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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問題
生育是人類社會一個永恒的話題,現(xiàn)代科技的發(fā)展逐漸產(chǎn)生了人工生育子女這一種新型生育方式, 人工生育子女方式也引起了人們的爭論,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關于這一方面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摘 要:時至今日,我國目前對人工生育的相關問題還沒有具體的法律加以規(guī)制,但現(xiàn)如今,不孕不育的人越來越多,人工生育子女方式成為了不孕不育夫妻實現(xiàn)生育子女愿望的最佳方式,在此過程中常出現(xiàn)如生育權利的歸屬、如何看待死刑犯生育權、代替懷孕以及人工生育協(xié)助者與人工生育子女及實施人工生育夫婦三者間的知情權與隱私權相沖突等突出問題。對于這個充滿著爭議的敏感話題帶來的諸多法律問題,國家應該完善相應法律法規(guī),解決由人工生育引發(fā)的一系列法律問題。
關鍵詞:人工生育;隱私權;生育權;知情權
前言
生育是人類社會一個永恒的話題,正是因為有這一制度的存在,才使得人類能夠得到繁衍延續(xù),生生不息。而現(xiàn)代,隨著科技、經(jīng)濟的發(fā)展,生育不僅只是單純的生理行動及生理作用,而是以一種比較規(guī)范的文化,F(xiàn)代科技的發(fā)展逐漸產(chǎn)生了人工生育子女這一種新型生育方式,早在1978年英國倫敦誕生了第一位試管嬰兒-路易斯· 布朗 ,由此開創(chuàng)了人工生育子女的先河,在此過程中,人權概念也有變化,根據(jù)不同時期的歷史傳統(tǒng)、時代背景、文化背景、政治政策不同時期的人權又有所不同,到底失去自由的死刑犯能否享有人工生育權利,代替懷孕問題,生育權的歸屬問題,人工生育中的生育權屬于什么樣的權利,關于人工生育協(xié)助者與人工生育子女及實施人工生育夫婦三者間的知情權與隱私權沖突與協(xié)調問題。各國學者走有不同的觀點,下文將于此來淺析這些問題。
人工生育子女方式也引起了人們的爭論,1.有點觀點認為人工生育子女方式違背了自然的性行為而由此受精而生育子女的方式,2.有的觀點認為現(xiàn)代科學技術雖然將性行為與生育分離,但仍是基因自然選擇的結果,客觀上并沒用違背自然選擇的結果,非人工能掌控的,并且這一生育方式能夠幫助社會上很多有生育障礙的夫婦完成自己生育的愿望。3.我的觀點這一過程人類僅僅只是在利用現(xiàn)代科學技術來造福人類,總體上是利大利大于弊的,是可以被社會允許的,顯然我是比較支持第二種觀點的。
一、工生育子女概述
(一)人工生育子女的定義
談論人工生育子女,我們應該知道什么叫人工生育?所謂人工生育是指根據(jù)生物遺傳工程理論采用人工方式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將精子或卵子胚胎注入婦女子宮內,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4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人類輔助技術是指運用醫(y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已達到受孕目的技術,分為人工受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和各種繁衍技術!
(二)人工生育子女產(chǎn)生的原因
人工生育子女在現(xiàn)代為是一個炙手可熱的話題,問題也越來越多,個人認為人工生育子女產(chǎn)生的原因應從幾個方面來分析:1.首先我國科學技術水平孕育了人工生育子女這一方式,也是實現(xiàn)人工生育子女的前提與基礎。2.我們吃穿住用的東西都有很多的化學物質,導致很多新生夫婦患有不孕不育癥,不能通過自然的性行為來完成生育夢想,只能借助現(xiàn)代的科學技術來實現(xiàn)。3.經(jīng)濟作為基礎,這也是能促成人工生育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種類
根據(jù)現(xiàn)代社會人們的科技,可以根據(jù)夫妻雙方的身體情況,來選擇人工生育的方式,按照人工生殖技術,可將人工生育子女分為:人工體內受精子女、人工體外受精子女(試管嬰兒)、代替懷孕母親所生育的子女(代替懷孕)和利用克隆技術生育子女。
(四)生育權的定義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于國家和法律發(fā)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國際社會對生育權問題提出的新的觀點,就是自由且負責任的行使
生育權,強調夫妻和個人對子女、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強調夫妻在行使生育權時,要考慮到將來子女的需要和對社會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但同時應當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的責任。我國1992年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婚姻法》都先后對生育權作了界定,通常觀點認為,生育權具體包括生育自由權和生殖健康權。
二、人工生育子女中突出的法律問題
(一)死刑犯生育權的問題
