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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家族題目的社會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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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有關家族題目的社會史研究

近年來有關家族題目的社會史研究
【 作 者 】陳爽
【 正 文 】
80年代初,社會史研究在史學界得以復興。作為社會史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家族
與宗族題目開始受到史學界的普遍關注。
近年來家族研究的新進展
近年來,學術界出版了多部從社會角度研究古代家族題目的論著。如:徐揚杰的《
中國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馮爾康、常建華等編著的《中國宗族社會》
(浙江人民出版社“社會史叢書”,1994年)、朱鳳瀚的專著《商周家族動態(tài)研究》(
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徐揚杰的另一部專著《明清家族制度史論》(中華書局
,1995年版)等。此外,還有一些博士論文及中國古代家族題目。如,鄭振滿的博士論
文《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論叢”,1992年)、朱勇
的博士論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論叢”,1987年)等。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近十余年間,學術界發(fā)表有關家族題目的研究論文近百篇,從社會
史的角度,對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家族組織、家族形態(tài)以及社會功能
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討。
1、關于西周宗法制題目:李衡眉連續(xù)發(fā)表了《昭穆制度與周人早期婚姻形式》(《
歷史研究》1990年第2期)、《昭穆制度與宗法制關系論略》(《歷史研究》1996年第2
期)、《兄弟相繼為君的昭穆異同題目》(《史學集刊》,1992年第4期、《宋代宗廟制
度中的昭穆制度》(《河南大學學報》1994年第2期)等系列文章,針對學術界關于昭穆
制度就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制度一項內容的傳統(tǒng)觀點提出了質疑,以為昭穆制度和宗法
制的內容有別,昭穆制度體現(xiàn)在墓葬、宗廟和祭奠制度中,而宗法制卻體現(xiàn)在繼續(xù)制度
中。前者起源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過渡,后者起源于原始公社向階級社會的過渡。
楊希枚的《再論先秦的姓族和氏族》(《中國史研究》1993年第1期)以為:先秦文
獻中的姓字指“姓族”,即包括同祖先的若干宗族及其若干家族的外婚單系支屬團體;
氏字指“氏族”,即包括某一姓族所統(tǒng)治的同姓、異姓和與統(tǒng)治者無親系的百姓所組成
的王朝。
2、關于年齡戰(zhàn)國的家族狀況:韓國學者尹在碩發(fā)表《睡虎地秦簡〈日書〉所見“室
”的結構與戰(zhàn)國末期的家族類型》(《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3期),作者以為:通過《
日書》所反映的民間信仰內容,能夠推導出可以旁證當時民間生活形態(tài)的社會史資料。
《日書》把“室”作為每個人活動的最小空間,并敘述了“室”內可能發(fā)生的一切活動
,對研究中國古代家庭史很有價值,《日書》中所記載的“室”的建筑結構或“室”內
成員的規(guī)模及血緣結構,則反映了當時人們生活的普遍形態(tài),因此,對《日書》所載“
室”進行分析,不僅可以闡明戰(zhàn)國秦漢末民間一般家族之形態(tài),還可作為小型家庭論之
依據(jù)。
3、關于兩漢家族組織:張泉鶴《東漢宗族組織形式摸索》(《中國史研究》1993年
第3期)圍繞東漢宗族的構成特點、族內的賑恤活動、族人的法律連帶責任等進行了研究
,以為東漢宗族是在先秦宗法組織瓦解后適應東漢社會條件而形成的一種家族共同體。
豪民大家控制了族權,階級關系壓倒了血緣關系,在宗族內部,各家庭的生活是獨立的
,族人的相互聯(lián)系僅表現(xiàn)在救濟和賑恤上。
4、關于魏晉南北朝的世家大族:家族的個案研究成為這一研究領域的主流。個案研
究本是一種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以這一研究方法研究中國古代家族制度已經成為海外學
者的一個通例。80年代初,美國學者伊佩霞的專著《博陵崔氏個案研究》在中國學術界
