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領隱婚遭解聘單位敗訴 解聘理由無法律依據(jù)
受社會關注的白領“隱婚”入職因懷孕被公司發(fā)現(xiàn)遭解聘一案,今天上午由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結果是用人單位敗訴。朝陽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女士是已婚還是未婚并不會影響其工作,這也不是用人單位正常營運的合理需求,單位以隱婚為由辭退張女士缺乏法律依據(jù)。
解聘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女士的婚姻狀況并非其從事商務拓展崗位的基本職業(yè)資格,亦非其履行崗位職責的實質性要件。是已婚還是未婚不會導致張女士不勝任這份工作,也不會對其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造成影響。也就是說,張女士的婚姻狀況不屬于與雙方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二者不具有實際關聯(lián)性。此外,張女士的真實婚姻狀況并非用人單位進行正常營運的合理需要。張女士是已婚還是未婚并不會妨礙公司的'正常經(jīng)營,致其蒙受經(jīng)濟損失,或損害其他員工的合法利益。
用人單位在訴訟中已明確表示,在招聘時,單位對應聘者的婚姻狀況并無特殊要求。因此法院認為,張女士隱瞞真實婚姻狀況的行為并不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也不屬于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張女士隱瞞已婚事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jù)。
據(jù)此法院判決張女士所在公司北京銘萬智達科技有限公司繼續(xù)履行與張女士之間的勞動合同,同時給付張女士工資損失。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權
用人單位在仲裁期間曾經(jīng)說過,如果張女士如實陳述其婚姻狀況,有可能不被錄用。對此法院表示,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yè)權。用人單位在錄用和使用人員過程中,不應對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實行差別對待。
在求職者的婚姻狀況并非其工作的實質性要件,亦非公司進行正常營運的合理需要,更非其應聘所需的基本職業(yè)資格時,用人單位如果在招聘和用人過程中對此進行了限定,則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構成就業(yè)歧視。法院希望用人單位在能夠以此為鑒,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確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權。
此外,法院判決也特別指出,張女士隱瞞婚姻的行為本身也是一種不誠實的行為。對此法院也給予了批評。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張女士入職北京銘萬智達科技有限公司,崗位為商務拓展專員。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3個月。在入職前填寫的《應聘人員求職登記表》和入職當天填寫的《員工入職登記表》中,張女士均填寫的是“未婚”。
過了試用期,轉正一個半月后的張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懷孕了。這次意外懷孕,令張女士“已婚”的事實被單位發(fā)現(xiàn);趶埮咳肼殨r沒有如實告知公司婚姻狀況,北京銘萬智達公司于2012年12月將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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