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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代理人考試輔導(dǎo):保險的基本原則
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是指在重復(fù)保險情況下,被保險人所能得到的賠償金由各保險人采用適當?shù)姆椒ㄟM行分攤。在實際運用中,保險人如何對損失后的賠款進行分攤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二種:
1、比例責(zé)任制
比例責(zé)任制又稱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制,是各保險人按各自單獨承保的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計算公式
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zé)任=該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實際損失
2、責(zé)任限額制
責(zé)任限額制也稱賠款比例分攤制,是指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zé)任以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額作為分攤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額為分攤的基礎(chǔ)。計算公式為: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zé)任=該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金?所有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金額的總和×實際損失。
近因原則
近因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時,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遠因。在損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風(fēng)險又有非承保風(fēng)險的情況下,需要找出一個造成事故損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則是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它要求只有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于保險責(zé)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所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給予賠償。
損失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二)損失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三)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xiàn)
1、在保險財產(chǎn)遭受部分損失后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zé)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zé)任方的追償權(quán)。
3、在善意的重復(fù)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yīng)采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yīng)采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fēng)險。
(五)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用于一般財產(chǎn)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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