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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關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關鍵詞]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 法律現狀 存在問題 健全與完善
[摘 要]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中稱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法語中稱公共秩序(order public),而在德語中稱保留條款(vorbehaltsklause)。[1]據目前學界通說,將其定義為是指一國法院依其沖突規(guī)范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因其適用會與法院地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而排除使用的一種保留制度。作為限制和排除外國法適用的一項國際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對外國法的適用問題上一直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分析我國關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現狀并由此對我國相關法律的改善提出建議。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與實質
關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學界意見基本上一致。有所差異的也不過是一些語言學上研究的細節(jié)問題而已;旧弦皂n德培先生的定義為通說,認為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國法院依其沖突規(guī)范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因其適用會與法院地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而排除使用的一種保留制度。[2]雖然對于其的定義沒有爭論,但是關于什么是公共秩序、在什么條件下可以援用公共秩序,卻沒有一種說法讓大家都心悅誠服的接受。因此在國際私法理論中就產生一種較為奇特的狀況,一方面公共秩序保留早已是作為國際私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為世人所公認,但另一方面其一直以來又是國際私法領域里為諸多學者爭論最多、內涵最不確定的問題之一。[3]
要準確理解公共秩序保留的含義、正確的應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首要的問題就是,我們必須要明確究竟什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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