對于人工生育子女方式的問世,必然產(chǎn)生了很多社會問題,當死刑犯失去人身自由,選擇用人工方式生育子女時,針對死刑犯是否享有人工生育權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有的學術觀點認為死刑犯應享有人工生育權,理由如下:(1)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即法無明文禁止則自由的思想,此權利應該得到尊重,無論是我國刑事法律還是民事法律都未對此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都沒有禁止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權利。(2)從權利賦予產(chǎn)生的影響來看,賦予死刑犯人工生育權并沒有同我國現(xiàn)行刑事法律的懲罰功能和目的相違背,刑法的懲罰是在于減少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逐步矯正社會上犯罪行為,來促使國家社會良性發(fā)展,賦予死刑犯具有人格權性質的人工生育權利并不會增加對社會的危害性,因此,并沒有違背刑法的懲罰犯罪的功能。(3)在現(xiàn)代社會下,生育權并不是建立在個人的人身自由上的,對于死刑犯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是否理所當然就不能有人工生育的權利,這個問題顯然值得商榷。
2、有的學術觀點認為死刑犯不應享有人工生育的權利,理由如下:(1)堅持人工生育權時屬于身份權而并非人格權,而且生育權是夫妻間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的權利,進而也就否認自然的性行為以外的生育方式具有的正當性。(2)賦予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權,不利于刑法的懲罰功能的實現(xiàn),由于罪犯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因此剝奪其人工生育權利也是對罪犯的懲罰。(3)死刑犯如果享有人工生育權,會不利于人工生育的子女的健康成長。在此需強調的是,以上所說的都是在討論男性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權。對于女性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權,我國刑事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我的觀點是認為男性死刑犯應當享有人工生育權,并且是絕對的權力不管從法律上還是道德倫理生,如我前所說,生育權是公民與生俱來的,甚至先于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當然是享有的。
(二)代替懷孕
人工生育子女其中一種方式是通過代替懷孕來完成,”代替懷孕是指在妻子的子宮無法使受精卵著床,使用妻卵和夫精、妻卵和供精、供卵和夫精、供卵和供精在體外受精,然后將胚胎移植入他人的子宮內妊娠生育,這個過程稱之為代替懷孕。“代替懷孕的生育模式適用于妻子一方存在生育障礙,因此,需要借助他人的子宮。由于代替懷孕母親與道德息息相關,所以在學術中存在較大的爭議。
1、支持代替懷孕的觀點認為在不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基礎上又切實落實了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生育權的基礎之上應該被允許。雖然目前存在著許多反對代替懷孕的國家,但是也有支持代替懷孕的國家,代表國家有俄羅斯、英國等。這些國家以法律加以規(guī)制,使得代替懷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代替懷孕的出現(xiàn)是現(xiàn)代科技發(fā)展的體現(xiàn),代替懷孕的實施打破了傳統(tǒng)的自然生育方式,代替懷孕能使缺失子宮的婦女也能有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子女,同時還能維護婚姻家庭關系,最主要的是保障了婦女的生育權,對此,有部分人是支持代替懷孕的,因為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環(huán)境污染越發(fā)嚴重,不孕不育的人越來越多,代替懷孕的出現(xiàn)給不孕不育的人帶來了希望的同時,也給不孕不育的家庭帶來了和諧,使他們實現(xiàn)了延續(xù)后代的愿望。
2、反對代替懷孕的觀點認為沖破了傳統(tǒng)的生育模式,沖破了社會的倫理道德,使得現(xiàn)實的倫理輩分出現(xiàn)混亂,突破傳統(tǒng)的生育觀念,而且使得代替懷孕子女的法律地位錯綜復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很混亂,并且認為代替懷孕是違背公序良俗這一基本原則,同時,代替懷孕行為沖擊著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反對者認為實行代替懷孕就是借肚生子,是間接性的養(yǎng)二奶,有違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特別是在我國沿海一帶,很多家庭為了生下一個男孩,就會花錢找別的婦女生孩子,在保障生育權的情況下,這種行為難以被我國法律規(guī)制。對代替懷孕母親的權利義務如何確定,很多國家沒有相應的法律。世界上有許多人是持反對觀點,不同的國家也會有不同的意見,典型的有法國、意大利、特別是德國,還特以刑罰加以規(guī)制代替懷孕行為,就連世界上最早進行人工生殖立法之一的瑞典。我國法律來看,是禁止實施代替懷孕的。
3、我的觀點是贊成代替懷孕的,理由是將代替懷孕看成是雙方的一個民事行為,雙方只要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代替懷孕一方以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來為不孕不育夫妻實施代替懷孕,獲得一定的報酬是雙方共同協(xié)商的結果,沒有對雙方以外的第三方造成危害,沒有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正當?shù)纳虡I(yè)行為,應該得到社會及法律的尊重。另外,如果適度開放代替懷孕,可以保障部分人的唯一生育權,對失去子宮的子女來說本身就是一大痛苦,因為科技的發(fā)達,可以使他們也能與自己的丈夫有共同的孩子。《澳門民法典》的1723條-1728條規(guī)定了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制度。”在人工生育方式上,即允許同質人工生育有允許異質人工生育,雖然規(guī)定代替懷孕協(xié)議無效,但無禁止商業(yè)性質的代替懷孕。所以應該被允許!