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由于魏晉南北朝這一獨特的歷史環(huán)境,有關這一時期某些著族大姓
的個案研究,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門所在。到目前為止,已發(fā)表的有關論文達數(shù)十篇,
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劉馳的《從崔盧二氏的婚姻締結看南北土族的地位變化》(《中國史
研究》1998年第2期)、葉妙娜《東晉南朝僑姓土族之婚媾——陳郡謝氏個案研究》(《
歷史研究》1986年第3期)、王連儒《東晉陳郡謝氏婚姻考略》(《中國史研究》1995年
第4期)等。
田昌五、馬志冰《論十六國時代塢堡組織的構成》(《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
對魏晉南北朝塢堡累壁以宗族鄉(xiāng)黨為基礎、塢堡主要是由東漢至魏晉地方大族中孕育出
來的傳統(tǒng)看法提出質疑,以為十六國時期的塢堡組織可分為少數(shù)民族與漢族兩種,兩者
的居民構成和組織方式具有很大差別,漢族塢堡大多為流民所建。塢堡主身分復雜,有
流民帥、乞活帥等,只有少數(shù)塢堡為地方大族所置。
除此之外,日本學者谷川道雄、川勝義雄等人在70年代大力提倡的六朝時代“家族
共同體”的理論,近年來也被全面先容到中國,產生了很大影響,但近年來直接涉及“
家族共同體”題目的論文在中國尚未幾見。
5、關于唐代的家族題目:與魏晉南北朝家族個案研究的***相比較,唐代的家族研
究似乎較受冷落,除一些文章涉及到敦煌氏族志外,無論是通論還是個案研究都比較少
見。值得留意的是臺灣學者毛漢光《中國中古社會史論》(聯(lián)經出版事業(yè)公司,1988年
),收錄了《中古家族之變動》、《中古山東大族著房之研究》、《從士族籍貫的遷移
看唐代士族的中心化》、《隋唐政權的蘭陵蕭氏》、《敦煌唐代氏族譜殘卷之分析》等
多篇論文,通過大量正史與碑志材料的匯總與分析,重點探討了山東大族在唐代的發(fā)展
演變及其與社會環(huán)境的關系。
6、關于宋代大家庭的研究:唐代劍《論宋代大家庭的社會職能》(《社會科學》,
1993年第7期)為通論性文章。這一階段的個案研究有漆俠的《宋元時期浦陽鄭氏家庭之
研究》(《劉子健博士頌壽紀念宋史研究論文集》,同朋社,1989年)、《“江州義門
”與陳氏家法》(《宋史研究論文集》1987年年會編刊,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
許懷林《陳氏家族的瓦解與“義門”的影響》(《中國史研究》,1994年第2期)等。
7、關于明清家族研究:通論性的文章有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體現(xiàn)形式及其基層政
權的作用》(《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1期)、許華安的《清代宗族勢力的膨脹及其
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馮爾康《清代宗族制的特點》等。
隨著徽州文書的發(fā)現(xiàn)和整理,以徽州文書為線索探討明清宗族結構,成為史學界研
究的熱門所在。唐力行的《明清徽州的家庭宗族結構》(《歷史研究》,1991年第1期)
通過對徽州族譜的統(tǒng)計、分析和比較后指出,明代后期,徽州的家庭和宗族結構發(fā)生了
較大變化,形成了小家庭和大宗族的格式,而徽商的興起,在這一變化過程中起了關鍵
性的作用。陳柯云的《明清徽州族產的發(fā)展》(《安徽大學學報》1996年第2期)針對明
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發(fā)展,宗族關系日趨松弛的觀點提出質疑,以為族產在明清時期從
未中斷,不過從明中葉以后,部分眾存族產逐漸轉化為祠產形式的族產,從而形成眾存
族產和祠產交叉并行、一消一長的局面。樸元浩(韓國)《從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
組織的擴大》、(《歷史研究》1997年第1期)以為:明清時期宗族制度最明顯的特征是
同族結合范圍的擴大,同時與區(qū)域社會關系的進一步深化。這種擴大和強化了的宗族組
織成為風靡清朝鄉(xiāng)村社會的條件。遐齡仙《明初徽州族長的經濟地位——以休寧縣朱勝
右為例》(《江淮論壇》,1994年第4期)通過對徽州文書中族長朱勝右材料的分析,指
出:大族的族長不一定由富戶擔任,一般自耕農亦可,朱勝右甚至只是佃戶。這種情況
在明初徽州地區(qū)具有代表性。
關于清代家族題目,常建華連續(xù)發(fā)表《清代族正制度考論》(《社會科學輯刊》19
89年第5期)、《清代族正題目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訊》1990年第1期)、《試
論乾隆朝治理宗族的政策與實踐》(《學術界》1990年第2期),以為雍正四年以后清政
府所實行的族正制度固然起到了地方基層政權的作用,但它是獨立與宗族房長之外的,
清政府實行宗正制還有遏制宗族勢力發(fā)展的一面,不能簡單地視為族權與政權的結合。
