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合伙人合同書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人,為經營_________________而締結本協(xié)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jù)下列條款組建合伙企業(yè)。
第一條 組織形式、企業(yè)名稱、經營場所、合伙期限、經營范圍
1.組織形式:合伙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及其相關配套規(guī)定組建合伙企業(yè)。
2.企業(yè)名稱:全體合伙人以____________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伙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關系從本協(xié)議簽訂之時發(fā)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1)提前達到本協(xié)議預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錯亂、破產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維持合伙關系;(3)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5.經營范圍;全體合伙人共同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經營活動,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同意并由營業(yè)執(zhí)照所載明的內容為準。
第二條 出資
1.全體合伙人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或總計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種類、數(shù)量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姓名、出資種類、價值量(以人民幣為單位)、占出資總額的百分比
在合伙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guī)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資數(shù)額。以上出資為合伙人共有財產。
2.合伙人除參與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伙人的股權不得轉讓于本協(xié)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時按退伙時的財產狀況,根據(jù)本協(xié)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xiàn)金。
5.退伙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xié)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yè)總收入減去成本,并按營業(yè)總收入的________%,提前后備基金后的純利潤。
2.純利潤的________%,按出資比例分配。
純利潤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據(jù)不同工種,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guī)定)。
純利潤的________%,作為福利費用,按人數(shù)平均分配。
3.本協(xié)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4.盈余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帳,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審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伙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shù)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伙人無論出資數(shù)額大小,每人對合伙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伙人推選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負責人根據(jù)過半數(shù)的主導意見制定執(zhí)行方案,主管執(zhí)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3.在合伙事務范圍內,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伙人對外開展業(yè)務,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負責人)在經營業(yè)務范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伙人負責。
4.合伙人處理合伙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伙人處理合伙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guī)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權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閱帳簿,主管財會的合伙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伙債務的分擔
1.合伙人按本協(xié)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伙債務,合伙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后應于_______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對他加入合伙伙前的合伙債務應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伙人對退伙時已存在的合伙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伙與退伙
1.接納新的合伙人須由本協(xié)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協(xié)議存續(xù)期間不得聲明退伙,但出現(xiàn)下列情形除外:(1)本協(xié)議第一條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2)合伙經營連續(xù)在__________月內出現(xiàn)虧損;(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決中對合伙經營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規(guī)定:
合伙人可以聲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轉達退伙意向。
3.退伙時按本協(xié)議第七條規(guī)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伙的終止
1.無論合伙關系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伙人公布資產負債表。
2.終止時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償合伙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4)分配盈余。
(此項在沒有規(guī)定存續(xù)期的合伙關系中,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第八條 其他
1.合伙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__月_____日開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細帳目應充分顯示合伙的經營狀況、資金周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3.合伙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復印件交送每個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復印件之后的一個月內沒有向合伙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4.合伙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帳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伙負責人與主管財會的合伙人共同簽署。
本協(xié)議締約人簽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締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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