(三)生育權的權利歸屬問題
如何確定生育權的權利歸屬?首先應該明確生育權的性質,目前,國內外持不同觀點的比較多,分別認為生育權是屬于生存權,隱私權,人格權,還有身體完整權或其中多種觀點以上。
我的觀點是,認為生育權應屬于人身權,任何其他人不能支配。受自己的意志控制的,生育權是人之本能,與生俱來的,不是有法律所創(chuàng)制的,先于國家和法律的存在,任何人不能剝奪和壓制。夫妻間的生育權是指雙方都具有的權利,夫妻間是否生育何時生育都有夫妻雙方?jīng)Q定,權利的主體是夫妻雙方,那么,權利的歸屬如何界定?有點學者觀點認為生育權是屬于夫妻雙方的權利,以婚姻存續(xù)為前提條件,理由是生育權是建立在一定年齡和智力的基礎上,也就是說,行為人要能夠辨別自己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后果,年齡生要求身體發(fā)育成熟,以保證生育優(yōu)良的后代。所以,能夠滿足結婚條件的雙方,必然是完全能滿足以上條件。另外,結合成為夫妻關系,就不能像之前一樣可以不受拘束的行使生育權,在權利行使的基礎上還不能侵犯對方的生育權,也就是說如果實施人工生育,需要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決定,如果說夫或妻一方擅自實施人工生育,另一方可以進行否認。
(四)關于人工生育協(xié)助者與人工生育子女及實施人工生育夫婦三者間的知情權與隱私權沖突與協(xié)調問題
人工生育子女的知情權與人工協(xié)助者的隱私權之間的沖突與協(xié)調是一個新型的問題,人工生育子女的知情權主要是在實施異質人工生育中生育的子女想要知道自己生物學上父母的真是情況,這就與人工協(xié)助者的隱私權發(fā)生了沖突。而往往人工協(xié)助者不想將自己的真實情況過多的向社會透露,往往也只是盡自己的能力向有生育障礙的夫婦捐贈精子或是卵子,幫助他們完成生育的愿望,因此要求人工生育機構對自己的信息予以保密。在我國目前也還沒有相關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此項問題做出規(guī)定。人工生育子女對生物上具有血緣關系的父親或者母親的知情權,最初是英國法上有爭議的問題,經(jīng)英國《人工受精和胚胎法》確定,1989年12月,英國提出一項關于人工生育的議案,對年滿18周歲的人工生育子女可以提供關于人工協(xié)助者出姓名以外的一些信息,可以滿足一定年齡階段后的子女知道一些簡單的信息,但僅僅只是一部分,還有部分是不允許知道的,這樣也推動了法律在這方面的實踐性研究。另外人工生育協(xié)助者與實施人工生育夫婦之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之間也存在大量的沖突,即指實施人工生育夫婦對實施人工生育各個階段的信息了解,人工協(xié)助者的個人身體健康情況,病例史,等關于能健康實施人工生育的一些關鍵性信息,這一對隱私權與知情權的矛盾也會導致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此時人工生育協(xié)助者與實施人工生育的子女的關系和與實施人工生育夫婦的關系該如何確立問題的產(chǎn)生。俄羅斯法上也有關于代替懷孕方式生育子女的父母子女關系的確定,需經(jīng)過代替懷孕母親的同意。才能合法的登記在實施代替懷孕的父母親上。顯然,不管是國內法還是國外法都應該給予知情權和隱私權一個恰當?shù)姆椒ā?/p>
我國現(xiàn)對這個問題在《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中有提到,《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第17規(guī)定:”人類精子庫工作人員應當向供精者說明精子的用途、保存方式及可能導致的社會倫理問題,人類精子庫應當和供精這簽署知情同意書!叭斯ど齾f(xié)助者的知情權與實施人工生育的夫妻或者個人,以及人工生育子女的隱私權之間的沖突與協(xié)調, 1通常都是夫婦間有一方有生育障礙的,所以如果不將這方面的問題處理好,知情權與隱私權這一矛盾將會尤為突出,人工協(xié)助者的知情權范圍的限定非常重要,是也是以后確立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關鍵。
三、人工生育子女中突出的法律問題的司法實踐及法制建設
人工生育技術的產(chǎn)生會對立法、司法和法律的研究各個方面都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法律也需要為人工生育技術發(fā)展指引方向,協(xié)調并規(guī)制其中的法律關系。人工生育這種新興的生殖技術出現(xiàn),面臨很重要問題,在這項技術日益達到廣泛使用后,越來越多的問題必須馬上得到解決,這項技術不僅僅影響到夫妻雙方,還涉及到第三人的參與,不僅僅對傳統(tǒng)的生殖方式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且子女的法律地位直接涉及撫養(yǎng)、贍養(yǎng)、監(jiān)護、繼承等問題,所以如何確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是迫在眉睫了。
