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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規(guī)范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提高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編制、批準、發(fā)布、修訂,以及宣傳、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逐級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結合應急管理實際需要,貫徹落實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的要求。
省總體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專項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制定機關和參與制定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部門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省以下(不含省本級,下同)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省以下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制定機關和參與制定單位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省以下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要求,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啟動或實施的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工作。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管理的具體指導和協(xié)調工作。
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工作。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應當由其制定機關或者單位負責。
第六條 應急預案應當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方針政策規(guī)定;
(二)保持與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三)適應突發(fā)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四)措施具體,程序簡明;
(五)責任落實,分工明確;
(六)內容完整,信息準確;
(七)文字簡潔規(guī)范,通俗易懂。
第七條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用信息化、數(shù)字化等先進技術提高應急預案管理水平。
第八條 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fā)事件處置不力或者危害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為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或者指南進行。
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相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制定。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負責應急預案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開展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分析應急預案適用范圍內容易引發(fā)突發(fā)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qū)域的情況,分析本地區(qū)及周邊地區(qū)應急資源分布和具備的應急能力情況。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基本內容應當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和適用范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各相關部門職責,突發(fā)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和企事業(yè)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具體應急預案內容。
第十四條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建立健全有關危險源、危險區(qū)域、應急資源等基礎信息數(shù)據庫和應急預案數(shù)字化管理系統(tǒng)。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三章 應急預案批準與發(fā)布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實施應急預案審議、批準、備案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八條 省總體應急預案在征求省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專家組意見后,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由制定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并征求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后,由制定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送審或報批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簡要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四)征求意見和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五)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實行備案制度。
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在湘單位、省屬企業(yè)、省內高校應急預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企事業(yè)單位應急預案、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有關國家秘密及密級的規(guī)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審議通過、批準后生效,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應急預案應當印發(fā)到有關部門和單位。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涉及保密的,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應急預案封面應當標示其名稱、制定機關或者單位、版本標識和公布日期。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簡明操作手冊,并印發(fā)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定期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定期修訂應急預案時應當在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后,按照制定程序重新進行編制、審議、批準、備案和公布。
第二十八條 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書面通知應急預案的適時修訂情況。收到修訂通知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更新。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或者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修訂建議。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對有關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沒有按要求定期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建議。
第五章 應急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的內容進行宣傳、普及和培訓。
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和培訓應當深入到社區(qū)、鄉(xiāng)村、學校、企業(yè)和其他基層單位。
應急預案中涉及群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當作為宣傳、普及和培訓活動的重點。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制作并提供有關應急預案的宣傳、普及和培訓材料。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救援人員開展培訓。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建立健全突發(fā)事件應急演練制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應急演練指南,指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演練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規(guī)劃,合理安排各級各類演練活動。
第三十七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演練進行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并向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報送應急演練評估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fā)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guī)范突發(fā)事件應對活動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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