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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民事裁判文書存在的題目及對策
[提要]:隨著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進,傳統(tǒng)的糾問式民事審判方式已被辯論式審判方式所取代,這一深刻的變革決定了作為民事訴訟活動結論和依據(jù)的裁判文書也必然隨之變革。裁判文書的改革與整個審判方式改革一樣,勢在必行。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發(fā)現(xiàn)民事裁判文書質(zhì)量不高是個普遍,已成為當事人上訴、申訴甚至纏訴的重要原因。要進步裁判文書質(zhì)量,關鍵是對傳統(tǒng)裁判文書進行改革,將民事裁判文書改革同時納進審判方式改革的軌道,真正實現(xiàn)審判方式的完整改革。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就當前民事裁判文書中存在的題目及其對策作一粗淺。一、當前民事裁判文書中存在的題目
。ㄒ唬┦撞績(nèi)容過于簡單
當前民事裁判文書首部反映案件審理過程的表述過于簡單,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對起訴時間、立案時間、投遞時間、開庭時間等大都未作表述,沒有體現(xiàn)出法院審理案件的完整過程,使當事人不能清楚地了解審判全過程;二是超審限嚴重卻不作任何解釋。有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從一審到二審,歷經(jīng)二年多,而裁判文書中沒有任何有關法定延長時限的說明;三是適用簡易程序或特別程序卻不交待法定事由。
民事裁判文書首部過于簡單地表述,不僅了審判工作的公然性和透明性,也使其正當性和公正性受到影響。公然審判的目的是保證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縱,首部過于簡單地表述,不能充分體現(xiàn)公然審判制度的落實。
(二)事實部分不完整
以一審民事判決書為例,事實部分包括:一、原告起訴、被告辯稱、第三人述稱;二、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判決書樣式的說明要求是“文字要簡練,內(nèi)容要概括”,因此充其量只能概括雙方的訴訟請求和訟爭焦點,對雙方的言辭論辯要點、各自主張、舉證質(zhì)證等實質(zhì)性題目無法反映。接下往的“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應該表現(xiàn)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認證的全過程,這在審判實踐中也未做到,即使做到了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與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目標相往甚遠。這一不定性的要求造成了在民事裁判文書事實部分中以下題目的產(chǎn)生:
第一,不能完整正確表述當事人訴辯意見。有的對當事人訴辯文書全文照搬,不能用簡潔文字加以回納;有的對訴辯雙方的主張過于概括,爭議焦點不突出,實質(zhì)題目沒有如實反映;不能使人一目了然;還有的甚至隨意刪改,加進審判員個人的意志和判定,不同程度地改變了當事人訴辯文書的原貌。這些都是不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表現(xiàn)。
第二,重訴稱,輕辯稱。對訴稱部分具體表述,而對辯稱則一筆帶過,使辯論意見成了點綴,有的因未作書面答辯而不寫辯論意見。
第三,在二(再)審判決書中,一些法院將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全部照抄下來,在敘述完后再加上二(再)審查明的新事實,或在二(再)審判決書的本院以為之前寫明查清的新事實,這種寫法既羅嗦又不規(guī)范。
第四,引用證據(jù)的寫作模式過于簡單。誰主張誰舉證是辨論式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內(nèi)容,但至今在裁判文書中沒有體現(xiàn),而一直沿襲糾問式審判方式中裁判文書的制作格式。在當前民事裁判文書中,只有“原告(上訴人)訴稱”、“被告(被上訴人)辯稱”,沒有訴辯雙方的舉證、質(zhì)證,盡大部分是在查明事實之后,單列一段列舉證據(jù)的種類,用“以上事實,有……證據(jù)在案佐證”或“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有關書證為證”等模糊語句完成證據(jù)引用。至于這些證據(jù)是誰提供的,能證實什么題目,一概不知,無異于法官在同時扮演著訴辨者和裁判者的雙重角色,而忽視和弱化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甚至有的在“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陳述完之后,直接進進“本院以為”,既看不到訴辨雙方有關舉證質(zhì)證的內(nèi)容,又看不到法官對證據(jù)的分析認證內(nèi)容,這一題目在很多法院的裁判文書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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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民事裁判文書的靈魂,“經(jīng)審理以為”部分是整個裁判文書的精華,案件當事人爭議什么題目,法院要解決什么題目,將如何作出裁判,全部體現(xiàn)在本院以為這一部分。依據(jù)、事實根據(jù)是否充分,對當事人的有理理由或敗訴理由支持或駁斥得是否充分,論證是否正確,決定著這份裁判文書的成功與否。長期以來,我國的民事裁判丈書只注重事實的調(diào)查與認定,不重視說理,由于闡述分析意見層次不突出,敘述內(nèi)容一貫到底,使裁判文書中依***證、論理顯得空洞無力,甚至不說理,使論證和論理成為同一模式的套話,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說理簡單模式化。很多裁判文書在說理時不是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分析和論證,沒有結合個案事實反映訴爭焦點,而是以案件類型為依據(jù),案由相同的說理也相同,使論理公式化、概念化,缺乏針對性。
