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工作總結
馬年到來,蛇年過去,在我們辭舊迎新,開創(chuàng)未來的追求中,繞不開自己過去一年的工作成就和工作經驗積累。只有把實踐工作中所得的感悟,置于理性磨礪,獲得新的認識,以此來實現自己新的進步。
任何人一定是社會中一員,任何工作是經濟活動的一個要素,無論作為社會的一員或為一個要素,都在系統(tǒng)內部或與外發(fā)生作用。作為律師,擔當司法制度的法律服務職能,充當法制推進器,讓爭議或法律需求納入法制軌道,與其它法治職能的組織機構和司法等人員共同在某種法律程序,互為協(xié)助,互為制約,解決案件爭議,提供法律知識,共結法治成果。但是職業(yè)化的律師,仍然不失為自然人本有的屬性,更多的需要與人交際,建立友好關系,信任關系,成為職業(yè)人的工作基礎,否則將是無源之水,無緣之木。律師執(zhí)業(yè)雖從屬于案件服務,相當案件為利益而發(fā)生爭端,但利益始發(fā)于經濟活動,而利益分配涉及相關規(guī)則原則等規(guī)范和要求,專業(yè)性服務便利了自己,有時亦可能不便宜于當事人,則我們從經濟活動要素中考察的工作效果,可能要作出一定犧牲或奉獻。在這宏大敘事建構下,我在20xx年度的工作中對于如何認識自己,又如何對相關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始終不竭地推動律師行業(yè)并從中發(fā)展自己。
我的為人。我在20xx年度工作中,始終認真接案,認認真真辦妥當事人委托的案件,讓當事人滿意,無愧于當事人是我的敬業(yè)和責任。我未曾受過任何所辦案件當事人的投訴,因為我恪守執(zhí)業(yè)紀律和職業(yè)道德,從不迷戀當事人托辦案件的經濟利益。我與人相處,喜歡當面批評,反對背后弄人。一個人可以反對我,因為我沒有權利讓別人不反對我。反對和支持是一個人的情感、立場和處事原則所決定,自己決定的自由高于別人企求。然而為了反對一個人,或搞垮一個人,或弄臭一個人,不擇手段,不知反省,這種人是非?蓯旱摹
代理具體案件中的政治原則。我在代理案件中把握行為方向,講大局,講穩(wěn)定,依法辦事,能從法理高度闡釋案件利弊得失,讓當事人知曉案情之所以然,不讓案件當事人走向斗爭,努力消除斗爭傾向,充分發(fā)揮律師講究法治觀念的作用。
我認為,律師服務領域不僅僅是代理,可能會涉及網絡中政治言論。我不僅現實空間依法從事法律實務,也在網絡虛擬空間,發(fā)揮出律師的法治角色,自覺肩負民族大義,忠于自己祖國,對一些可能背叛國家利益的,或一些心中存有不平的富于怨懟之人進行論戰(zhàn),以個人微博力量捍衛(wèi)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價值觀的話語權。
開拓業(yè)務的收案原則,從不搶不奪與其他律師可能有聯(lián)系的案件。案件代理,是個人收益來源,亦是執(zhí)業(yè)競爭對象。如果競爭無序,將他人案件囊括自己手中,可得眼前利益,但失去的可能應有的道義。無視道義,一個只會貶低他人的人,那等于貶低他自己。當然一定程度拔高他人,亦也會有意想不到驚喜。但是不涉及案件代理,僅為實事實是評議,這個需在合理范圍內討論,用合理批評之善意,絕不能放棄原則去迎合無能無恥之人搞和事佬,這正是社會正義所需要。
建立必要生活圈子,搞好對外友好關系,決定案件代理廣度和類別。與老板打交道的.律師,收費量高于與打工者交道的律師,相反收費量多的卻不見得辛苦。這個我深有感觸,干得很辛苦,還是趕不他人輕松收費。同時要改變我個人生活圈子,可能受累于先前所信任群體。但是以收費高低多少論“英雄”的時代,私有化程度較高社會里,是必然反映,在相當時期內無法改變。但我相信,一步一個腳印,走自己熟悉的路,一定是成功之路。
我也充分認識到,只有努力建設和完善好事務所管理職能,弘揚團結向上的文化,才能消彌各自為政,各自只為業(yè)務奔走,卻不相往來的習慣。根據本所現狀和歷史緣由,當務之急是健全合伙人會議和主任的職能,根據章程及其它規(guī)章制度,既有效發(fā)揮各自的職能,又要相互制約,共同服務好事務所穩(wěn)定和發(fā)展,讓事務所在新的歷史時期經受風浪的考驗。徜若不改革事務所制度建設,保留那些消極習慣和作風,那么分崩離析不遠了。
尊重司法人員,堅守法律底線,共同服務好當事人法律需求。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里充斥著利益至上,當事人或多或少有調節(jié)沖突的法律需求,或為參與調和相互之間規(guī)則商定,律師從中代理發(fā)揮效用,主要與司法人員聯(lián)接,共同溝筑個案的程序或機制,引導在一定框架下解決法律爭議。摒棄為一己私利犧牲一些法治原則,謀不正當關系,或夸大律師作用,或貶值司法?傊乙庾R到律師只能在法治框架范圍內,發(fā)揮作用,不可能在法治以外,有律師作用空間。
上述我以個人執(zhí)業(yè)經歷總結的做人原則、工作方法,以及與事務所與司法人員間關系的認識,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改變不了他人觀念,甚至改變不了自己一些秉性,當然也改變不了律師業(yè)發(fā)達方向,但我始終認為任何個人不管在律師執(zhí)業(yè)中有多么成功,不管其生活圈子有多大,與司法人員關系如何融洽,這均是其個人效果,不是整個律師業(yè)進步和繁榮的根體保障。我們要為律師業(yè)作出自己貢獻,推動律師走出僅為訴訟或非訴訟的服務角色,能在法制經濟,法治政治中發(fā)揮更大話語和作用。否則改變不了律師不能自由進入法院大門的現狀,這是當今所有律師的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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