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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力的本土化的法律與文學的論文
“法和詩誕生于同一張溫床!拇_,兩者的起源都是建立在兩種本性之一:一種建立在驚奇之上,一種建立在信奉之上。這里的驚奇,我更愿把它當做是任何一個民族法律和民歌的開始,所以,詩中蘊含有法的因素,正像法中蘊含有詩的因素!
——雅克布·格林《論法之詩》
一、蘇力提出“語境論”的緣起
所謂“語境論”,按照作者的觀點,就是在不脫離當前國情的情況下,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地對各種社會問題予以理解和反思。 那蘇力為何要提出“語境論”呢,而且還要以之為做學問研究之根本方法并期在中國學術界推而廣之?蘇力先生究竟有一種怎樣的希冀?基于客觀的觀察視角與樸素的道理認識,筆者發(fā)現(xiàn),蘇力先生是在努力尋求研究法學問題的“尚方寶劍”,是在用自己獨立的學術人格與操守在法學界開辟出一條新路,姑且不論其結果如何,但是蘇力先生這種敢為人先的學術品質,就已為國界多數(shù)學者所敬仰。
作者雖然在美國留學,接受到學術前沿的先進思想,但是始終情系祖國,他一直以來都在探尋中國的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他所密切關注的是中國的人和事,他所想解決的問題、改變的現(xiàn)狀都是中國化的,正是旗幟鮮明地站在了這個立場上,他才提出“語境化”的研究進路。由宏觀而微觀,從抽象到具體,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目光反復移轉,才是研究法學問題的根本之策。
蘇力提出“語境論”的直接原因,這就要談到當前(大體指20世紀90年代至今)中國法學的研究方法,學界共識,那就是對于空理論的討論往往超出社會現(xiàn)實而存在。蘇力教授在《法律與文學》一書中試圖打破這種現(xiàn)狀,一方面,他不再過于強調(diào)法學概念的研究方法,而是創(chuàng)新性地提出了“語境論”的進路,即社科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實證主義研究;另一方面,他以法律與文學為陣地,從中國傳統(tǒng)戲劇中汲取素材,抽象出法學問題并加以驗證,從而與第一方面實現(xiàn)了一個完美的互動,這種良性的互動在“語境論”的平臺之上盡情演繹著蘇力先生的智慧,對此筆者鐘情不已。
二、“語境論”之路如何走
所謂語境論的進路,是指堅持以法律制度和規(guī)則為中心關注,力求語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種相對長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規(guī)則的歷史正當性和合理性。 “語境化”這個詞是由著名學者蘇力先生率先提出的,由于他在做學問研究的過程中始終堅持這一方法原則,并且這一原則為他的學術體系的構建做出了重大貢獻,因此蘇力先生的語境論思想作為一種法學研究方法逐漸為國內(nèi)大多數(shù)學者所接受并得以廣泛應用。
蘇力先生在《語境論——一種法律制度研究的進路和方法》中明確地對何為“語境論”、為何“語境論”,以及如何“語境論”做出了詳盡的闡釋,而且論證的邏輯性很強,因而筆者在此不再贅述,僅僅結合蘇力教授一直以來頗為關注的封建社會婚姻制度的合理性問題,也是最能體現(xiàn)蘇力先生學術創(chuàng)新性的問題,通過一條語境化的進路進行探討。
本書除了導論之外共分為四編,分別是“歷史變遷”、“司法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方法問題”。在這四編之中,前三編無疑是整本書所討論的重點,在這三編中作者從歷史、制度、文化者三個宏觀層面結合具體的問題展開論證,邏輯嚴密,層次清晰。在第一編中,作者集中討論了制度變遷的問題,第一章討論復仇制度發(fā)生的歷史條件、在傳統(tǒng)社會中的作用、其制度要求(包括意識形態(tài)要求)及其弱點,由此探討制度變遷的歷史必然和邏輯。第二章借《梁!穪硖接懼贫鹊臍v史變遷中個人力量的渺小和珍貴。 第二編的三章分別是“竇娥的悲劇”、“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以及“清官與司法的人治模式”,集中討論了司法制度。第三編的兩章分別是“德主刑輔的政法制度”與“戲劇空間與正義觀之塑造”。第六章、第七章則指出傳統(tǒng)戲劇趨向于塑造了一種以實質正義為主導的正義觀。
接下來筆者試舉一例透過“人”與“公民”的辯證關系看待語境論這種分析方法對國家目的認識的影響,讓我們來對比分析語境論的意義。亨利·梭羅曾說過這樣一句話——“我們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公民。”“人”是優(yōu)于“公民”的,“人”是純自然狀態(tài)下的產(chǎn)物,而“公民”則是一政治性語言,通常情況下,我們認為“公民”是生于“國家”之后的,因此,它并不獨立,反而帶有一種附庸色彩。既然如此,從某種程度上我們便可以說人是優(yōu)于國家而存在的。國家是公權力的象征,人(公民)是私權的主體,公權與私權自古以來就是一對矛盾,在這對矛盾反復博弈的過程中,智慧的人類總結出一條真理——私權神圣,公權的目的是保護私權,而不是侵犯。
除此之外,公權的存在毫無價值。在弗里德曼看來,從本質上說,國家仍不過是一個手段、一個工具。國家既不是一個給我們帶來恩惠與禮物的人,也不是使我們盲目崇拜和為之服役的主人或神靈。所以,弗里德曼說:“除了公民們各自為之服務的意見一致的目標以外,他不承認國家的任何目標;除了公民們各自為之奮斗的意見一致的理想以外,他不承認國家的任何理想!狈駝t的話,這種個體與國家職能的本末倒置必然會腐蝕一個國家自由的根基。那些將國家當做最高目的去努力為之創(chuàng)造價值的人注定是悲哀的,因為國家不是目的,人才是目的,國家充其量是一種手段,是國民將自己權利最大化的一種手段。
大到每一個章節(jié),小到每一個問題,輾轉之間,都會出現(xiàn)“語境論”的影子,揮之不去。作者行文之魅力正在于此,放得出去,又收得回來,有的放矢,隨性自然。語句之優(yōu)美、文底之深厚、論證邏輯之嚴密無不令人折服!
