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學習考點總結:近代部分
近代部分
這部分主要掌握變法修律的過程及現(xiàn)代法律體系在中國的建立過程。
一、預備立憲:
。1)頒布了兩步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近代中國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和“十九信條”
(2)在中央設咨政院(中央咨詢性機構),在地方設資議局。
二、修律的主要成果: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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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大清現(xiàn)行刑律》(注意其變化:改律名為刑律;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其性質分隸30門;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增加了新的罪名。)和《大清新刑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2、民商事法律:《大清商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3、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1)訴訟法:《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遭到保守派的'否決)、《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六編)與《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四編)(2)編制法:《大理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庭試辦章程》、《法院編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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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機構的變革: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的司法行政事務;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審檢合署;實行四級三審制;規(guī)定法官和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改良監(jiān)獄及獄政管理制度。
2、領事裁判權(確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和《虎門條約》)與觀審和會審公廨。
三、民國時期的憲法:(注意其內容、特征與意義)
。ㄒ唬吨腥A民國臨時約法》: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
(二)“天壇憲草”(又稱《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北洋政府的第一部憲法草案)與“袁記約法”(《中華民國約法》)
。ㄈ百V選憲法”即《中華民國憲法》(近代中國第一步正式頒行的憲法)
(四)1947《中華民國憲法》:“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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