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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2016考研專業(yè)課知識點:西周的立法概況

發(fā)布時間:2017-06-18 編輯:bin

  一、“明德慎罰”的立法指導思想

  周初統(tǒng)治者注重從商朝敗亡的歷史經(jīng)驗中汲取前車之鑒,認為天命是會改變的,天命總是歸于有德者,天意總是通過民意表達出來。從夏商時代的神權法思想,發(fā)展到 對人的關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將“德”這一抽象的倫理道德準則落實到現(xiàn)實統(tǒng)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罰”的法律思 想。西周主張首先要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通過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同時在制定法律實施刑罰時應當寬緩謹慎,不應一味地用嚴刑重罰來迫使臣民服 從。明德慎罰并非削弱刑罰,而是為了更有效、更準確地施用刑罰,防止因濫刑而激化矛盾。以明德慎罰取代天罰,具有更強烈的政治號召力和更廣泛的社會滲透 力,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西周形成了“禮”與“刑”結合的法制特色。

  由夏商時期的專任刑罰,發(fā)展為注重德禮教化、慎用刑罰以及因時制宜地制定和適用刑事政策。這是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進步,為后世“德主刑輔”法律思想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奠定了基礎。

  二、呂刑

  西周經(jīng)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時國勢漸衰,財政據(jù)。周穆王為革新政治,命司寇呂侯作《呂刑》。它應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具體內(nèi)容已不可考!渡袝·呂 刑》中記載了呂侯法律改革的情況,是根據(jù)西周官方檔案所整理的歷史文獻,其主要內(nèi)容與穆王所處的時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來一貫的刑法指導思想,因而可 據(jù)以剖析《呂刑》。

  《呂刑》繼承并貫徹了周初明德慎罰的思想,以苗民無德濫刑遭受亡國絕祀的歷史教訓說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強調必須以德教為本,用刑適中(“明于刑之中”),提 出懲罰與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上下比罪”),結合具體案情靈活處斷(“刑罰世輕世重”、“輕重諸罰有權”)、案情不能確定時從輕不從重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等審案原則,還規(guī)定了較為完整的收贖辦法,贖刑由此開始制度化。

  三、九刑

  九刑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書!蹲髠鳌酚涊d:“周有亂政,而作九刑。”《逸周書》中提到成王時有“刑書九篇”,可能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二是指西周的九種刑罰,即墨、、剩、宮、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稱“九刑”。

  四、周公制禮

  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guī)范的總稱。禮最早是氏族社會祭祀鬼神的儀式,是人們自愿遵 守的習慣,所謂“奉神人之事通謂之禮”。“國之大事,唯祀與戎”,祭祀被認為是生活中頭等重要的大事。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氏族成員間的等級分化,禮所體現(xiàn)的 階級意志越來越顯著。原始狀態(tài)的禮逐漸由氏族時代的習慣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質和作用,原來用以區(qū)別血緣關系親疏尊卑的禮,同時成了確定人們在社會中等級尊卑 地位的法。

  孔子云:“殷因于夏禮,其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其損益亦可知也。”說明“禮”在夏朝即已存在,商、周兩朝在前代禮制的基礎上都有所補充和發(fā)展。周公是西 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在武王死后的攝政期間,深切認識到禮的社會政治作用,因而在立國之初便進行了制禮活動,《左傳·文公十八年》有“先君周 公制禮”的記載。周公制禮是將夏商兩代的禮制加以折中損益,融合周族的禮制,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系統(tǒng)化的周禮。通過制禮,周禮已成為指導國家運行的 大法,即所謂禮典,規(guī)范調整著西周時期政治、經(jīng)濟、軍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周禮也是西周時期法律規(guī)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五、禮與刑的關系

  周公制禮之后,西周禮制的內(nèi)容和規(guī)?涨鞍l(fā)展,對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起著重要的調整作用,上至國家政權組織制度,下至社會成員的衣食住行,都與禮密切 相關,受到禮的嚴格制約,禮被認為是“經(jīng)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最主要規(guī)范,所謂“夫禮,天之經(jīng)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雖然春秋戰(zhàn)國時期周 禮逐漸喪失了其規(guī)范社會的作用,但西周禮制的許多內(nèi)容仍為后世儒家繼承和發(fā)揚,成為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核心內(nèi)容,并深刻影響著整個東方世界。

  古代的禮有兩層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作為抽象精神原則的禮,寓于具體的禮儀形式之中;具體的禮儀形式則以抽象的精神原則為指導。 西周禮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則主要可歸納為“親親”與“尊尊”。所謂“親親”,是要求在家族范圍內(nèi),人人皆親其親,長其長,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夫義、婦聽,每個人都應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所謂“尊尊”,即要求在社會 范圍內(nèi),君臣、上下、貴賤應該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應以君主為中心,即所謂“尊尊君為首”。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之下,又形成了“忠”、“孝”、 “節(jié)”、“義”等具體的精神規(guī)范。但比較而言,忠高于孝,國重于家。

  西周時期的禮儀內(nèi)容可分為五個方面,通稱為“五禮”,即吉禮、兇禮、軍禮、賓禮、嘉禮。吉禮是祭祀之禮,古人認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給自己帶來福祉,故稱 祭祀之禮為吉禮;兇禮是喪葬之禮;軍禮是行兵打仗之禮;賓禮是迎賓待客之禮;嘉禮是冠婚之禮。此外,還有“六禮”、“九禮”之說,劃分則更為詳細。

  “禮” 與“刑”的關系幾乎貫穿中國古代法制史的始終,西周時期兩者的關系更為密切,可謂互為表里,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上古法制的完整體系。但是禮和刑的作用并不 相同,禮是要求人們自覺遵守的積極規(guī)范,側重于預防;刑則是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側重于事后的處罰。正所謂“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禮強 調道德教化,刑則著重懲罰鎮(zhèn)壓,道德教化不成,對于嚴重違禮的行為要使用刑罰鎮(zhèn)壓,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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