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模式是法碩(法學)大綱考察的一個知識點,也是一個理論上的難點,物權變動模式在法碩(非法學)考試大綱中沒有提及,這也是體現(xiàn)了法學法碩考試與非法學法碩考試相比,在難度上會更難一些。那么本篇主要介紹一下物權變動模式,關于物權變動模式,外國有各種不同的理論,我國也有自己獨特的物權變動模式,接下來我們就來分析一下,物權變動模式大體上分為兩種,即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模式。
(一)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
所謂意思主義,就是指依據(j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要件。
(二)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
所謂形式主義,則是指物權變動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又可分為物權形式主義的變動模式和債權形式主義的變動模式。
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
是指物權變動需要一個單獨的物權行為,才能導致物權的變動。即認為物權變動僅有債權法上的意思表示還不夠,還需有當事人獨立的物權合意,并且這種合意需通過一種法定的外在形式(交付或登記)表現(xiàn)出來,物權才發(fā)生變動。
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
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發(fā)生變動時,當事人除了債權合意外,還必須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就是在承認債權意思的同時,承認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結(ji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采取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在我國,物權變動的效力受債權行為的影響,不存在獨立的物權行為,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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