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有哪些,應該如何防范呢?下面是應屆畢業(yè)生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歡迎大家閱讀!
合同的主體最少是兩方當事人。在企業(yè)簽訂合同時往往雙方都有代表簽字蓋章,這個代表稱之為“簽約主體”;合同具體權利義務的承受者為“合同主體”。在法律實踐中,當事人常常對兩個“主體”的法律關系認識不清,甚至經(jīng);煜。
務實中的簽約主體一般為“代理人”和“代表人”。
一、代理人簽約存在的法律風險:
(1)代理人無權代理一旦代理人被認定為無權代理,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企業(yè)承擔責任,所簽訂的合同就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tài),如果被代理企業(yè)不對合同進行追認,將給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損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很多企業(yè)要簽約時只審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對代理權限往往就會忽略或不重視,結果是當被代理企業(yè)以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拒絕履行合同時才后悔不迭。
無論是代理人無權代理還是超越代理權限都會導致合同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tài),從而引發(fā)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防范:嚴格審查授權委托書。
二、代表人簽約存在的法律風險企業(yè)代表人一般為法定代表人與員工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情況下,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對外簽約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出現(xiàn)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雖然《民法通則》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應由企業(yè)來承擔,但是在民事行為中,一般遵循“約定”大于“法定”的原則。如果在公司章程里對法定代表人的權限進行制約,當法定代表人超載公司章程賦予的權限時,他簽署的合同就處于可能被認定無效。
(2)員工代表人員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業(yè)的業(yè)務員為多。
員工代表人對外簽約,必須有所在企業(yè)的授權書。實務中經(jīng)常有已辭職的員工為了私利仍作為原企業(yè)代表簽約,而對方因長時間合作也不再對其授權進行審查,從而導致所簽合同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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