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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爾早期方法論思想研究分析

時間:2024-08-28 21:01:19 哲學 我要投稿

笛卡爾早期方法論思想研究分析

  在笛卡爾看來,關于思想方法的學問與一般意義上的學科不同,淺析笛卡爾早期方法論思想研究。

笛卡爾早期方法論思想研究分析

  為了到達真知的目的,在依憑于基本的認識能力之外,我們對事物的研究必須有一個科學的方法。憑借方法來展開我們對事物的研究,論文聯(lián)盟http://將會使我們的心靈更加靈巧,使我們的學識增長不已。笛卡爾的早期著作《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正是向我們闡述一種關于正確思想的科學方法,據(jù)此科學方法我們不但不會在認識的過程中無謂地損耗我們的心智,反而會令我們在智慧增長不已。

  本文即以《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為文本展開笛卡爾關于方法論思想的解讀。

  一、作為智慧的馬特席斯

  良知或理性乃是人人本自具足的東西,其所要實現(xiàn)的目的即是能夠形成確切的、真實的判斷。如何引導我們的良知或理性對于呈現(xiàn)于我們心靈上的事物形成確鑿的判斷,方法是必要的。正是如此原因,笛卡爾認為,“尋求真理而沒有方法,那還不如根本別想去探求任何事物的真理,因為,確定無疑,這樣雜亂無章的研究和曖昧不明的冥想,只會使自然的光芒昏暗,使我們的心靈盲目。”[1]方法對于探求真理是必要性在于它能夠使我們的心靈找到探索的方向,從而避免盲目的思考。依循于有效的方法能夠使我們的學識逐步增長,而毫無目的和雜亂無章的思考只會使我們的心智變得混亂最終暗昧不明。通過方法的引導,逐漸地,我們能夠認識到心智所能認識的一切事物。

  但是,在笛卡爾看來,關于思想方法的學問與一般意義上的學科不同,它不是與其它學科并列的一種學科,相反,它是一切學科的源泉,所有學科理論的建立都要依憑于一個先于思考對象而獨立的思想方法,這就是笛卡爾所謂的“馬特席斯”(mathesis)。關于馬特席斯,笛卡爾認為,應該有這樣一門學科,它象數(shù)學那樣具有確定性、科學性但又不是具體的數(shù)學,因此他用mathesis一詞代表自己的方法論體系。對此,有學者認為笛卡爾所謂的馬特席斯是指一種數(shù)學。這種觀點也許是出于笛卡爾創(chuàng)造了解析幾何的考慮。在《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的第四原則中笛卡爾強調說:“我這里想到的并不是普通數(shù)學,我要闡述的是某種其它學科,與其說是以它們?yōu)榻M成部分,不如說是以它們?yōu)橥庖碌囊环N學科。因為,該學科理應包含人類理性的初步嘗試,理應擴大到可以從任意主體中求得真理;坦率地說,我甚至深信:該學科優(yōu)越于前人遺留給我們的任何其它知識,它是一切學科的源泉。”[1]實際上笛卡爾更強調馬特席斯是一種科學,是其他所有學科的基礎,而不是數(shù)學。

  就“科學”一詞而言,與今天的科學有不同的內涵,最原初的“科學”含有“知識”或“智慧”的意思。在拉丁文中“ scientia”意思是“知識”、“學問”。而現(xiàn)代意義上的“科學”是18世紀以后出現(xiàn)的,其主要是指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其中應包括一系列一致的標準、程序,可以其為根據(jù)來檢驗理論、評判證明是否正確并指導實驗。所以馬特席斯(mathesis)指的應該是一種關于智慧的學科。

  對于笛卡爾所闡述的馬特席斯完全可以智慧一詞來替換。智慧是在真實世界中存在的東西,也就是說,智慧不是我們主觀任意想象出來的。關于智慧的比喻,多用“光”。智慧于世界萬物,猶如陽光普照萬物,在“照”的性(本性)上講,等無差別。因此,不能說這一智慧是適用于這一事物的,那一智慧是適用于那一事物的。不同的事物所適用的是同樣的智慧,因為智慧是不能單獨分割的。在今日學科相對獨立的狀況下,也許有人會問,既然不同的事物有著相同的智慧,為什么不同學科之間的學者難以對話。這是因為兩者的技藝不同,也就是理論表述不同。適用于專業(yè)的理論表述實際上也是一種技藝。這種不同的技

  藝有著不同的概念和概念推演的邏輯方式。但是,要注意的是,恰恰能夠促成建立不同理論的正是對真實世界理解的智慧。當我們研習任何一種專業(yè)理論的時候,若我們能意識到這是出于智慧的創(chuàng)造的結果,那我們獲得的不僅僅是一種技藝性的學科理論,同時能獲得增長的是智慧。這恰是馬特席斯的功能。

  二、方法對悟性增益

  在強調了作為智慧的馬特席斯之后。笛卡爾對如何運用馬特席斯展開了細致的論述。笛卡爾將人的根本認識能力稱之為“悟性”。笛卡爾認為,悟性與思想方法是兩種不同的事物。馬特席斯作為思想方法并不是要告訴我們怎樣運用人的悟性的兩個根本能力——直觀和演繹。有學者的研究將直觀和演繹當作是思想方法。在笛卡爾看來,直觀和演繹不是認識的方法,而是人的兩種根本的認識能力。在《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的第三個原則中笛卡爾寫到:“關于打算考察的對象,應該要求的不是其某些別人的看法,也不是我們自己的推測,而是我們能夠從中清楚而明顯地直觀出什么,或者說,從中確定無疑地演繹出什么;因為,要獲得真知,是沒有其它辦法的。”[1]可以看出,直觀和演繹是人直接面對認識對象的兩種認識能力。人離開這兩種認識能力是沒有辦法從其他渠道獲得真知的。也就是說,就認識真知而言,必須通過直觀和演繹這兩個認識能力,沒有其他的選擇。但是方法卻不同,方法是主觀的東西,為了達到同一個目的,可以有不同的方法。甚至在方法的選擇上,我們可以有優(yōu)劣的評判。這就好比,一個人做投資必須首先有本金,其次才要考慮投資方法,最后才能最大效益地獲利。我們?yōu)榱双@利,投資的方法可以有很多種,可以選擇。但是,本金是不可選擇,沒有本金,縱是天才投資者,想要獲利也是鏡花水月之事。所以,直觀和演繹即相當于是本金,思想方法相當于投資方法,最后的獲利則相當于真知。

