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久久无码精品,四川省少妇一级毛片,老老熟妇xxxxhd,人妻无码少妇一区二区

康德的動物道德地位說

時間:2023-03-18 23:47:25 哲學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康德的動物道德地位說

康德的動物道德地位說 1.序論

如同在哲學的其他諸多領域里的作為一樣,康德在倫理學分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他的學說對其后倫理學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例如他的義務倫理說直至今天在全部倫理學中,成為十分活潑的研究對象。在他的倫理學基礎上,一系列新論接踵登場。尤其是他的后批判時期之《道德形而上學》后半部分關于"道德理論的形而上學基礎"以及整理聽課者筆記形成的《道德哲學講義》,相當詳盡地為各種類型的義務分了類,并與諸多具體的道德問題相聯(lián)系,展開了論述,由此,我們可以解讀康德諸論,并且對現(xiàn)代社會倫理學與運用倫理學的一系列問題與康德的學說聯(lián)系起來進行討論。在這個意義上,本文意欲考查康德關于動物的道德地位與動物解放的問題的思想。這些問題是現(xiàn)代環(huán)境倫理討論的重要問題。

本文的展開次第如左:第二節(jié)以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以下簡稱《基礎》)及其它有關倫理學論述為中心,考查康德的基本思想。本節(jié)集中討論康德關于動物的非人格存在、不作為直接的道德關系對象、但人類對動物背負間接義務的思想。第3節(jié),基于上述討論,介紹波德迪(A·Brodie)與皮布斯(E·M·Pybus)對康德的解釋與批判。第4節(jié),考查列根(T·Regan)對上述二人的批判及其以康德為據(jù),確保動物權力的主張。第5節(jié),整理上述諸論,指出康德動物倫理思想的特征與局限。

2.康德的基本主張

眾所周知,在康德,具有理性的人,也只有人才能成為被尊重的對象,成為道德關系對象。用康德語說就是只有人格體才能以目的自身成為接受對象,成為對我們自身的道德行為,以某種方式加在限定的根據(jù)。

那么,動物是否可以人格化,成為道德對象呢?康德首先斷然否定動物可以人格化。在《基礎》中,先于人格尊重之"目的自身定式"他指出:"人以及一切理性存在,作為目的自身而存在,種種意志作為手段任其作用。非但如此,對自身以及對其他理性存在的一切行為,總是要同時被視為目的本身……一種存在如果是無理性的,它只具有作為手段的對象化價值,只堪稱為事物。相反,理性存在叫做人格。這是因為理性存在的規(guī)定中包含了自身的結果。"(《道德形而上學基礎》,4,428)以此為基礎,康德提出了著名的"目的自身定式",即"你于你自身人格或于一切人的人格方面,不可將人性只使用為手段,而要同時總以之為目的本身。"(同上,429)

可見,康德完全不把動物看作目的本身,作為目的本身受尊重的只能是理性存在。在康德,可以把握的唯一的理性存在只能是人本身,動物則是不具人格的事物。按"目的自身定式"規(guī)定,"人性(Menschheit)"是"理性存在所具有的理性化之本性"。動物不具有這種本性,它們是只具有手段價值的事物。由此出發(fā),動物無法成為限制我們道德行為的任何根據(jù),不能成為任何道德的思考對象。

