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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分類模式法律研究
論文摘要:我國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起步較晚,目前采取二維標準對投資者進行區(qū)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最終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以此為標準應對投資者持有債券的數(shù)量以及與發(fā)行人的關系進行劃分,而最終分類措施的實施應通過對主體責任的分配機制來完成。
論文關鍵詞:投資者適當性,分類模式,信息披露
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演進
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指對不同特征的債券品種做出分類,并區(qū)別不同產品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引導其參與相應類型債券交易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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