三、 跳出《法律與文學》看“法律與文學”
《法律與文學》是蘇力先生的一本書,某種意義上講,蘇力教授的這本書是“法律與文學”運動的一個產(chǎn)物,那么要想研究中國的“法律與文學”,僅僅立足于中國國情也是遠遠不夠的,這就要求學者們的思想要縱橫萬里、漂洋過海,對西方“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歷史、現(xiàn)狀以及未來發(fā)展的方向做一番研究,并在縱向研究的基礎上做出橫向層次化的解構,如此方能知曉其實質,并更好地應用于中國法學界。
但礙于篇長有限,筆者在此對其源源以及發(fā)展狀態(tài)不再贅述,僅僅做一番橫向分類的規(guī)范化解構,因為這種研究方法與《法律與文學》這本書的行文邏輯關系最為直接,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是本書的寫作背景。
“法律與文學”運動中的法律與文學大體分為兩支:“文學中的法律”和“作為文學的法律”。前者著重于對戲劇、小說中的法律秩序描寫的研究;后者則運用文學批評與文學理論來幫助閱讀和解釋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憲法、制定法、審判和行政規(guī)則、判決意見等),這有時也被人稱為“法律中的文學”。 但蘇力教授并未局限于此,他將其劃分為四個分支:作為文學的法律,文學中的法律,有關文學的法律和通過文學的法律。具體細節(jié)不再贅述,筆者這個論證視角只是從抽象畫化的“法律與文學”具化出一個小問題——法律與文學的分類。也許選例不具代表性,論證也沒有說服力,但在一定程度上為研究法律與文學的關系提供了一個新視角。
什么是“文學”?什么是“法律”?二者在本土化的研究進路中究竟存在什么交集?這一系列問題并不單單是一本《法律與文學》就能夠解釋清楚的,但至少,這本書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考問題的方式,或者可以說,是一種進路,是文學與法律在中國本土的一種進路,這本書將學界的爭端拿到桌面上來,而不是避而不談。蘇力先生與其他學者的最大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他看待問題的方式,他不是站在學術高度就問題而評論,而是在本土研究的基礎上,對問題加以剖析,是從下而上的,而不是自上而下的,這種研究問題的方式又被蘇老先生稱之為“本土化研究”,這種研究方式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畢竟有很多東西不是照搬西方就能夠做得來的。
四、蘇力眼中的幸福
“人活這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莫過于要對自己始終都抱有一個堅定的信念,無論什么時候你始終都要相信自己,這是很重要的。從個人上升到社會層面,中國五千年的歷史,泱泱華夏,難道文學與法律都是經(jīng)不起一點敲打的?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只是我們后人對那些精華沒有很好地挖掘,這才是問題的根本。那么這就使我們感覺到太幸運了,古人不必表達,只需強調(diào)實踐就夠了,而現(xiàn)代文明社會則不同,不僅要做還要表達它,即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所以我活在這個時代是很幸福的,因為有話不說就好像有痰不吐,那感覺很不好受,比方某個男生喜歡某個女生,暗戀她、關心她很久,但是遲遲不敢將那句話說出口,這樣看來那個男生一定是很痛苦的!
幸福這個字眼是最難捉摸透的了,每個人心中對幸福都有不同的定義。對于蘇老先生而言,他的幸福就是抱著堅定的信念,對中國法律文化做出自己的理解,這也就是蘇力先生對我國法治事業(yè)進展的最大的貢獻。蘇力先生感受到自己的幸福,這份幸福為他在學界努力開辟新路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以“語境論”為研究問題的方法與進路,將法律與文學完美地結合起來,于縱橫交叉之間,我們看到了美,更看到了法律人的責任與使命。
注釋:
蘇力.法律與文學.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6.4,36.
蘇力.語境論——一種法律制度研究的進路和方法.中外法學.2000(1).1.
胡水君.“法律與文學”,主旨、方法與局限.中華讀書報.2001年10月24日,第022版.3.
語出自蘇力,于“對話蘇力——什么是你的貢獻”講座中如是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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