康德的這種思想在其《道德形而上學》中有所展開。他將義務詳細分類加以論述,在"道德自身概念混同,將對人自身的義務理會為對其它存在的義務"題下,指出:"在理性判斷的限定內,人只對人自身(對自己或他人)負有義務。這是因為對某主體的義務,是從那個主體的意志里產(chǎn)生出來的道德強制,承受這種強制(負擔義務)的主體,首要前提必須是人格體,而后這個人格體必須是經(jīng)驗對象!墒菑奈覀兊慕(jīng)驗出發(fā),除人自身之外,我們無法知道還有別的義務(積極義務或消極義務)對象。所以人對人以外的任何存在都不負有義務。一旦以人對其它任何存在負有義務,這是道德自省概念混同的結果。這種對其它存在的義務,只能是對人自身的義務。"(同上,6,422)在這里前述動物作為目的本身不受尊重的主張進一步引伸認為對非人的任何存在都不負有義務。在他看來任何以為對人以外的存在負有義務的主張,是道德自省概念混同。這里的混同基于一種錯誤的假定,即將不具有理性能力的存在也看作可適應于道德法則,也即把不具有理性存在當做有這種負有某種直接的義務,就是基于所謂混同的結果,這是一種錯誤的想法。

動物完全沒有進入康德的道德視野,動物只具有手段價值,因此是人可以依自己的目的、必要性、欲求,任意施用的存在。在康德,討論動物的道德地位是全然無意義的。這如果是康德的全部動物倫理觀的話,似與常人以為應對動物施于道德關懷,應作道德評價的看法相悖。

然而,康德關于人與動物的關系問題,在《道德形而上學》與《道德哲學講義》中,
多處有詳細論述,認為人對動物負有間接的義務。首先他在《道德形而上學》中考查了常人以為人對非人對象負有義務的看法。他將這種對象分為兩類,其一是"非人的"對象,包括無生物、植物、動物;其二是"超人的"對象,包括天使、神等宗教對象。其中關于人與動物的關系,康德指出:"雖然有生命,但與沒有理性的被造物比起來,對動物狂暴、殘忍與人對自身義務的悖謬,人有義務不那樣做。這是因為人對動物殘忍,會鈍化對動物的苦痛懷惻隱情感,進而在與他人來往時弱化以至泯滅可以施為很大幫助的本性。如果不得已殺戮動物,則當在盡可能短的時間里(無痛苦地)解決。使役動物,不得超出它的能力范圍而強使。只為應付突然事變而在動物身上實驗,給它們帶來痛苦,尤其是不實驗亦可解決的實驗,應被厭惡。老馬、老犬多年辛勞(如同是家庭成員),人對它們負有間接義務。直接義務則總是人對人自身的。"(同上,6,443)。

康德認為我們的行為要受道德制約,對動物要負有間接義務。在他的《道德哲學講義》中也有類似思想,他兩次提到對動物的義務問題:"任何動物都不具有自我意識,它們都是作為手段而存在、不自為而存在的。相反人作為目的,無須乎自問自身存在的目的。……由此,人為什么對動物沒有任何直接義務的問題突顯出來。人對動物的義務不過是從人性出發(fā)的間接義務。動物亦有與人性類似的某種本性,我們對動物尊行某種與對人相似的義務,實則是尊行對人的義務,并以此激發(fā)對人的義務。例如一條犬長期以來為主人效了力,它與人的功勞相似,故此我應對它予以報償。"(《道德哲學講義》,27。458-459)。從本性上講,人之下有動物(在道德側面,不能想象與動物的任何關系,因為它們不具有任何知性),我們對動物不負有任何直接義務!欢鴮游餁埲桃源@與理性法則相違是無可否認的,至少應視為手段使用失當。因此折磨動物,使其痛苦不堪,對動物全無愛心,應視為違反對人自身的義務相類。這是因為我們不會對自己殘忍的緣故。(同上,710)。

康德一方面將動物從道德側面打入事物分野,認為我們對動物不負有任何直接義務。另一方面他又認為人對待動物的方式可以成為道德評價的對象,有的施為方式是不被允許的,人對動物負有間接義務。對這樣兩個方面,我們如何協(xié)調一致?請見波羅蒂與皮波斯如何說。

