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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征收
延期納稅辦理程序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一、申請延期納稅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
(二)稅務登記證原件。
(三)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四)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chǎn)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五)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政策調整依據(jù)、貨款拖欠情況說明等資料。
二、辦理程序
(一)文書受理(辦理期限:即時)
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分局)提出申請,受理人員審閱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nèi)容是否完整。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材料不齊全或資料填寫內(nèi)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后再提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即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加蓋“區(qū)縣級局稅收業(yè)務受理專用章或非城區(qū)版分局稅收業(yè)務受理專用章”)交納稅人;申請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稅務文書受理回執(zhí)單》交納稅人。
(二)《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需要經(jīng)過主管稅務分局、區(qū)局、市局、省局層級審核、審批。(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
(三)審批結果領取
納稅人在《稅務文書受理回執(zhí)單》上注明的辦理期限到期(或接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到受理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辦稅服務廳(稅務分局)窗口領取審批結果。
三、注意事項
(一)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納稅申報之后、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三)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批準以后,“申請延期止”內(nèi)不加收滯納金,系統(tǒng)從“申請延期止”次日開始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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