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歷年最低工資規(guī)定匯總
深圳的最低工資制度從1992年起開始設立,以下是深圳市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最低工資條例》規(guī)定。
深 圳 歷 年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 ||||
年 度 | 小 時 標 準(元/ 小時) | 月 標 準(元/月) | ||
特 區(qū) 內(nèi) | 特 區(qū) 外 | 特區(qū) 內(nèi) | 特區(qū)外 | |
1992年 | 1.2 | 1.2 | 245 | 245 |
1993年 | 1.4 | 1.4 | 286 | 286 |
1994年 | 1.8 | 1.6 | 338 | 300 |
1995年 | 新工時2.24 | 新工時1.8 | 380 | 300 |
1995年 | 老工時2.02 | 老工時1.6 | ||
1996年 | 新工時2.31 | 新工時1.8 | 398 | 310 |
1996年 | 老工時2.12 | 老工時1.65 | ||
1997年 | 2.44 | 1.86 | 420 | 320 |
1998年 | 2.5 | 1.92 | 430 | 330 |
1999 (5 月1日至 10月11日 ) | 2.54 | 1.95 | 430 | 330 |
1999(10月12日后) | 3.27 | 2.5 | 547 | 419 |
2000年 | 3.27 | 2.5 | 547 | 419 |
2001年 | 3.43 | 2.63 | 574 | 440 |
2002年 | 3.56 | 2.75 | 595 | 460 |
2003年 | 3.59 | 2.78 | 600 | 465 |
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 3.65 | 2.87 | 610 | 480 |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 3.97 | 3.33 | 690 | 580 |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 4.66 | 4.02 | 810 | 700 |
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月30 | 4.89 | 4.31 | 850 | 750 |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月30 | 1000 | 900 |
深圳市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3894元;
深圳市2009年度最低工資為1100元。
深圳市2010年度最低工資為1100元
深圳市2011年度最低工資為1320元
深圳市2012年度最低工資為1500元
深圳市2013年度最低工資為1600元
深圳市2014年度最低工資為1808元
深圳市2015年度最低工資為2030元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jù)了解,《最低工資規(guī)定》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各地區(qū)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diào)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shù)生產(chǎn)經(jīng)營困難、經(jīng)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xù)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fā)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jiān)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jīng)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chǎn)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jù)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居嫾䥺蝺r應根據(jù)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絕大多數(shù)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規(guī)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發(fā)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guī)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yī)療衛(wèi)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