3.波羅蒂與皮波斯對康德的解釋

準確把握康德對動物地位體認的大約是唯一的論文《康德動物地位論》(A·Bsoadie and E·M·Pybus, "KanA's Testament of Animals", Philosophy 49 (1974),PP,375-383.反駁此論文T·Regan, "Broadie and Pybus on Kant", philosophy 51(1976),PP,471-2發(fā)表出來,對此,一些作者又發(fā)表了"Kant and Maltreatment of Animates", philosophy 53(1978) PP 560-1.這三篇論文一并收入Emmanuelle Kant: Critical Assessment, eds, R·F chadwick and C Casebook(London: Routledge, 1992),Vol.,Ⅲ,PP,144-156.本文頁碼采用原本philosophy頁數(shù)。)中康德作了如下概括。首先康德認為對動物的殘忍可能誘發(fā)對他人的殘忍;其次,他認為人對動物不負有直接義務,也無法負有這個義務。但是殘害動物不會誘發(fā)對人的殘害,我們負有不殘害動物的間接義務;其三,由殘害動物,人由于有理性,有可能誘發(fā)將本應以目的來尊重的人僅視為手段的危險。因此不酷待動物的間接義務,植根于對人的直接義務。(A·Boroadie and E·M·Pybus, "Kant's Treatment of Animals", philosophy 49 (1974),p,382.)總括起來說,康德認為以什么樣的方式對待動物,是應當給予限定的。這是因為對待動物的方式將會誘導把作為具有理性的人格體只看作手段而不看作目的本身。
基于上述解釋,波羅蒂與皮波斯不全盤贊同康德的動物義務主張,他們激烈批判康德的思想與健全的常人之常識相沖突。他們的批判概括起來有兩點,其一是與"間接義務"相關。即康德認為人對動物負有間接義務,在他們看來這只不過是對動物表述了一種極平凡的心理態(tài)度,并不反映康德倫理學說體系中的義務范疇之含義。他們說:"所謂對動物的間接義務不過是將堂皇的道德正當性強行納入不要虐待動物的準則之中?档绿没实拈g接義務是在躲避一系列行為,即只從習慣出發(fā),避開把理性存在只作為手段使用的行為,而為此提供心理根據(jù)。而這終究不是康德用義務兩字所能表達的。"(同上,P382)他們的主張在康德的主要著述中分剖義務種種并未使用形容詞"直接的一間接的"而得到確證?档乱"完全義務與不完全義務"的區(qū)分為基本(參照《道德形而上學基礎》4,421的詮釋)。他雖用"法律義務與倫理義務"、"廣義義務與狹義義務"、"必然義務與偶然義務"、"本質義務與非本質義務"等互相對待的術語表現(xiàn)之(這些表現(xiàn)在《實踐理性批判》與《道德形而上學》等書多處出現(xiàn),代表性的表述見《實踐理性批判》5,159和《道德形而上學》6,390。還可參照P,C,LO,F(xiàn)reaking Personsas Eneds: An Esselte on Kant's Nasal Philosoph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87),P196,這里的LO標示康德分用10余種形容詞表達完全義務與不完全義務,但即使在這里亦未出現(xiàn)"直接義務"與"間接義務"過程),在這里亦未見"直接義務與間接義務"的表達方式。波羅蒂與皮波斯由是認為康德的間接義務概念在他的倫理學體系中不是嚴密規(guī)范的,不占有重要地位,而是為禁止虐待動物臨時造出的應急概念,進而認為康德沒有指出間接義務的意義,在揭示這一概念的根據(jù)方面是失敗的。

