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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婚約財產性質的認定及處理
論文摘要:婚約是指無配偶的男女以結婚為目的而事先達成的協(xié)議。上對婚約沒有明文規(guī)定,既不禁止,也不提倡;榧s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完全由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男女方締結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或定婚。訂婚也不是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盡管如此,現實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訂婚事實。婚約期間的財物是一種贈與。但財物是為“證實婚約的成立并以將來應成立的婚約為條件而敦厚其因支屬關系所發(fā)生的互相間的友誼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婚約期間的財物并非單純以轉移財物所有權為目的,實際上是附條件的贈與!叭缁榧s解除、無效、撤消而婚姻無法成立的,解釋為條件成就,而依一般不當得利之法理,請求返還!边@種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假如條件不成就,那么贈與行為繼續(xù)有效;假如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則失往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財產應當返還。婚約財產糾紛是指婚約關系存在期間訂婚雙方因維持婚約關系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婚約是我國事我國長期形成的一種風俗習慣,本身也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往往與給付財產相聯(lián)系,如何區(qū)分和認定不同類型的婚約財產性質,是解決婚約財產糾紛的條件和基礎。為此,必須依占有關法律原則和精神,結合具體的現實實際,正確、公道地解決和處理婚約財產糾紛,完善婚約財產糾紛審理制度。關鍵詞:婚約【論我國婚約財產性質的認定及處理】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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