需要說明的是,在社會史的理論視野中,家族題目的研究與婚姻、家庭以及人口等
方面的研究密切關聯(lián),相輔相成。近年來,史學界在上述領域的研究也取得了相當可觀
的成果,限于篇幅,未能逐一列舉。
關于家族研究中若干題目的反思
近年來學術界從社會史的角度對家族題目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不僅拓展了對于古
代歷史的熟悉視野,也在史學方法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個案研究、區(qū)域研究、量化分
析和結構功能論證代表了當前家族史研究的幾個主要趨向。
在肯定近年來史學界有關家族題目的研究成果的同時,我們必須重視研究中的缺陷
和不足。
1、重視社會史的理論求索,確立嚴格的學術規(guī)范。
由于社會史研究的起步較晚,基礎薄弱,史學界缺乏對現(xiàn)代社會學的深進了解,缺
乏對這兩個母體學科均駕馭自如的研究者,迄今為止,我們對社會史這一學科的基本概
念、研究對象、研究內容、研究方法以及社會史與文化史、社會史與社會學和社會心理
學、社會史與人類學的關系了解都不深進。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社會史研究興起之初
,社會史學界對于理論題目的討論一度十分活躍,在社會史的內涵、學科體系等出現(xiàn)過
很多爭論的熱門。近年來,這些討論逐漸趨于沉寂,卻沒有得出一致的結論。
宏觀理論研究的薄弱導致微觀研究的困境,具體到家族題目的研究,便是缺乏嚴格
的學術規(guī)范。以個案研究為例,很多論文多側重于家族的士宦升降政治地位,而對家族
的經濟狀況、宗族結構、家族習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則較少涉及,從嚴格意義上講,許
多文章并不屬于社會史的范疇。
理論研究薄弱所導致的另一種傾向是概念不明或濫用概念,現(xiàn)代社會學關于家庭有
“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單一家庭”、“復合家庭”、“擴大家庭”等概念的
嚴格界定。個別研究者在尚未全面理解的條件下便把它們簡單地套用到自己的研究中,
導致了研究的偏差。在概念和范疇的使用方面,西方學者曾有過深刻的教訓,西方社會
史學在發(fā)展過程中,曾經引進了很多其它學科新的概念和研究方法,但是,而這些方法
和概念間缺乏學科的內在聯(lián)系,不僅難以架構社會史學的理論框架,反而使社會史研究
日趨瑣碎化,背離了總體社會史的展示社會歷史全貌的初衷,這一點應充分引起我們的
警惕。
2、重視“新史科”的開掘,真正做到“物盡其用”。
從某種意義上講,社會史的興起不僅是史學研究在觀念上的變革,同時也是一種史
料上的拓展。浩如煙海的墓志、族譜、方志和其它檔案材料,極大地拓展了史學研究的
視野,也對史學工作提出了嚴重的挑戰(zhàn)。以個人之力,用傳統(tǒng)的研究手段,很難吸收和
消化如此眾多的信息。在這方面,我們有必要鑒戒海外學界的研究經驗,以團隊方式,
運用現(xiàn)代科技手段,對史料進行集約化整理,真正做到物盡其用。
現(xiàn)階段家族史研究的另一個缺憾是對民族學和考古學的材料重視不夠。中國民族眾
多,社會形態(tài)復雜多樣,素來被稱為歷史發(fā)展狀態(tài)的“活化石”。從50年代以來,我國
的民族學工作者和地方史學工作者進行了艱苦的社會調查,取得了大量成果,其中包括
了豐富的家族史內容,涉及到家族結構、遺產繼續(xù)、祖先崇拜、宗族械斗等多方面的問
題,對于我們研究中國古代家族的演進過程,具有深刻的啟發(fā)意義,F(xiàn)代考古學的眾多
田野發(fā)掘報告中,對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墓葬形制進行了精確的研究,是我們研究家
族史的第一手材料。但由于專業(yè)的隔膜,這兩方面的材料一直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3、留意宏觀與微觀的結合,揭示歷史發(fā)展的規(guī)律。
選題的雜亂和瑣碎,是目前家族史研究的一個通病。在這方面,很多學者有著不得
已的苦衷:就宏觀研究來說,由于材料分散,分析比較的難度較大,結論輕易流于空泛
;個案研究隨意性較大,難以得出具有普遍性的結論,結人以瑣屑的感覺。于是,在近
年來的家族研究中,便出現(xiàn)了一批“大一二三、小一二三、abcd”式的兩張皮式的通論
文章和“跑馬圈地”式的個案研究論文,滿足于低水平的簡單重復。
微觀的具體研究必須有宏觀的理論指導,脫離或缺乏宏觀理論指導的微觀研究必然
走向繁瑣和細節(jié)化,背離總體社會史的展示社會歷史全貌的初衷。在這方面,西方史學
界也走過一段彎路。法國年鑒派史學家早就留意到這一題目,他們警告說,所謂“全面
”是指研究所有的人類活動,并非力求包含一切瑣碎的細節(jié),嵥榈难芯恳矡o助于社會
史研究的健康發(fā)展,由于歷史的規(guī)律并不是無數(shù)具體史實的堆砌和排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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