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案例分析
代理法案例
甲長期擔任A公司的業(yè)務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權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興隆,新老客戶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長嫉妒甲的才能,無理解雇了甲。甲懷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個月后,繼續(xù)假冒A公司的名義從老客戶B公司處騙得貨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則以甲假冒公司名義為由拒絕付款。B公司堅持認為在其與甲做生意期間,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關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 公司仍應對甲的無權代理行為負責。雙方相持不下,對簿公堂。問:
(1)按照國際商法的代理法原則,A公司是否要為甲的無權代理行為負責?
(2)甲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答案:
(1)這是個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權后,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代理關系的消滅是否對第三人生效的問題。英美法和大陸法的許多國家法律普遍認為,它取決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反之,委托人則應負責,以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對A公司與甲之間在交易前已終止代理關系并不知情,故有權要求A公司對甲的無權代理行為負責。
(2)甲的行為從商法的角度來看是無權代理行為。在確定了A公司對B公司的付款責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擔還款的責任。如果A公司不承擔對B的付款責任,則甲應向B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從另一角度上說,甲騙得貨物逃之夭夭,若構成詐騙,則同時要負刑事責任。
案例2案情:
2000年1月,香港藝人阿非(甲方)與大陸某藝術傳播公司(乙方)簽訂《演藝經(jīng)理人合同》(此合同為乙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所有演藝事業(yè)的獨家及全權經(jīng)理人及代理人,合同地區(qū)為中國大陸地區(qū)。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再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人作為其演藝事業(yè)的經(jīng)理人或代理人。合同有效期為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合同還規(guī)定,乙方享有獨家權利,將合同期由原合同期延長至包括續(xù)約期。乙方須于2004年10月 31日前書面通知甲方行使此續(xù)約權。合同規(guī)定的續(xù)約期為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根據(jù)合同,乙方應對甲方進行宣傳、培訓并尋找演藝機會。合同約定,任何合同糾紛應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簽訂后,乙方積極為甲方尋找到一些演出機會。在原合同期內演出過一些電視劇、電影并參與了一些電視文藝節(jié)目。甲方演出收入和廣告收入有所增加,在大陸具有一定知名度。
2004年10月,乙方依據(jù)合同規(guī)定行使獨家續(xù)約權,提出將合同的期限延續(xù)至2009年12月。甲方不同意續(xù)約,并提出提前解除合同,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乙方提起仲裁,要求裁定甲方繼續(xù)履行合同至2009年12月,否則應賠償違約損失500萬元(按五年應得收益計算)。
雙方爭執(zhí)點:
1、合同中的單方續(xù)約權是否違反了合同自由原則。
相關法律:
《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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