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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歷應包括四個部分
簡歷應包括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個人基本情況,應列出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政治面貌、學校、系別及專業(yè),婚姻狀況、健康狀況、身高、愛好與興趣、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二部分為學歷情況。應寫明曾在某某學校、某某專業(yè)或學科學習,以及起止期間,并列出所學主要課程及學習成績,在學校和班級所擔任的職務,在校期間所獲得的各種獎勵和榮譽。
第三部分為工作資歷情況。若有工作經(jīng)驗,最好詳細列明,首先列出最近的資料,后詳述曾工作單位、日期、職位、工作性質。
第四部分為求職意向。即求職目標或個人期望的工作職位,表明你通過求職希望得到什么樣的工種、職位,以及你的奮斗目標,可以和個人特長等合寫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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