第二,說理不全面。一是有的裁判文書中沒有說理,裁判認定的依據(jù)都在合議筆錄或結案報告中,不看卷宗根本不知道判的對不對,甚至有的副卷全是照抄判決書內(nèi)容,當事人上訴后,二審法院即使看了卷宗仍然不清楚原審裁判理由。二是只說前半部分。如有的民事判決書在認定合同無效時,均闡明了合同無效的理由,還對責任的主次作了區(qū)分。但對“主要責任”、“均有責任”的理由卻一字不提,使判決結果中判令當事人承擔責任顯得頗有強制性。
第三,論證不透徹。很多判決書沒有從法理上深進剖析作出判決的法定理由,如某民事判決書中寫到:“本院以為:西南召公司雖與范振杰訂有租賃經(jīng)營合同,但合同簽訂后,西南召磚廠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名稱均未改變,實屬仍為承包性質(zhì),西南召公司及西南召磚廠對范振杰承包期間所欠債務均不能以租賃為由拒盡清償債務。范振杰對其承包期間所欠債務自應進行清償。原告所訴理由正當,要求被告償付損失,本院亦應支持”。對于本案焦點即雙方簽訂的合同性質(zhì)是承包還是租賃,法院只是直接認定,既無事實依據(jù),也無法定理由,很難使人心服口服。
(四)引用法律條文部分不規(guī)范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書時,引用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不正確,哪些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可以引用及引用的,具體做法不盡相同。當事人拿到裁判文書尋找法律依據(jù)時,查到的往往是說明不了裁判結果的法律條文。民事裁判文書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國家強制力和法律威懾力,目前在審判實踐中的民事裁判文書引用法律依據(jù)不規(guī)范,已影響到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和法院工作的嚴厲性,具體表現(xiàn)在:
第一,法律條文引用不全面。有的只引用有關法律中籠統(tǒng)的原則性規(guī)定,或只引用某條規(guī)定,不引用具體的款和項;還有的甚至漏引整個條文。如某賠償案件的判決書只引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而沒有引用第九十八條和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這就使得引用一百一十九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權和具體賠償范圍的內(nèi)容失往了法律基礎,而目前本市大部分賠償案件均是簡單引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就判決被告給付賠償款的;有的引用地方性法規(guī)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而相關的基本法律卻不引用;還有相當一部分二(再)審作出改判的案件,只引程序法不引實體法,或是只引實體法不引程序法。
第二,沒引法律條文直接裁判。有的裁判文書在判決時應當引用法律有關規(guī)定的卻不引用,在“據(jù)此”兩字之后就開始下判,如某民事判決書沒引法律規(guī)定就直接判決:“一、被告北京大地電梯廠發(fā)放原告蘇連福一九九七年玄月至十一月二十四日的生活費(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二、駁回原告蘇連福的其它訴訟請求”,這樣的判決很難使人信服。目前民事調(diào)解書均不引用法律條文,體現(xiàn)不出法院主持調(diào)解的正當性。
第三,引用法律條文有誤。有的因?qū)κ聦嵳J定有誤,以致引用法律條文有誤,有的則引用地方文件或某會議紀要和某領導講話精神,缺乏嚴厲性,這些題目在裁判文書中應避免出現(xiàn)。
由此可見,要使引用的法律條文成為人民法院裁判的生命線,就要求我們引用法律條文時做到嚴厲、完整、正確,切實糾正漏引、不引、錯引等錯誤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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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是對案件實體題目或程序題目作出的處理決定,對案件實體題目的處理結論為判決結果。有的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文書中的主文部分很不規(guī)范,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題目:
第一,主文缺項,不完整。表現(xiàn)在既有確認之訴又有給付之訴的案件中,判決往往遺漏確認事項。如借貸糾紛案中,判決書在認定合同無效后,往往沒有在主文第一項寫明“確認合同無效”。尤其是有的判決書已經(jīng)在事實及說理部分明確應認定為無效,但在判決時仍未宣告該合同無效,造成主文部分缺項;有的原告要求多名被告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最后只判決其中一人承擔責任,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幾項請求是否應該支持或者其他被告是否要共同承擔責任,既不說理也不判明;還有的裁判文書不寫履行期限或不寫履行地點,人為造成執(zhí)行困難。
