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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特殊體質對侵權責任的影響
摘要:受害人特殊體質侵權案件在實務處理上讓不少法官頭疼,特殊體質對侵權責任的影響問題在國際司法界和學術界都頗受關注。另外,指導性案例自頒布以來越來越受到重視,也具備了豐富的研究價值。如今案例24號的出臺,中國似乎順應了趨勢,認可了“蛋殼腦袋”規(guī)則。我國《侵權法》未規(guī)定“蛋殼腦袋”規(guī)則,指導案例是否能填補法律漏洞,更好的做到審判公正呢?本文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來分析國內在案件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蛋殼腦袋規(guī)則 特殊體質 因果關系 受害人
一、問題的提出
筆者列舉了不同時期有關特殊體質侵權的國內典型案件,他們案情相似,但不同時期判決卻截然不同,F(xiàn)就以下案例據(jù)以討論。
案例1:謝某的小轎車與韓某的小客車相撞,致田某與于某受傷,田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謝某負主要責任,韓某負次要責任,田某于某無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是導致田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酌定事故原因力比例為60%,其本身特殊的體質與病情原因力此例為40%。二審法院認為:《疾病死亡證明書》記載的死亡原因為“病人因腦出血,由附一院轉回途中,因車禍導致病情加重惡化而死亡”,可以認定本案交通事故直接侵害了田某生命權。原審法院鑒于田某的特殊體質與病情也與其死亡相關的實際情況,認定本次交通事故是導致田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時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酌定事故原因力比例為60%并無不當。
案例2:張某某騎三輪送餐車途經路口時,被案外人孫某某駕駛的巴士五汽公司所有的40路公交車撞倒。交通事故認定,張某某無責任,孫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審判決巴士五汽公司就殘疾賠償金承擔25%的賠償責任。二審認為,第二次鑒定已經確定本次交通事故致張某某八級傷殘的參與度為25%,即說明其個人的陳舊傷系造成傷殘的主要原因,而巴士五汽公司的侵權行為是次要原因、是誘發(fā)因素。若張某某無陳舊傷,則此次交通事故雖會造成其傷害,但絕不會造成八級傷殘的嚴重后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讓巴士五汽公司就殘疾賠償金全部進行賠償顯然是不公平的。故原審法院依據(jù)第二次鑒定意見,判決巴士五汽公司就殘疾賠償金承擔25%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案例3:“指導性案例24號”。王x駕駛轎車碰擦行人榮寶英致其受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榮寶英無責。損傷參與度評定為75%,其個人體質的因素占25%。一審判決法院據(jù)此確認殘疾賠償金27658.05元扣減25%為2074 3.54元。二審法院以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由被告進行全部賠償,沒有扣減25%的殘疾賠償金。
案例4: 張某某駕駛的小型越野車在掉頭時與王某霞、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通事故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霞與程某某無責。原審認為其自身體質的原因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王某霞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被告張某某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全部賠償。二審認為,因張某某駕駛不當致使被上訴人王某霞小型越野車碰撞受傷,張某某的違規(guī)駕駛行為與王某霞的傷情有直接因果關系,受害人王某霞的特殊體質不是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其對損害的發(fā)生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王某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因此,被上訴人王某霞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對王某霞的損失被上訴人張某某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上訴人要求按照50%的比例確定賠償責任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四則案例均是終審判決,都涉及到受害人是特殊體質,并且受害人無過錯,加害人有過錯。但通過觀察發(fā)現(xiàn),判決分化成兩種:前兩個案例是部分賠償,后兩個案例是全部賠償。案例1和案例2分別是2010年和2011年判決的,而后兩個案例,案例3是2014年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第24號,案例4是在指導性案例24號發(fā)布后做出的判決。這就提出一個問題,受害人特殊體質的侵權案件中,加害人應該如何承擔責任?對此,本文將圍繞此點進行深入的探討。
二、我國侵權法因果關系理論的變化
(1)理論逐漸向法規(guī)目的說統(tǒng)一
不難發(fā)現(xiàn),此四則案例在事實認定上幾乎沒有差異,受害人均無過錯,但在理論上適用不一。早期的案件多數(shù)采用必然因果關系說,但實質上必然因果關系說有一個很大的弊病在于,當事件的發(fā)生具有偶然性時,該學說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無法解釋問題。有些法院則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來解釋特殊體質侵權的歸責,但解釋起來也是邏輯有些問題。較少有運用英美法系的二分法學說,其裁判理由也比較牽強,難以厘清法律上的因果關系。2014年以前,較多的法院采用原因力理論,將受害人“特殊體質”作為導致?lián)p害發(fā)生的原因力的一種,并以損傷參與度來劃分百分比,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損傷參與度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學者渡邊富雄提出,后來在實踐中逐漸被采納,我國的《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就規(guī)定了醫(yī)療事故賠償應考慮醫(y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我國法醫(yī)學界也借鑒了該概念,在傷殘鑒定中會引入該概念。 損傷參與度這一概念從日本引進,有其中的原因。在早期的受害人特殊體質侵權案件中,多數(shù)采用部分賠償,將“特殊體質”這一原因力類推為一種“過失”,以減輕加害人責任,這一點和日本侵權法上是相似的。日本侵權法在侵權損害賠償上,以部分賠償為原則,全部賠償為例外。但在日本侵權法發(fā)展較為成熟,有成熟的法律適用環(huán)境和理論支撐,中國引進損傷參與度的概念,但在理論上就受害人特殊體質的問題上采用必然因果關系、二分法、相當因果關系說的都有,法律適用環(huán)境較為混亂,沒有一個相對統(tǒng)一的理論。