(一)我國法律進程及司法實踐現(xiàn)狀
我國法律在規(guī)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方面,走過了如下過程:1991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夫妻婚后人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如何確定的復函》、2001年2與人20日發(fā)布在《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管理辦法》、2003年6月27日修訂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2003年7月10日發(fā)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guī)范》,我國現(xiàn)行的《婚姻家庭法》并沒有對這問題做出詳細規(guī)定。我國臺灣地區(qū)法律關于代替懷孕的態(tài)度目前的趨勢來看,人工生育必須要以法律的形式來規(guī)定下來。
(二)法制建設
可以得知的是,不同的生育方式產(chǎn)生不同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上來說,很多地方還存在法律上的盲點,例如,人工生育技術沖擊了傳統(tǒng)的婚姻家庭法的規(guī)定,其帶來很多問題有待于法律為其提供解決依據(jù)。傳統(tǒng)的婚姻家庭法只涉及自然的父母子女關系,人工生育技術的出現(xiàn),不僅需要法律來規(guī)定哪些人工生育方式是合法的,還需要法律對人工生育中的父母子女關系確立提供明確的依據(jù),這也是我國在法制建設道路上需要完善的地方,來給這新鮮問題一個明確的定義。
我認為,對于上述人工生育子女所涉及到法律問題比比皆是,本文中就提到了對于這種嶄新的生育方式由此引發(fā)很多關于人工生育的問題,例如,死刑犯的生育問題、代替懷孕等問題,生育權歸屬問題,目前在我國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也沒有完整法律作為司法的依據(jù)。另外,人工生育協(xié)助者與人工生育的子女關系問題,人工生育子女想知道自己關于自己的身份信息的知情權與人工生育協(xié)助者的隱私權的保護,存在著大量的沖突與協(xié)調,它們是一對相互沖突的權利,因為隱私權則側重于將個人信息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的私密性,不為相關人所知的權利,而知情權則要求把這一信息為請求權利人所知,如何協(xié)調也是一個重要問題在司法方面,需適應現(xiàn)代人工生育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即時解決人工生育在實際司法實踐所遇到的問題,例如死刑犯的生育權問題,代替懷孕問題,都需要人工生育法律的發(fā)展為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jù)。技的發(fā)展推動了各種人工生育的產(chǎn)生,需要法律明確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引申出來人工生育中各方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人工生育子女的權利義務,明確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同樣需要法律來規(guī)則,所以,我過的立法,司法還需要很長的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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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謝
為時六個月的論文寫作,即將告一段落,我的論文是在劉啟政副教授的指導下完成的。從論文的選題、開題報告、論文一次次的修改,劉老師都耐心的跟我講解,并且在這過程中,經(jīng)常督促我論文的寫作以及修改進度,為我指點迷津,幫助我開拓研究思路,精心點撥、熱忱鼓勵。劉老師一絲不茍的作風,嚴謹求實的態(tài)度,踏踏實實的精神,不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給以終生受益無窮之道。此刻,似乎無法用言語來形容我的感激之情,惟愿師生情誼一生延續(xù)。
最后,在此向劉老師及幫助我的同志們致以誠摯的謝意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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