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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的人與成熟的社會 ――公民道德教育的困境
公民道德教育雖是晚近興起的名詞,但全民的道德教育卻不離乎中國固有的傳統(tǒng)。儒家所說的圣人"神道設教",《禮記·大學》所講的"修齊治平"之道,都是以圣人或圣王垂范示教,教化萬民。重視對民眾進行道德教育,在中國文化中具有悠久的傳統(tǒng)。在古人的治國理念中,由道德上成熟的人來治理道德上成熟的萬民,才能形成一個成熟的社會。道德教育的對象是具有普遍性的,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但教育的方法和目標卻是不同的:作為國家的管理者或治理者,以學校教育的方式,在德行上修己以治人,由"明明德"而"新民",由"誠意、正心、格物、致知、修身",而"齊家、治國、平天下"。"治平"的關鍵,則在于先修己身,率先垂范,示教萬民,這也就是所謂圣人"神道設教"的意義。君子之德風,小之人德草。萬民則以圣王為楷模,受其教化。這種由道德上成熟的人組成成熟的社會的理想模式,也即是所謂的"內(nèi)圣外王"。
"公民"一詞,按照《辭!返慕忉專耸"具有一國國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在內(nèi)。"根據(jù)這一定義,"公民"的概念相當于"國民",系指一國之民全體而言,固而公民教育也就是全民教育。除此之外,辭海還特別提到了我國《憲法》對于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這個規(guī)定是對前一定義的補充,即"公民"不僅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而且還是憲法所規(guī)定了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由此,與公民有關的道德教育,不僅是全民的道德教育,而且是與公民作為法定政治權利和義務主體相關的道德教育。
憑借上述對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解讀,本文在此想提出并希望引發(fā)人們思考的兩個方面問題是:我們面臨著在這樣一個遠非成熟的社會,并且缺乏一個道德成熟的教育者人群的情況下,如何去進行以全民為對象、以道德成熟為目標的公民道德教育,并由此促成社會的成熟,換言之,如何使"內(nèi)圣外王之道",不再是"暗而不明,郁而不發(fā)";公民是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在海外流行的公民教育,舶入后便簡化為公民道德教育。那么,在公民權利教育缺場的情況下,公民道德教育又如何展開,其展開又將會有何種可能的后果,以及公民道德教育框架內(nèi),如何處理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關系。
為了方便詳細說明上述兩方面問題,本文將相關問題歸結(jié)為五個困境。以下分而述之。
一、公民道德教育地位困境
什么是公民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我們不妨參考一下1968國際教育大會第六十四號建議書《作為學校課程和生活之組成部分的國際理解教育》中有關"公民和道德教育"的部分:"公民教育的目的,除了增加學生對國家機構(gòu)的了解和培養(yǎng)對它們的忠誠外,還應讓學生熟悉國際機構(gòu)在促進人類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給學生灌輸增進這些機構(gòu)未來有效性的責任感。""在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國際理解的教學應該直截了當,清晰明確,并強調(diào)人類團結(jié)的道德基礎。其目的在于培養(yǎng)一種對他人的道德感和社會責任感、一種為共同利益而行動的愿望以及致力于和平的決心?茖W和哲學的教學應該有相同的目標。"在這個論述中,比較重視公民教育中公民道德教育的部分,特別是對他人的道德感和社會責任感,公民教育的主體主要是從義務主體的方面來考慮的。在1992年國際教育大會的第78號建議書《教育對文化發(fā)展的貢獻》中,再次提到"發(fā)展倫理和公民價值觀"的意義:"教育系統(tǒng)在倫理、公民和道德教育中應發(fā)揮一種基本的作用,并與家庭所起作用相互補充。教育系統(tǒng)應與其他機構(gòu)一起,幫助促進人權、培養(yǎng)民主的行為和確定從未像當今時代如此必要的價值觀,如尊重人的尊嚴、寬容、對話、團結(jié)和互助。"在此,對于公民道德和價值觀的教育,重視權利主體間的互相尊重和幫助,公民教育的主體主要是從權利主體的方面來考慮的。
公民既然是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統(tǒng)一,相應地,公民教育也就應當包括兩個基本的方面:公民的權利教育和義務教育。如果只重前者而忽視后者,那么社會成員將流行道德的放縱,普遍缺乏義務感和社會責任感;如果只重后者而忽視前者。那么這個社會將缺乏人道和文明而走向野蠻。這兩個方面必須緊密地結(jié)合在一起進行,否則必將帶來惡果。
在我們當前面臨的道德混亂態(tài)中,首要的問題是社會公德的缺乏和敗壞。個體的私德,雖然亦不盡人意,但儒家關于個人處理自己與他人關系的私德的規(guī)范和理念深入人心,雖歷經(jīng)摧折,然仍不失為人倫日用之常道。國民的社會公德狀況,是一國國民精神面貌和道德素質(zhì)的集中體現(xiàn)。在社會公德方面,傳統(tǒng)的道德理論對此重視不夠,更重要的,它受到公民權利教育的制約。公民權利教育是與公民權利的確立相聯(lián)系的,公民權利教育是以教育的形式貫徹和鞏固憲法所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但它必須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統(tǒng)對于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的具體保障為前提。道理很簡單,不存在以抽象權利為內(nèi)容的公民權利教育。公民權利教育與公民義務教育,在建立社會公德方面,表現(xiàn)出相反相成的辯證性。社會公德的本質(zhì)是社會責任感。公民義務教育的缺場,將導致國民缺乏社會責任感,公民權利的缺場及相應教育的缺場,導致的卻是同樣的結(jié)果。社會責任感的確立,依賴于每位公民權利主體地位的確立。惟有確立了我們的權利主體之地位,我們才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社會的主人,也才有對于社會不可推卻的責任感。與此相聯(lián)系,無論是公民道德教育還是范圍更廣的公民教育,都理所應當?shù)匕鴮λ藱嗬、自由、尊嚴的尊重的道德教育?BR>義務感的缺失,并非是直線式地進行公民義務教育所能對治的,因為病根的大半,在于與義務相對待的另一面。在公民教育被簡化成公民道德教育,公民權利教育缺場的情況下,我們能夠期望公民道德教育獲得何種成果呢?無論公民道德能否發(fā)揮它的作用,在后果上道德本身都將陷入荒謬:如果道德是有力的,那么缺乏公民權利保障的道德本身即是不道德的,這種"不道德的道德"的實踐結(jié)果,無非是重復宋儒的"以理殺人";如果道德是蒼白有力的,那么所謂公民道德建設最終將流于口頭說教和實踐中的虛偽。
二、公民道德教育理論的困境
公民道德教育,是提升公民道德素質(zhì)的教育,如前所述,它是針對全體社會公民的普遍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指導理論,應當具有同樣的普遍性品格。當前中國大陸起支配作用的道德理論,是培養(yǎng)少數(shù)的特殊"精英"的道德理論,亦即培養(yǎng)無產(chǎn)階級先鋒隊的道德理論,或者說是培養(yǎng)接班人的教育。兩者之間存在著相當?shù)木嚯x。在道德教育實踐中,這種不恰當?shù)亩ㄎ灰彩沟掠虒W處于一種尷尬地位:當前的德育,只是政治教育的附庸。以我們手頭上贈閱的《德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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