在指導性案例24號發(fā)布以后,理論適用有走向統(tǒng)一的趨勢。案例24號的裁判理由中,我們可以捕捉到理論變化的跡象:“雖然榮寶英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質疏松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這句裁判理由正是運用了“法規(guī)目的說”的理論。這種學說一般地講,即只有符合法律因果關系的損害才能獲得賠償。法規(guī)目的說很簡潔明了,先判斷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無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才能進行下一步有關于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評定,反之則直接認定為沒有因果關系。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則不產生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規(guī)目的說在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價值判斷也是比較容易理解,利于執(zhí)行。如今世界上很多國家有采用“法規(guī)目的說”為主流的趨勢,此學說在案件審判上也確實更加兼顧效率與公正。
(2)在受害人特殊體質侵權案件中引入“蛋殼腦袋”規(guī)則
另外,案例24號裁判理由中“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這則是很明顯的采用了“蛋殼腦袋”規(guī)則,這也是我國之前從未采用過的。針對受害人特殊體質,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qū)所持的立場為侵權人應就擴大損害負責,不能以特殊體質與侵權行為競合為由減輕責任,此即所謂“蛋殼腦袋”規(guī)則(egg-shell skull rule)。
我國早期對“蛋殼腦袋”規(guī)則也比較抗拒。我國在這種特殊體質問題上,立法一直未有進展,2002年之后,審判實踐在類似案件中只能參照《醫(yī)療事故處理條理》的規(guī)定,將受害人特殊體質作為原因力的一種,以此來確定加害人最終的賠償份額。在審判實踐中,除極個別判決堅持“蛋殼腦袋”規(guī)則外,法院大多奉行“中庸之道”,在被告和有特殊體質的原告之間按一定比例分攤損失,幾乎未見加害人對擴大損害完全不承擔責任之判決。 “蛋殼腦袋”規(guī)則的引入,提高了辦案效率,節(jié)省了法律資源,判決也更能說服當事人。引入之后,相關案例的判決由起初的部分賠償轉變?yōu)槿抠r償。
三、特殊體質侵權案件在辦案程序上的變化
(1)引入“損傷參與度”概念
2009年,損傷參與度概念始入中國,在對于當事人的責任鑒定上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皳p傷參與度”概念的初衷是在法官做判決時給予一個參考,以達到更公正的判決。這一概念引入中國后,不少法官在《人民法院報》上發(fā)表關于認同交通人身損害時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并提出一些比較復雜的計算殘疾或死亡賠償金的方法。法官似乎過度依賴“損傷參與度”這一鑒定意見,在損害賠償?shù)挠嬎阒袑⒂墒芎θ俗陨怼疤厥怏w質”引起的損害部分進行扣減,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也因此減輕。這種現(xiàn)象有一種“以鑒代審”的意味,讓“損傷參與度”本來的用途變了味。
(2)類似案件審理時需參照指導案例2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 !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作為司法解釋,跟法律有著同等的效力,因此在指導性案例24號發(fā)布以后,其原文也將和“法律條文”發(fā)揮同樣的作用。筆者在觀察2014年之后的類似案件,大多數(shù)參照了案例24號,少部分因事實認定部分不同而沒有最終參照。在這之前很多案件會引用2002年國務院《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的內容,但現(xiàn)今2002年國務院《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等級要低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在援引時大多已經開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所以《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損傷參與度的概念是否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失去了地位?即使認定加害人在侵權中的損傷參與度只有70%,最終也會因為特殊體質受害人無過錯而承擔全部責任,這樣損傷參與度的概念在案件中沒有了必要性,不申請司法鑒定也可以判決出相同的結果。
四、對我國侵權法司法實務的一些建議
我國采用指導案例制度對于填補法律漏洞,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是日益顯著的,但也逐漸暴露出我國法律的一些問題。指導性案例24號的發(fā)布引發(fā)了大量的案例在審判過程中進行參考,這有利于理論適用的統(tǒng)一,也更好的規(guī)范了各地的實務判決。但目前從英美法系引進的“蛋殼腦袋”規(guī)則不能與從日本引進的“損傷參與度”完美并行,甚至是相互排斥,有了“蛋殼腦袋”規(guī)則就不需要“損傷參與度”這一鑒定意見,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國在法律移植的過程中,需要將各國的法律本土化,讓其在國內的土地上更好的運行,這樣才能在審判實務中發(fā)揮更完善的作用。
注釋: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中心支公司與田伯良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案件字號:(2010)岳中民三終字第180號。
“張某某與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件字號:(2011)滬鐵中民終字第7號。
2014年1月26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第24號“榮寶英訴王x、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與王紅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案件字號:(2014)泰民三終字第185號。
萬發(fā)文.交通人身損害存在損傷參與度時的殘疾賠償系數(shù).人民法院報.2012-08-16(7).
孫鵬.受害人特殊體質對侵權責任的影響.法學.2012(12).
2010年11月26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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