其二,波羅蒂與皮波斯認為康德的虐待動物會誘導將作為理性存在的人當作手段并加以虐待的主張是有問題的。其實這是康德認為我們不要虐待動物的間接義務之根據(jù)。他們二人認為這成為一般化時會導致重要問題。即在康德嚴格地說動物不是人格體,屬于事物一類。如果虐待動物和將其物體化會誘發(fā)虐待人和將人手段化,就會將問題一般化,人就不可對任何事物手段化,從而將問題歸謬。尤其是康德沒有具體區(qū)分動物、植物和沒有生命的無生物任何特性,一以命之為事物。既然動物作為事物不可視為手段;并誘發(fā)將人手段化的問題,由此產(chǎn)生間接義務,類而推之人對植物和所有無生物都負有不應當以 其為手段的間接義務(A·Broadie and E·M·Pybus, "Kant's treatment of Animals", Phitosonhy 49 (1974),P383).波羅蒂和皮波斯認為康德將道德對象的唯一特征限定是否有理性的界限內,由是在他的道德理論中只區(qū)分了有理性的和無理性的兩種情況,此外再無任何區(qū)分。這樣,將動物手段化擴大為將其它事物手段化以至擴展為一般化是在所難的。結果人們非但不能視動物為手段,對任何事物都不能以手段相待,這就荒謬了。

二人還認為這些結論在康德倫理學內在結構里也是有沖突的?祫罩鲝堈耘袛啵仓鲝埣傺耘袛,假言判斷的基本原理可以歸結為:"確立了目的的人必須相應地確立達到這個目的所必須的自我能力范圍內的一切手段。"(《道德形而上學》4,18)假如我們不能視任何事物為手段,上述假言判斷就會失去意義而無可用處。二人斷言,康德將動物推出道德分野之后,對牽強而隱密地將動物拉進他的道德論證,采取了二重性態(tài)度。下一節(jié)將引批判此二人理論的里根思想考查之。

4.里根的反駁與波羅蒂與皮波斯的回應

里根將波羅蒂和皮波斯的基本主張概括為兩點:首先他們不理解康德揭示的我們對動物的義務,不理解有正常道德觀點和判斷力的人應當以什么方式對待動物。不理解人具有理解動物的苦痛的能力,因而應是直接的道德對象。其二是認為康德關于人的間接義務說極其不合理,與他自己的倫理學理論內在沖突(T·Regain," Broadie and Pybus on Kant", Philosophy 51(1976),P71.)。對此,里根認為前一方面或許有些說服力,第二方面的批判是完全錯誤的,認為波羅蒂與皮波斯誤解了康德思想。

在里根看來,波羅蒂和皮波斯的基本錯誤在于不能"將動物視為手段"與"虐待動物"相混淆,他們將康德的動物手段化誤解為虐等動物。在里根看來,人在將動物作為手段的同時完全可以不虐待動物,盲人可以向導犬為生命生活的工具,同時也不影響關愛、體貼這個寵物?档乱矎奈磳Υ酥赋膺^什么。里根認為康并未認為將動物工具化就會誘導將人工具化,而是認為虐待動物會導致虐待人。即從康德所言可以提舉重要之點就是并非不可將包括動物在內的任何事物作為手段工具,他只是認為我們不能虐等任何東西,這里我們所負的間接義務,只要我們對它物有所虐等,就會誘對自我和他人的虐等"(同上,P472)。這樣看來,與對動物的間接義務相關的康德之見并非全然不合理,在他的倫理學體系中,與假言判斷也不構成內在沖突。

針對里根的批判,波羅蒂與皮波斯分辯說,他們用動物工具化與虐等動物兩概念是因為康德自己就對這兩個概念混用而來做明確區(qū)分。他們認為虐待就是"對對象違背其本性對待之",則必須首先以該對象為道德對象為前提(A·Broadie and E.M Pybus," Kant and Maltreatment of Animals", Philosophy 53(1978)P560)。他們反問說動物是無理性的存在,不能成為直接的道德對象,那么說虐待動物,是指怎樣對待了動物?就是說指責虐待動物是為了明示不應虐待動物的義務的存在,就必須首先確立動物在道德領域中的地位?档略谶@一方面有所疏忽,因此導致了他的關于動物關懷的一貫主張是失敗的。

