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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播音主持人職業(yè)道德準則
廣播電視是當今最具影響力的大眾傳媒之一,是黨、政府和人民的喉舌。為加強廣播電視隊伍建設,倡導良好的職業(yè)精神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的職業(yè)行為,特制定本準則。
一、責任
第一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所從事的事業(yè),擔負著傳播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促進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推動人類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會責任。
第二條 熱愛祖國和人民,珍視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服務。
第三條 忠誠黨的新聞事業(yè),堅持黨性原則,堅定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四條 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
第五條 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 真實報道新聞,正確引導輿論,努力傳播知識,熱情提供服務,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二、品格
第七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應恪守敬業(yè)奉獻、誠實公正、團結協(xié)作、遵紀守法的職業(yè)道德,謙虛謹慎,追求德藝雙馨。
第八條 堅持播出內(nèi)容與播出形式的高品質(zhì)、高品位,不迎合低級趣味,拒絕有害于民族文化、社會公德的庸俗報道。
第九條 努力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環(huán)境。不動員未成年人參與可能損害他們性格和感情的節(jié)目;對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導致不良后果的播出內(nèi)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
第十條 采訪意外事件,應顧及受害人及親屬的感受,在提問和錄音、錄像時應避免對其心理造成傷害。
第十一條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權、肖像權。不揭人隱私,避免損害他人名譽的報道。
第十二條 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報道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時,錄音、圖像應經(jīng)過特殊處理,使之不可辨認;不公布其真實姓名,不描述犯罪過程。
第十三條 同行之間相互尊重,互相學習,互相支持,開展正當?shù)臉I(yè)務競爭。
三、形象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直接代表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形象,言談舉止有著廣泛的社會影響和示范效應,應自覺樹立良好形象,維護媒體公信力。
第十五條 樹立良好的聲屏形象,尊重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服飾、發(fā)型、化妝、聲音、舉止等要與節(jié)目(欄目)定位相協(xié)調(diào),大方、得體,避免媚俗。
第十六條 形象設計要符合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不盲目模仿境外和外國人的形象,不用外國人的名字作藝名。
第十七條 少兒節(jié)目主持人的服飾、發(fā)型、化妝、聲音、舉止要充分考慮到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展示積極健康向上的形象和精神風貌。
第十八條 嚴格約束日常行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保持良好儀表和文明舉止;自尊自愛,不參加任何有損于媒體形象、自身形象的組織和活動;要有公眾人物的自覺意識,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較常人更為嚴格的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確立正確的公眾人物觀念。尊重觀眾、聽眾,熱情禮貌地對待觀眾、聽眾;不以個人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尋求利益,謀求優(yōu)惠、照顧和方便;在涉及個人的糾紛中,不以強調(diào)個人工作身份和個人知名度影響、干擾和破壞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
第二十條 努力提高政治素養(yǎng)、文化內(nèi)涵、語言能力、心理素質(zhì),保持外在形象和內(nèi)在素質(zhì)的和諧統(tǒng)一。
四、語言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積極推廣、普及普通話,規(guī)范使用通用語言文字,維護祖國語言和文字的純潔,發(fā)揮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條 除特殊需要,一律使用普通話。不模仿有地域特點的發(fā)音和表達方式,不使用對規(guī)范語言有損害的口音、語調(diào)、粗俗語言、俚語、行話,不在普通話中夾雜不必要的外文。
第二十三條 用詞造句要遵守現(xiàn)代漢語的語法規(guī)則,語序合理,修辭恰當,層次清楚。避免濫用方言詞語、文言詞語、簡稱略語或生造詞語。
第二十四條 表達要通俗易懂、準確生動、富有內(nèi)涵、樸素大方。避免艱澀、易生歧義的語言和煽情、夸張的表達。
第二十五條 不追求低俗的主持風格和極端個人化的主持方式。
第二十六條 與受眾和嘉賓平等交流、溝通,做到相互尊重、理解、通達、友善,贏得公眾信賴。
五、廉潔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應該清正廉潔,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的侵蝕,反對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二十八條 不利用工作、身份之便,直接或間接為地為本人、親屬及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九條 不以任何名義索要、接受和借用采訪對象的任何錢物,采訪活動中不提出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要求。
第三十條 嚴格區(qū)分新聞報道與廣告。不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yè)或產(chǎn)品做變相廣告或形象宣傳。
第三十一條 不從事廣告和其他經(jīng)營活動。不將自己的文字、聲音、形象用于任何帶有商業(yè)目的的文章、圖片及音像制品中。
第三十二條 不私自從事未經(jīng)本單位批準的節(jié)目主持、錄音、錄像、配音工作及以個人贏得為目的的社會活動。
第三十三條 自覺遵守有關廉政的規(guī)章制度和財經(jīng)紀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六、附則
第三十四條 全國各廣播電視制作、播出機構的播音員主持人遵守本準則。
第三十五條 違犯本準則的播音員主持人,將在行業(yè)內(nèi)通報批評;觸犯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綿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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