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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
居民生活補貼是財政支付給居民用以補貼生活的資金。下面是小編分享的杭州市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文章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一、保障對象
凡具有杭州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下列未成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孤兒(包括福利機構孤兒和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困境兒童,低保、低保邊緣家庭重殘、患重病、患罕見病兒童和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低保家庭兒童和低保邊緣家庭兒童。
二、具體標準
我市2018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41615元。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普惠型兒童福利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政辦發(fā)〔2017〕67號)要求,維持機構孤兒每人每月2545元的養(yǎng)育標準,調整社會散居孤兒養(yǎng)育標準為每人每月2036元。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的意見》(杭政辦函〔2015〕174號)要求,事實無人撫養(yǎng)困境兒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按照當地社會散居孤兒的養(yǎng)育標準,采取補差方式發(fā)放基本生活補貼;低保、低保邊緣家庭重殘、患重病、患罕見病兒童和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按照當地低保標準與社會散居孤兒養(yǎng)育標準的差額發(fā)放生活補貼;低保家庭兒童,按照當地低保標準與社會散居孤兒養(yǎng)育標準差額的50%發(fā)放生活補貼;低保邊緣家庭兒童,按照當地低保標準與社會散居孤兒養(yǎng)育標準差額的30%發(fā)放生活補貼。
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普惠型兒童福利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執(zhí)行。
三、資金渠道
福利機構養(yǎng)育孤兒的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福利機構部門預算。
上城區(qū)、下城區(qū)、江干區(qū)、拱墅區(qū)、西湖區(qū)、濱江區(qū)、富陽區(qū)、錢塘新區(qū)、西湖風景名勝區(qū)的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困境兒童,低保、低保邊緣家庭重殘、患重病、患罕見病兒童和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低保家庭兒童和低保邊緣家庭兒童的基本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由市、區(qū)兩級財政各承擔50%,并先由各區(qū)財政支付,年終通過體制結算。
蕭山區(qū)、余杭區(qū)、臨安區(qū)、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按本通知要求執(zhí)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由當地財政予以解決。
四、實施時間
調整后的困境兒童生活補貼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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