第二,主文不正確。有的案件應從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原告起訴的案件,卻從實體上判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有的應從實體上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卻從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還有的在同一份判決書中,既有實體處理,又有程序處理,某民事判決書在第一項實體判決之后,又在第二項判決“駁回原告對張亮的起訴”。
第三,主文超出當事人訟爭范圍。表現(xiàn)在:一是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有的已經(jīng)在訴訟中解決,判決時仍作為執(zhí)行內(nèi)容寫進主文。二是將訴訟用度負擔列為判決主文最后一項,根占有關規(guī)定,訴訟用度不屬于訴訟爭議事項,不應列進判決主文,應另起一行寫明。
二、對裁判文書進行改革的思路及對策
上述民事裁判文書制作中存在的題目應引起我們審判職員的高度重視。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感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已不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應加以修改、補充和完善。針對當前民事裁判文書存在的題目,筆者就改革民事裁判文書提出如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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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應充分熟悉民事裁判文書制作的公然性。在首部通過公布審判程序,讓程序有較強的透明度,不僅使當事人通過了解程序是否公正,從而增加對裁判結果正確與否的信任度,而且還強化了法官依法高效審判的意識,真正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觀念,有效發(fā)揮程序法對實體法的保障作用。
第二,應不斷完善其。在民事裁判文書首部敘述案件由來及審判經(jīng)過的程式化行文中,應加進以下內(nèi)容:一是案件立案日期,以便審理期限;同時要加進起訴時間、投遞時間、開庭時間,增加審理過程的透明度。二是適用或變更程序說明。如案件受理時確定為簡易程序,又因案情疑難復雜而變更為普通程序的,應予以說明,對于不公然開庭審理的案件,還應說明法定理由,三是延長審理期限說明。如按普通程序不能在6個月內(nèi)審結需延長審理期限的,必須說明原因,四是寫明公告過程,向當事人公告投遞訴訟文書的,要寫明公告日期及公告方式,在受投遞人原住所地張?zhí)娴囊獙懨鞯攸c,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的要寫明報紙名稱、期號。五是對到庭協(xié)助法庭工作的職員,如證人、翻譯職員、鑒定職員、勘驗職員等,也應在首部予以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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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書的事實部分要突出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辯論式民事審判方式重視和保障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使法官的職權由辦案中的包攬一切,變成開庭審理中的積極指導;由訴訟中替換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行使訴權,變?yōu)榫又胁门。辯論式審判方式的這些特點,要求民事裁判文書的事實部分也要充分體現(xiàn)主體性。
第一,應同等對待訴稱和辯稱。一是寫明訴辯雙方各自主張的事實、請求的權利、證實的證據(jù)、適用的建議、對權利處分的意見,不能漏寫、少寫,尤其是不能僅因被告未作書面答辯而一筆帶過。通過不斷完善充實當事人訴(辯)稱的表述,使當事人陳述的同等原則得到充分體現(xiàn)。二是處理好當事人陳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時略寫的關系。裁判文書不能全部照抄起訴狀、答辯狀,對當事人的訴(辯)稱必須予以概括,以保證裁判文書簡潔、明快,但這種概括必須以當事人陳述的完整性為條件。
第二,應突出當事人的理由陳述及適用法律建議。在辯論式審判方式中,當事人有權***、同等、完整地展開辯論,闡明自己的觀點,講透自己的理由,因此理由及適用法律建議也是當事人訴(辯)稱的重要內(nèi)容,在裁判文書中不能完全不寫或漏寫,否則與下文說理部分不能呼應。
第三,應增加當事人舉證、質(zhì)證和法庭認證內(nèi)容,切實改變以往證據(jù)引用中采用“以上事實,有…等為證”的模糊表述,應做到:一是在結構上增加當事人舉證的內(nèi)容,對當事人所舉證據(jù)在訴辯稱陳述時予以表述。分別寫明“原告起(上訴人上)訴”和“原告(上訴人)舉證”被告(被上訴人)答辯和被告(被上訴人)舉證,既體現(xiàn)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程序要求,也使雙方爭論的焦點一目了然。二是在訴辯稱后寫明當事人質(zhì)證的情況,在查明事實部分寫明法庭出示人民法院調(diào)查收集的證據(jù)。以上證據(jù)列舉時要繁簡得當,對爭議事實涉及的證據(jù),要逐一說明,對非爭議事實涉及的證據(jù),只列舉主要證據(jù)。這樣詳略得當,可以簡潔文字,突出重點。三是在查明事實部分寫明法院認證過程。證據(jù)是法院確認案件事實的客觀依據(jù),裁判文書上法院對認定的事實和運用的證據(jù)應進行充分的和認證,要牢牢圍繞爭訟焦點,正確反映法院認證的過程,不僅要列舉證據(jù)的名稱,還要對各種證據(jù)的來源和所要證實的內(nèi)容詳寫清楚,明確只有經(jīng)過法庭質(zhì)證的證據(jù),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真正使裁判文書成為公正司法的載體。四是對于證人證言,既可以法院的口氣陳述,也可以當事人本人的口氣陳述,但不能改變原意。最后應避免在認證之后加上法院的評論,這樣既陳述事實又闡明法院的觀點,將事實與論理糾纏在一起,事實部分說一遍,說理部分又要講一次,使得裁判文書前后重復。
