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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怎樣認定納稅
納稅是指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zhí)行過程,就是根據(jù)國家各種稅法的規(guī)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分支機構怎樣認定納稅,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分支機構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總機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其不在同一縣(市)的分支機構在一般納稅人認定時,仍應進行認真審核(如年銷售額符合標準、經營場所固定、財務核算健全、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齊全,并在銀行單獨開設結算賬戶、總機構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有關證明文件等)。符合條件的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調撥銷售的納稅問題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總機構向不在同一縣(市)的分支機構調撥商品,應視同銷售貨物。總、分支機構間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分別作銷(進)項稅處理;如不開發(fā)票,則分支機構不能抵扣進項稅。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總機構為貨物移送時,分支機構視其銷售結算方式而定。
拓展: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服務對象】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
【業(yè)務描述(含申請條件)】
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guī)定,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第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第50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第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
【受理部門(含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lián)系電話)】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可點擊鏈接浙江省國家稅務局網站:http://www.zjtax.gov.cn/<辦稅服務-辦稅地圖>模塊詳細查看,或撥打浙江省財稅咨詢服務電話12366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標準時。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納稅人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涉稅表單可在文末附件下載)
(A01058)《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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