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是什么
【租賃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
1、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即租賃物;
2、租賃期限;
3、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
4、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yǎng)。
除以上基本內(nèi)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取回、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及其他當事人認為必要而又協(xié)商一致的內(nèi)容。
依《合同法》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生效的租賃合同對當事人產(chǎn)生以下效力:
(1)對出租人而言
、 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及維持租賃物符合于使用收益狀態(tài)的義務,不僅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而且對于第三人的妨害,出租人應當予以排除。
② 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約使用租賃物,在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約定為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時,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 物的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
、 租賃物的維修、保養(yǎng)義務。
、 在合同終止時接受租賃物和返還押金或擔保物的義務。
(2)對承租人而言
、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和范圍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并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支付租金的義務,這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 不得隨意轉(zhuǎn)租和轉(zhuǎn)讓租賃權,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有關事項的通知義務,如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或租賃物有修理的必要時,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
、 于合同終止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租賃合同的形式: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定期租賃合同不應用口頭形式訂立出來,當事人不能從書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證明租賃合同的期限,未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的,應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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