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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留學入境保證金相關介紹
根據1996年關稅法,納稅額以物品實際價值(或估價)的30%征收。免征稅物品如:自來水筆、打火機、書籍、報刊雜志、香水、化裝品(不包括撲粉)、便攜式收音機、手表、照相機、攝相機、電腦、漁具、球類(除高爾夫球)、各種音樂器材(除鋼琴)等。
根據1988年海關法第19條,外籍訪客如能滿足下列條件可享受若干商品免納關稅待遇:
1、有關物品系由訪客隨身或放在行李中攜帶;
2、有關物品系平時經常使用的私用物品;
3、訪客需說服海關官員他并非馬來西亞居民并打算訪問馬國不少于72小時;訪客不能將有關優(yōu)惠配額轉贈他人使用。有關物品名稱:酒類(不超過1公升)、香煙(不超過225克,相當于200支)、火柴(不超過100根)、化裝品、香皂、牙膏、新衣物(不超過3件)、新鞋(不超過1雙)、用于保健和清潔使用的便攜式電動商品(每種不超過1件)、禮品(價值不超過400馬幣)、私用便攜式商品和設備。
保證金制度。如訪客攜帶了私用需納稅物品,在海關交付相當于稅額30%的保證金可以將有關商品攜帶入境。保證金在出境時返還給有關訪客,前提條件是3個月以內出境,出境時需向海關人員出示有關商品和保證金收據以及交付30分馬幣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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