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改名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部三局關于執(zhí)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1958年4月)第九條:
(1)年滿18周歲的人,要變更現(xiàn)用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戶籍管理機關批準。
(2)18周歲以下的人,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根據(jù)本人或者父母的申報即可給予變更。但被收養(yǎng)或者被認領的人,年齡較大的須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給予變更。
(3)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才可給予變更。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勞動教養(yǎng)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于執(zhí)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guī)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guī)定辦理:
(1) 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jīng)現(xiàn)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jiān)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jīng)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變更。被收養(yǎng)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 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jīng)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變更。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全省公安機關辦理各類戶口的暫行辦法的通知》(〔1998〕吉公五字第30號)規(guī)定:申請變更、更正姓名的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審批,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由市(州)公安機關審批。
戶口改名所需材料: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