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nèi),農(nóng)村在十日以內(nèi),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guī)定,及時辦理落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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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nèi),農(nóng)村在十日以內(nèi),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guī)定,及時辦理落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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