第四,應在敘述事實中做到:一是敘述事實客觀全面,即事實各基本要素完備,如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涉及人物、情節(jié)、原因后果等,同時要結合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說明,把案件發(fā)生過程、因果關系和造成的及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敘述清楚,尤其是反映案件性質(zhì)、涉及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必須記敘清楚;二是詳咯得當,重點寫清關鍵情節(jié),明確因果關系及爭議焦點;三是寫明鑒定及勘驗過程。法院在審理期間委托有關部分鑒定的,要把全過程陳述清楚,寫明委托鑒定時間、有關部分作出鑒定結論時間及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意見和法院意見。法院進行勘驗的,要寫明勘驗時間、職員及結論;四是如二審維持一審裁判的,不能照搬原審裁判文書內(nèi)容,應根據(jù)二審寫法加以修改。原審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有錯誤的,只敘述其查明的經(jīng)二審認定為正確的事實,對無爭議的部分可簡寫,對有爭議的部分及原審裁判文書認定的偽證或模棱兩可、比較含糊的事實必須充分展開,具體闡述,只有這樣才能體現(xiàn)出裁判文書的順序性和條理性。
第五,要正確熟悉公然的內(nèi)容。對于不應公然的事實情節(jié)不予記敘。一是根據(jù)保密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涉及國家秘密和貿(mào)易秘密的,在敘述事實和列舉證據(jù)時應留意保密;二是對涉及個人隱私的不應記敘細節(jié),只把點明即可;三是對于公然后可能產(chǎn)生不良后果的不應敘述,以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
(三)增強說理性
民事裁判文書是對訴訟當事人之間民事權益爭議的實體題目或程序題目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它不僅要解決爭議,而且要闡明處理的理由,即要論證當事人爭議題目的正確與錯誤,分清是非責任等題目。民事裁判文書的本院以為是論證和說理部分,是裁判文書的核心,也是體現(xiàn)裁判文書水平的部分。當前進步民事裁判文書的重點是進步說理性,為確保法院裁判文書的公正性,要求民事裁判文書在本院以為部分說理時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要以事實為依據(jù),結合相關證據(jù),以事以據(jù)論理。民事裁判文書的理由是在法院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具體闡明對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答辨意見的支持與否,因而在論述理由時,首先必須堅持以事實為原則,就案件事實進行分析論證,為裁判結果打下基礎。因此,闡述理由時必須首先做到以事實為基礎,有理有據(jù)。
第二,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避免套話。就是要針對每起民事案件的特點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具體闡明裁判文書所持的觀點和理由。每一起民事案件都有其特點和特有的表現(xiàn)形式,這就是案件的個性。裁判文書的理由必須針對這種特殊性,即針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訴訟請求,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避免多案一理。為了增強說服力,必須加強裁判文書的個性,必要時可以針對本案的具體特點,擴大理由闡釋的力度;在撤訴的民事裁定中,還應寫明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具體理由和法院答應撤訴的理由,避免一方當事人濫用訴權,損害對方的利益。如不答應撤訴,也應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第三,要針對實質(zhì)題目重點分析。民事裁判文書法律理由部分的核心是依法分清是非正誤題目,主要在違法、正當、侵權損害這一核心題目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依占有關法律闡明處理原則展開論述,為最后的處理決定打下基礎。分清是非,就是要觀點鮮明地針對當事人的行為,并依占有關法律法規(guī),分析論證其訴訟請求是否公道、民事行為是否正當有效以及各當事人對糾紛所應承擔的責任。對于民事案件中離婚、贍養(yǎng)、撫養(yǎng)及精神賠償?shù)壬婕叭宋牡牟门形臅ɡ矸治鐾,還可從人情事理、社會主義道德倫理和有關學科的科學原理的角度充分展開。
第四,要正面說理與反面駁斥相結合。民事裁判文書理由部分不僅應從正面闡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同時對當事人所持的謬誤主張也應據(jù)理駁反。當事人所持的理由哪些應予支持,哪些不予支持,應正確全面的予以反映,態(tài)度鮮明,正反說理相結合,真正使當事人贏得清清楚楚,輸?shù)妹髅靼装住?BR>
第五,要使說理與事實及裁判結果相一致。闡述理由時必須留意到其在整個裁判文書中所起的承上啟下地位及與裁判結果的內(nèi)在聯(lián)系。因此要做到理由與事實一致,理由與結果一致,論證周密、論理充分,從而保證裁判文書整體的系統(tǒng)性、邏輯性,使判項、說理與訴訟請求相互呼應、渾然一體。
