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guī)、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jù)《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結合公司實際而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管轄內的`所有辦公、工作場所。
二、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設置要求
第三條 疏散出口:
辦公室疏散出口為走廊西頭出口,各倉庫疏散出口為出入庫進出口;
第四條 疏散門:
1、疏散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平移門、卷簾門及旋轉門;
2、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疏散出口不應設置門檻,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及影響人員正常疏散的障礙物。
第五條 安全出口:
除特殊情況外,窗口等開口部位不應設置防盜窗,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
第六條 安全疏散標識: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顯著位置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第七條 應急照明燈:
辦公室和倉庫各個安全出口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第八條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職能部門為倉儲部,管理責任人為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
第九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消防應急照明、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窗口等部位不應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卷簾門,否則必須在窗口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第十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應每天進行檢查,確保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完好、清晰、有效、沒被遮擋,發(fā)生損壞時應及時向管理責任職能部門匯報,以安排維修、更換和整改。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對整改質量負有監(jiān)督和驗收的責任。
第十一條 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tài)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 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使用中的應急燈具應定期進行性能檢查,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通過連續(xù)開關試驗,以檢查電路轉換及電池的應急功能,并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由倉儲部修訂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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