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誠信承諾書匯編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使用承諾書的機會越來越多,承諾書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還是對承諾書一籌莫展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誠信承諾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誠信承諾書 篇1
甲方:
乙方:廣州市上略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乙方為甲方實體店提供bedook品牌系列化妝品。
2. 甲方承諾已充分了解并同意執(zhí)行廣州市上略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制定的BEDOOK比度克品牌化妝品銷售價格管理規(guī)定。
3. 甲方承諾不會低于本協議所列產品價格來銷售BEDOOK比度克品牌化妝品。
4. 如果甲方違反承諾,甲方同意承擔相關法律與經濟責任,甲方同意按照BEDOOK比度克品牌化妝品銷售價格相關管理規(guī)定處以罰金、經濟損失賠償及取消代理資格等處罰。
5. 乙方每發(fā)現甲方違規(guī)一次(單日單品),甲方會被處以人民幣壹仟元罰款。
6. 乙方產品價格如有調整,將及時通知甲方,并補充簽字認可后,本協議繼續(xù)有效。
甲方實體店名稱: 甲方實體店地址: 甲方實體店主姓名: 甲方實體店主身份證號碼:
甲方網店名稱: 甲方網店旺旺名稱: 甲方網店網址: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誠信承諾書 篇2
我已仔細閱讀《青島大學20xx年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簡章》,清楚并理解其內容,符合報考條件。
我鄭重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證明資料、證件等相關材料真實、準確,能夠如期取得畢業(yè)證、學位證,并自覺遵守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錄用的各項規(guī)定,誠實守信,嚴守紀律,認真履行報考人員義務。對因提供有關信息、證件不實或違反有關紀律規(guī)定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諾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誠信承諾書 篇3
——高考生
本人自愿參加xx省20xx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現鄭重承諾:
一、本人已閱讀了xx省20xx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和紀律要求,愿意在考試中自覺遵守國家和xx省制定的有關本次考試的規(guī)定和守則,保證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參加考試,如有違反,自愿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有關條款接受處理。
二、本人堅決遵守xx省20xx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有關報名規(guī)定,不弄虛作假,不偽造、使用假證明、假學籍材料、假證書。如有違反,自愿按有關規(guī)定接受處理。
三、本人堅決服從考場工作人員和監(jiān)考教師的管理,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考試誠實守信,不違規(guī),不作弊。
四、本人報名時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是真實、準確的,如因個人信息錯誤、失真造成不良后果,責任由本人承擔。
考生簽名:xxx
二o一六年xx月xx日
誠信承諾書 篇4
我已閱讀并了解了《xxx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章》、《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考場規(guī)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有關報考規(guī)定,經認真考慮,鄭重承諾以下事項:
1、保證報名時所提交的報考信息和證件真實、準確。如有虛假信息和作假行為,本人承擔一切后果。
2、自覺服從考試組織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檢查、監(jiān)督和管理。
3、保證在考試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研究生招生考試法規(guī)、考試紀律和考場規(guī)則。如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自愿服從監(jiān)考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所做出的處罰決定,接受處罰。
承諾人: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誠信承諾書 篇5
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強化學生法紀觀念、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加強考場管理,保持一個良好的考場紀律,倡導誠信教育,創(chuàng)建和諧校園,我們全班同學已經認真閱讀了《xx大學》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內容已經知曉、認可,并承諾在考試過程中自覺遵守,若有違反考場有關規(guī)定者,則自愿接受《xxxx大學》中有關規(guī)定的處理。
我鄭重承諾,不違反以下各條各款內容:
第一條:有如下行為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態(tài)度不好的,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紀律處分標準給予相應處分:
1.攜帶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未帶有效證件(考試證或身份證,其他證件無效)堅持參加考試;
4.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第二條:不遵守考試記律,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的安排和要求,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考試過程中,左顧右盼、旁窺他人答案的;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2.未經監(jiān)考人員允許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第三條:學生有第二條所列行為第1—2款之一的,給予通告批評,學生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第四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所有考試作弊科目成績?yōu)闊o效;
1.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等考試資料帶出考場的;
2.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3.嚴重影響考場秩序,且不聽從監(jiān)考人員警告的;
4.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5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拒不接受監(jiān)考人員檢驗證件的;
6.試卷中或課桌周圍存放與考試相關資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遞答案、紙條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或自己抄襲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搶奪、竊取、交換試卷或答案的;
11.請他人代替自己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的;
1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13.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的。
第五條:學生參加考試有第五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有1-2款之一的
,給予警告處分,有3-4款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有5-7款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有8-10款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有11-13款之一的,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理。
第六條:學生發(fā)生考試違紀行為或作弊行為,在接收處理時態(tài)度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全國高等學校計算機考試等全國性考試中,有考試違紀行為。受到警告處分以上者,給予取消在校期間考試報名資格的處理。
第九條:在校期間出現二次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凡是畢業(yè)年級的學生,被處分以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者,取消其當年畢業(yè)資格審查。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上報省誠信數據管理平臺。(解釋說明:1.違紀即裝入檔案;2.將違紀通知單郵寄家長。)
第十條:若違反學校對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和紀律要求,自愿接受學校的嚴肅處理或處分。
承諾人:xxx系xx班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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