總之,民事裁判文書的理由部分可以先概括認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然后在此基礎上全面依法展開論理,闡明作出本裁判結果的原因。理由部分是現(xiàn)行民事裁判文書中的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是造成社會反映強烈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強充分據(jù)事依***理的力度。我國已故著名法學家謝覺哉曾說過:“務要判詞出來人人拍手!”“判詞要剖析允微,通情達理,使敗者不能不服。”要達到這樣的判決,必須通過理由部分的改革和審判職員的共同努力,真正使勝訴者贏得堂堂正正,敗訴者輸?shù)妹髅靼装住?BR>
(四)正確引用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裁判文書引用法律及規(guī)范性文件時,應留意以下題目:
第一,明確引用范圍。人民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書時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有以下幾種: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二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三是各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相抵觸的規(guī)范性文件。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shù)、和文化特點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五是最高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法律的題目作出的司法解釋。
第二,引用方法正確。從法律條文內(nèi)容上講,必須全面具體,即條、款、項齊備,正確無誤,不能張冠李戴:從裁判結果上講,對于實體處理的案件,要列明裁判文書理由闡述中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條文,實體未處理的案件,必須引用有關程序法。二(再)審法院裁判文書維持原判的,應引用程序法;改判的,應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實體法;從級別上講,應先引用國家級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后引用地方性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從效力上講,應先引用基本法后引用部分法。在引用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時,必須先引用基本法條款,不能只引用地方法規(guī)、行政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
第三,下列規(guī)定不宜引用:一是最高法院與最高***或其它部委聯(lián)合就某一題目發(fā)出的通知或意見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參照執(zhí)行,但不宜引用,這是由于最高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可引用的司法解釋只指最高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具體應用法律題目作出的司法解釋,在審判實踐中不能人為地擴大引用范圍。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將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題目的司法解釋權授予最高法院,因此人民法院作制民事裁判文書引用法律依據(jù)只能根據(jù)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二是國務院各部委發(fā)布的命令、指示和規(guī)章,地方各級人大、人民政府(包括省級政府)發(fā)布的決定、命令和規(guī)章,是就某一特定部分、特定行業(yè)、特定區(qū)域的特定題目作出的,由于其帶有部分性特點,不具有全局性或普遍性,因此在審判工作中可以參照執(zhí)行,但不宜引用;三是會議紀要或某領導講話不應引用。
第四,民事調(diào)解書應當引用調(diào)解的法律依據(jù),以體現(xiàn)法院調(diào)解的正當性。法院調(diào)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它不同于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的調(diào)解、仲裁機關的仲裁調(diào)解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調(diào)解。人民法院的調(diào)解書具有同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調(diào)解作為一種工作方法或結案方式,必須以法律為依據(jù)。調(diào)解書中寫明調(diào)解的法律依據(jù),否則體現(xiàn)不出法院調(diào)解的正當性。
(五)判決主文規(guī)范化
裁判是否公平、公正,不僅要看本院以為部分寫的是否出色,更重要的是要看裁判主文與本院以為部分的認定是否相一致。對主文制作的原則要求是明確、具體、完整。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判決文書的主文與這一要求相距甚遠,除了審判職員的業(yè)務水平和表述能力方面的原因外,還由于主文的制作缺乏比較明細的技術規(guī)定,建議根據(jù)不同案由對主文制作逐步加以規(guī)范化、模式化,如對主文各事項之間的邏輯分類、先后秩次,每條主文的內(nèi)容容量以及主文的句式、句型結構提出一些技術規(guī)范,加以模式化,便于操縱及成判后的閱讀、理解和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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