對波羅蒂和皮波斯的上述回答,里根未做進一步申斥。他是里根與辛爾(P·Singer)在一起他又與辛不同。以功利主義為基礎主導現(xiàn)代動物倫理與動物解放論,那么就不難充分理解他擁護康德思想的所在。他發(fā)展了康德關于從理性存在突出出來的目的本身之思想,引申出一種新價值即本初價值,進而認為包括動物在內的一切事物都應在本初價值指引下,享有獲得相應待遇的權力。如果只從工具意義上使用這個本初價值,即使生出更多的快樂或能更多地減少痛苦,那也是錯誤的。里根還認為動物作為載負本初價值的"生命之體",人只有尊重這種主體價值才是正確的、正義的(里根的這種主張,請參照J·R·蒂查爾汀,《環(huán)境倫理的理論與展望》;另請參照T·Regan, "An Examination and Defense of one Argument Concerning Animal Rights", Linguist 22(1979),PP,189-219)。這樣從廣義上說,里根是康德主義者,他在可能的限界內擁護著康德是理所當然的。

5.結語

以上關于動物的道德地位,引了康德的主張以及波羅蒂與皮波斯的批判,又里根的反批判。將上論集約起來,筆者認為,波羅蒂與皮波斯批判康德的間接義務概念模糊不明確,在一定意義上尚可以說有其說服力,但是又說間接義務與常人的道德理念相沖突是沒有說服力的。通過康德的舉例可見他完成接納和擁護具有正常的道德觀和判斷力的常人對動物的方式。他雖將動物分類為非理性的存在,認為是只有工具價值的事物,但他同時擁護常人認同常人對待動物的方式,使之正當化,為此提出了間接義務的概念。

另一方面,按照波羅蒂與皮波斯的說法,如果說將屬于事物的動物做工具會誘發(fā)將人當做工具,我們就不能將包括動物在內的任何事物視為工具。這也如里根所提出的,他們未能將以動物為工具與虐待動物統(tǒng)合好,他們不知道康德曾認為不但是動物,對植物、無生物,我們的態(tài)度也應以道德予以正當限制。康德珍重由無生物、植物構成的自然,認為無目的地隨意破壞自然,并從中獲得樂趣是非道德的,即使是對無生命的對象也不應如此,此即間接義務(《道德哲學講義》,27,709。這種間接義務的根據(jù)因反思自然全體的有機秩序性而大大啟發(fā)人的知識,透出的仍是人類中心主義)。由此可見,在康德看來,人不但對動物,對其它所分類的事物之全體負有間接義務?档戮嬗膳按齽游锟烧T發(fā)虐待人本身,非但如此,對其他一切事物的虐待不恭都會誘發(fā)對人自己的虐情。

康德主張對動物的義務,并將該義務規(guī)定為間接義務。作為這種義務的根據(jù),與其說他強調動物的價值與權利,勿寧說他提舉此其對人的影響?档路置髟谔貏e考慮著人,對人賦予特殊的道德地位,陷入種中心主義(Speciesism),這種批判也許是他無法躲過的(這種批判的典型倒證是P, Singes, Animal liberation, new Sen-i sed edition(Newark: Aston Books,1990),P244)。但是,考慮到他處在強調人具有理性,注重人與非人間的差異(參閱J·Rodman,"Counter-revolution in Natural Right and law", inquiry 22(1979)P11),以理性與根基確信無限進步的啟蒙主義時代,他的思想局限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通過康德關于動物的理解,可知他比任何人都重視常人和常識與穩(wěn)健的判斷,他是為擁護普通人而努力的哲學家。

【康德的動物道德地位說】相關文章:

淺析康德論有道德價值的行為04-12

成本管理在企業(yè)中的地位作用06-05

西方文學觀念中作家的主體地位06-04

社會審計主體地位及實在現(xiàn)06-07

論虛擬聯(lián)合體及其法律地位06-04

業(yè)主治理團體法律地位淺論04-28

論法與道德08-30

淺談道德權利與公民道德建設05-28

論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及其失去06-10

土木工程概論課程教學地位與作用(精選5篇)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