  作為方法的馬特席斯并不可能完善到指導我們應該怎樣運用直觀和演繹。實際上,也無此必要,因為運用直觀和演繹都是天生所具有的良知,是一個正常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的認識能力。馬特席斯作為一個先于思考對象而獨立存在的思想方法,僅僅是在可以覺察出某種秩序和度量的時候才涉及到,而且這種秩序和度量,無論在圖形中、數(shù)字中、聲音中,還是在什么對象中去尋找,都應該沒有什么兩樣。這就是說,應該存在著某種科學,可以解釋所有事物都共同具有的表現(xiàn)形式:秩序和度量,而這種科學即是馬特席斯。馬特席斯是給我們的悟性提供一種認識事物的方法。但是,所謂的秩序,并非是事物的自然秩序,也不是像以往的哲學家們那樣依據(jù)各類事物加以范疇的劃分,而是根據(jù)我們研究的需要,依據(jù)各事物是怎樣從它事物中獲知的先后順序、簡單與復雜程度而對我們所研究的事物進行一種秩序的安排,使我們的思考逐漸深入。

  從馬特席斯的作用來看,我們的認識過程所必須遵循的方法,簡單表述就是:必須將我們所要研究的命題(事物)逐級地簡化為較為簡單的命題,以便于我們的悟性能夠一目了然地明見到(直觀到),然后將這個已經(jīng)直觀到的簡單命題作為起始命題,逐級上升到那些我們不能直觀到的或較為復雜的其它命題。也就是說,我們的認識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是自行呈現(xiàn)在我們面前能夠被直接直觀到的簡單命題,其特點是可以直接被我們清晰地直觀到;其次是事物之間的秩序和量。這需要馬特席斯的作用將事物以排列為某種關系。這排列的秩序主要是為了以方便我們的認識為目的的,便于我們從已經(jīng)直觀到的知識展開進一步的思考;最后是經(jīng)過簡單命題和秩序或量,由直觀之外的另一種認識能力——演繹,展開推演而得到對復雜事物(命題)的認識。

  這個方法告訴我們,首先我們要從所研究的事物中找到最簡單項或是絕對項,因為最簡單項或絕對項自身含有所需純粹而簡單性質的一切,這樣可以僅僅憑借我們內心理智的光芒來加以直觀。對于這些簡單項我們不用花很大的力氣去認識這些簡單物,因為其本身就表現(xiàn)得相當清楚;我們只須盡力把它們互相區(qū)別開來,逐個以心靈加以注視,以求全部直觀清晰。因此,從事物中區(qū)別出最簡單項是開始認識的第一步。其次,考察事物之間的關系或秩序對于建立認識事物的秩序也是必要的,我們的認識必須將認識的對象以一定的秩序予以排列,以為我們的認識提供方便。正是對起始命題的直觀和對認識事物的秩序的確立,為進一步通過演繹的方法認識那些不能一下直觀到的或是距離起始命題較遠的命題提供了可能。這就是說:從起始命題開始,通過已建立的秩序,經(jīng)過毫無間斷的連續(xù)的思維運動,就能必定地推演出其它的真知。

  另外,尤其要說明的是,在認識過程中“如果在要尋求的事物中出現(xiàn)一事物,是我們的悟性不能直觀得足夠清楚的,那我們就必須暫且停頓、多加考慮,不要繼續(xù)考察下去,以免徒勞無功。”[1]當我們的悟性不能將事物進行足夠清楚地直觀的時候,我們的認識就應該停下來,因為我們是遇到了障礙。這不是我們的悟性或方法出現(xiàn)了問題,問題僅僅在于我們所遇到的困難本身的性質,或者說是人的條件的限制。有些東西限于我們自身的認識能力或經(jīng)驗會有暫時的認識障礙。對此,我們就可以確定無疑地知道,這種認識是取決于某種超出論文聯(lián)盟http://我們能力的經(jīng)驗,這樣我們就不至于懷疑我們的認識能力。但若我們能認識到所面對的事物是我們目前還不具備足夠的認識條件加以把握的,那么這也是一種真知。正所謂,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對于不能認識的事物,在另外一個層面來說,我們所獲得的并不是較小的真知。這一點也可以強調為:我們的認識可能會因為能力的經(jīng)驗而受到阻礙,卻與我們的認知能力或者方法無關,我們的方法只是指導我們的悟性以一定的秩序進行,更確切地說,方法只對我們的悟性的運用有用,而并不為我們的悟性(認識能力)提供經(jīng)驗。

  三、結語

  我們認識的最終目的在于獲得真知——內心中的真實的、確鑿的判斷。知識正確與否,于知識本身是難以確定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對達到真知的方法和途徑來進行考察和限制,如果我們達到真知的方法和途徑是確定無疑的,那么由此而獲得的知識必定是確定無疑的。笛卡爾之《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的價值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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