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侵害財產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的意見》,第4條明確規(guī)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這一司法解釋表明,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侵害財產權的精神侵害賠償制度。筆者結合所學知識,對這一制度的基本由來、確定意義、適用條件、把握原則以及在實踐中應留意的的題目等,提出自己的意見與同仁商榷,不當之處敬請指正。一、【論侵害財產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文章:
論人身傷害的精神損害賠償12-09
論國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措施12-06
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探析12-06
論股東的股權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03-20
論刑事審判中的人文精神03-24
違約與精神損害賠償研究03-21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題目03-07
論網絡運營商對用戶隱私權的侵害03-21
論中國古代服飾紋樣中禮制精神的體現03-18
論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