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要明確房屋維修責任合同舉例
【合同案例】:大學畢業(yè)生小貝承租一房,房內有天花板脫落危險,小貝多次要求房東老陳修理未果,只好向虹口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虹口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該房屋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并已危及到小貝的安全,支持訴請。
小貝去年從上海某高校畢業(yè),通過中介租了老陳的房子?捶繒r,小貝發(fā)現(xiàn)屋頂天花板有脫落跡象,但考慮到租金相對便宜,仍愿意承租,只要求房東修理天花板。房東對修理一事口頭表示同意。等到簽訂租房合同入住后,小貝才發(fā)現(xiàn)房東只是用透明膠帶將有裂痕的地方粘貼了一下。
某天下班回家,小貝發(fā)現(xiàn)天花板的水泥掉落下來砸了一地,他立即通知老陳要求重新維修天花板。老陳同意修理,人卻遲遲不來。其后,小貝及其同學趁著酒勁找老陳理論,打傷了老陳,為此,小貝還賠償了老陳醫(yī)藥費8000元。對于傷人一事,老陳耿耿于懷,百般拖延對房屋的維修。小貝最終起訴至虹口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虹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出租房屋已經(jīng)危及到小貝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即使小貝在訂立租房合同時明知該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但他仍然有權利隨時解除合同。所以,對小貝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建議】:剛出校門的大學生租房時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引發(fā)的修繕責任等內容,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房屋維修責任應該是《租賃合同》中最常見的條款,合同雙方一般會根據(jù)《合同法》第220條規(guī)定,即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眮砑s定維修責任。但現(xiàn)實中往往不是簡單的適用該條規(guī)定就能解決維修爭議的,因為維修責任往往隱藏在其他事項中,造成責任劃分不清晰問題。本人認為維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繕、裝修后返修及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等多項內容之中。因此租賃合同雙方在約定維修責任時,應全盤考慮。
1、房屋修繕責任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jù)《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fā)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chǎn)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從律師角度認為,應將“承租人過錯”進行列舉,明確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中,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2、承租人裝修改變房屋構造后的返修責任
《合同法》第223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現(xiàn)實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房屋改變構造(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使用中產(chǎn)生的返修責任爭議較多。
我們曾代理過這樣一個案子:王某將自己私有的二層二室住房租賃給張某,合同約定租賃用途為中介服務,并同意張某的裝修方案,將原衛(wèi)生間拆除移至陽臺,將衛(wèi)生間通風和排水立管在二層彎曲靠在墻邊,以增加廳內有效使用面積。使用中樓上用戶發(fā)現(xiàn)下水不暢,樓下住戶發(fā)現(xiàn)衛(wèi)生間通風不暢,于是與出租人聯(lián)系,要求其維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實際簡單進行了處理,但效果不是非常明顯。在樓上樓下用戶強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復原構造或是拆除裝修進行徹底返修,承租人堅持當時改造方案是經(jīng)出租人同意并認可的',否則也不會同意承租。因此雙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費用承擔問題產(chǎn)生爭 議,訴至法院。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況下產(chǎn)生的返修爭議,由于當初對改變房屋構造的后果雙方約定不足,造成維修責任不明確。向這樣的案例還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陽臺窗探出,因物業(yè)或樓上住戶要求必須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責任承擔問題。為避免此種爭議產(chǎn)生,作為出租人要慎重答應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約定好如出現(xiàn)返修責任承擔主體,切不可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責任問題。
3、承租人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
實踐中,對于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改建、改裝或者增加附著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屬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二是合同沒有約定而又協(xié)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對添附物現(xiàn)價值進行評估,歸出租人所有,并對承租人予以適當補償;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約定而又協(xié)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影響其價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
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對裝修物的損失一般不給予補償。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guī)定。所以在簽定租賃合同時,對添附物或改善物處理做約定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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