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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huán)境權及其與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關系
一、環(huán)境權:從應有權利向法定權利、實有權利的轉化我國學者一般以為,人權具有三種存在形態(tài),它們是人的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實有權利。[1]
所謂應有權利是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它是特定的人們基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傳統(tǒng)而提出的權利要求和權利需要。應有權利的思想產生于法學派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或天賦人權(inborn right)的觀念。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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