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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時間:2022-12-20 19:06:05 松濤 合同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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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現(xiàn)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法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釋義:本條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現(xiàn)代民法的最高原則。誠實要求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對他人以誠相待,不為欺詐行為;信用是要求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要講求信譽。

  二、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2、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xié)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3、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后契約義務。

  三、誠實信用原則意義和作用,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和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不明而需要對合同或者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進行解釋時,要依照誠實信用原則,這樣規(guī)定也給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指導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為準則,有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法律又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新員工轉正涉及的15個勞動法知識(李錚律師分享)

  1、試用考察期,主管的評價(主觀)能否作為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材料?

  解答:用人部門直屬領導的主管意見其實很難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但是往往又是我們工作中最真實的理由。

  所以盡量想辦法幫助用人部門量化他的要求。

  比方說溝通能力,可否考慮放到勝任力模型中,要求新員工積極主動培訓其他部門工作、服從直屬領導管理等條目。這樣未來直屬領導在交辦工作后可根據(jù)完成情況量化打分。

  2、公司有規(guī)范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書,錄用的人至多至少會有某一點不符合崗位要求(即沒有完全適合崗位要求的人),比如上述案例中要求該崗位有從業(yè) 2 年以上工作經(jīng)驗,但其工作經(jīng)驗才 1.5 年,當時認為她英語通過八級,所以錄用。在此,能否以她不符合工作經(jīng)驗這項條件而辭退她?

  解答:不能以她不符合工作經(jīng)驗辭退,只要人家提供的信息是準確無誤的,你們公司也發(fā)了錄取通知就形成了法律關系。

  3、如員工試用期三個月考核未通過,部門主管要求延長至 6 個月,如這樣操作的,人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解答:首先你必須確定你公司跟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不低于 3 年的,否則這樣做就違法,不能做。

  如果是,那你也必須有延長試用期的評價記錄,并有員工本人的簽名和相關負責人的簽字,并存檔。同時要密切關注其延長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xiàn),如未達標/不合格,應及時處理。

  4、試用期考核是不是也要以相關可量化指標為主?如果產(chǎn)生糾紛是否可以作為切實有效的依據(jù)?

  解答 1:業(yè)務崗位盡量以經(jīng)營數(shù)據(jù)作為考核依據(jù)職能崗位盡量細化和分解工作職責與工作內容,設定評估標準

  解答 2:指標能量化的盡量量化,避免應主管原因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可以作為糾紛的切實有效證據(jù),但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就是考核表評定后應給考核者本人簽字確認無異議。

  5、我們公司會出現(xiàn)延長試用期的情況,這個方面有什么好的辦法可以規(guī)避法律風險么?

  解答: 在原定的試用期內根據(jù)已制定的試用期考核內容,指出其不勝任的地方,并由本人簽字確認;再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xié)議,延長試用期。

  6、我司對于業(yè)務員的試用期是有彈性的 1~3 個月,看表現(xiàn)轉正,這樣的試用期合同該如何簽訂才合法?

  解答:首先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合同這一概念!秳趧雍贤ā返谑艞l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對于一些特殊崗位,要經(jīng)過崗前培訓方可上崗的,制定崗前無薪培訓,只有20塊補貼,提供食宿,培訓時間為10天,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解答 1:一般不建議這樣做,有損你公司雇主形象。非得要做,可以這樣:不辦入職手續(xù),以社會組織名義組織公益類的培訓為出發(fā)點,培訓結束進行考試選拔招聘,擇錄入取。

  解答 2:只要存在勞動關系,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必須支付。要想避免,走實習形式。

  8、如果員試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又想再給其一次機會。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不得延長,該如何合法化去做呢?

  解答:1、延長試用期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允許范圍內;

  2、給員工一個明確可量化的工作目標,并共同約定如果未達標,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由員工寫一份目標責任書,里面包含此內容,人資存檔。

  9、招聘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不符合公司要求里,在簽訂相關實習協(xié)議,需要注意哪些方的要素?

  解答:實習協(xié)議嚴格上來說不是一個勞動合同,更像是一個民事協(xié)議。因為未畢業(yè)的大學生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以,只要是雙方約定同意的,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都可以談。

  10、女員工招進廠一個半月后來請病假(已懷孕 2 個多月),準備不同意其請病假,讓其本人辭職,是否可行?

  解答:請病假總得有病假的事實和根據(jù)吧?不能隨便說要請病假就請病假的,要有醫(yī)生的病假建議和員工

  看病的記錄為依據(jù)的。如果沒有,你可以不批。如果有,你還是批了吧,要不然,懷孕女工有什么閃失對你企業(yè)負面影響還更大。

  11、考核期內通過彼此事先約定績效考核內容,是否可以作為員工試用期不合格的舉證?

  解答:可以,關鍵是要你這個績效考核內容的結果應用規(guī)則寫入到了你的新員工轉正考核辦法里,而且有對員工培訓并簽字認可的。

  12、如果與員工約定的試用期是 3 個月,但是試用期到期之后,沒有通知員工轉正,員工也沒有提出轉正

  申請,那這種情況下,是否視為已經(jīng)轉正?如果想延長試用期,需要在轉正之前,多長時間通知員工呢?

  解答:

  1、試用期超過 5 個月,但沒有到 6 個月時,自動轉正;

  2、轉正申請,提前一個月申請,并進入轉正注程;

  3、延長試用期,要書面與員工填寫《延長試用期說明》并列舉出員工不勝任的原因,需要從哪些方面改正。

  13、試用期淘汰面談要注意什么呢?

  解答:做好充分的記錄,最好之前工作中有不良記錄時員工有寫過一些檢查和改進報告之類的。然后就是

  更多的以肯定的態(tài)度,強調只是不合適,并給員工提出專業(yè)的職業(yè)指導和求職建議的角度出發(fā)來引導員工主動接受這一結果會好一些。

  14、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上社保的,但是我們單位是轉正后才上社保,而且合同是轉正后才簽訂,工資也是走現(xiàn)金,不知道這樣有什么風險?如何避免?

  解答:首先,這個是符合勞動法的,沒有人查,無人舉報就沒事,多與勞動局溝通;

  1、社保是入職時就必須辦理的。但是社保局關系股保持好聯(lián)絡;

  2、勞動合同是入職內的一個月必須簽訂的;

  3、工資走現(xiàn)金,無所謂呀。只要你納個稅就行。

  15、公司規(guī)定試用期的員工轉正必須老板或者總經(jīng)理簽字才能生效,但是有時老板或者總經(jīng)理總是推遲幾

  天,這樣就導致員工的試用期延長,怎樣能避免法律糾紛?

  解答:打電話和老板或總經(jīng)理溝通匯報此員工試用期表現(xiàn)情況,再征得他同意授權由 HR 經(jīng)理代簽,等他們回來后補簽字不就完啦。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shù)時,要根據(jù)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qū)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比欢詣趧臃ü贾两駠鴦赵簺]有根據(jù)勞動法該條的規(guī)定制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條對該問題作了規(guī)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在國務院沒有發(fā)布企業(yè)職工年休假規(guī)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fā)出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xù)貫徹執(zhí)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一、帶薪年休假工資怎么計算

  1.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jù)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后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2.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及支付?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應休天數(shù),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二、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么算

  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離職時年假工資怎么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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