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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爾頓與公司社會責任起源有關問題探討
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界有一種流行很廣的觀點,認為公司社會責任的提出,始于i勇十爾頓的《管理哲學》。④從這一命題還衍生出兩個與謝爾頓本人相關的問題: (1)關于謝爾頓的國籍,一說是英國;另一說是美國②;(2)關于謝爾頓寫作《管理哲學》的背景,有學者認為該書是在考察了美國的企業(yè)之后完成的。④本文通過對有關文獻資料的詳細考證,試圖還原歷史的本來面貌。
一、期刊檢索說明,謝爾頓提出公司社會責任并非美國學術界的通說眾所周知,公司社會責任是一個源自美國的舶來品。因此,謝爾頓提出公司社會責任的命題如果成立,必須得到美國學術界的認同,否則這一說法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并且,公司社會責任是一個跨學科的問題,與經(jīng)濟管理學、法學、企業(yè)倫理學、哲學等學科都有密切的關系。其中,尤以法學和經(jīng)濟管理學兩大學科更為關注企業(yè)社會責任問題。如果說謝爾頓提出公司社會責任的說法成立,至少也應得到這兩大學科主流學者的贊同。
從美國法學界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來看,實際情況是在其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論文中,幾乎無人提及謝爾頓。比如,對著名的Heinonline法律數(shù)據(jù)庫的法學期刊庫(Law Journal Library)進行檢索,發(fā)現(xiàn)只有兩篇文章提到謝爾頓及其《管理哲學》。④這兩篇文章分別是《工業(yè)福利或人員流動的國際發(fā)展》,載于1924年國際勞工組織的會刊《國際勞工評論》⑨; 《少數(shù)人特權:適用于公司的律師一顧客特權》,載于1972年的《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律評論》。 其中,前一篇論文提到謝爾頓的《管理哲學》對工業(yè)界在管理學上的覺醒所發(fā)揮的促進作用,并大段引述了該書有關工業(yè)與社會關系的論述④;后一篇論文引述了謝爾頓對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和管理者(Adminis—tration)的定義。⑧但就其內容而言,顯然,它們均與公司社會責任無關。而同一數(shù)據(jù)庫涉及企業(yè)社會責任的論文有兩千余篇,其中專論公司社會責任的論文也有上百篇。 可以說,對于美國法學界而言,謝爾頓是十分陌生的。因此 當然也談不上謝爾頓是公司社會責任的提出者。
那么,在經(jīng)濟管理學界,是否認為謝爾頓是公司社會責任的提出者呢?通過對EBSCO“商業(yè)資源集成全文數(shù)據(jù)庫” (Business Source Premier)進行檢索,涉及謝爾頓及其《管理哲學》的文獻共有7篇。從這些文獻中可以看出,謝爾頓的《管理哲學》一書在經(jīng)濟管理學界享有一定地位,并為他贏 得了一定聲譽。比如,學者巴雷(Barley)和昆達(Kunda)認為他的《管理哲學》揭示了勞動中的社會心理因素∞;也有學者將《管理哲學》視為管理學的最早文獻之一。 當然,有關資料也顯示,在20世紀20年代,與《管理哲學》相類似的書籍并不少見。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文獻都沒有將謝爾頓與公司社會責任提出者的身份聯(lián)系起來。
二、美國法學界和管理學界對公司社會責任起源的認識
(一)美國法學界的認識在美國法學界,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起源,往往上溯至20世紀30年代伯利與多德的論戰(zhàn)。比如,在一篇引用率很高的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論文《公司社會責任的周期:基于21世紀的歷史回顧》一文中,作者對20世紀以來在美國發(fā)生的數(shù)次公司社會責任論戰(zhàn)進行了梳理。 他明確提出,第一次圍繞公司社會責任展開的論戰(zhàn)發(fā)生于1931年,在美國學者伯利與多德之間展開。 這一觀點得到學者布德津斯基(Budzynski)的贊同。 事實上,這場論戰(zhàn)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意義,早就為美國的公司法學界所關注。1969年,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法學教授學赫理瑟論林頓:股(東H. e )在一篇題為《事實與法、th管erin理gt者on和公司社會責任》的文章中,即將該場爭論的意義上升到公司與社會關系的層面上進行認識。 而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題中應有之義正在于此。該論文因其學術價值而廣為學術界所引用。其后,伯利與多德的這場爭論頻繁見諸公司社會責任的專題論文。通過對Heinonline法學期刊庫進行檢索,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專題論文有1991篇,其中涉及伯利與多德爭論的論文有33篇。 考慮到公司社會責任問題日趨泛化、伯利與多德的爭論早已塵埃落定這兩個基本事實,仍然有這么多論文樂此不疲地引述二者爭論,這一現(xiàn)象足以說明,伯利與多德的那場爭論,被美國法學界有意無意地視為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標志性事件。換言之,這場爭論的核心內容,即其后冠之以“公司社會責任” 的問題,由于挑戰(zhàn)了傳統(tǒng)公司法上股東至上的理論,對于美國公司法在現(xiàn)代的修正和某種程度的轉向,具有開創(chuàng)性意義。因此可以說,在美國法學上,多德教授應是公司社會責任思想提出的第一人。即使其后他的立場有所動搖,也無損于這一殊榮。
對于這場爭論,我國公司法學界并不陌生,但是,很少有學者旗幟鮮明地將這場爭論定位為公司社會責任在法學上的起源,恰恰相反,相當多的人更愿意逾越法學的邊界,轉而在經(jīng)濟管理學家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論述中尋求這一思想的起源。
(二)美國管理學界的認識如果將謝爾頓歸屬于經(jīng)濟管理學界的話,應該是沒有任何爭議的。除了為其帶來聲譽的《管理哲學》一書之外,20世紀20年代,謝爾頓即在當時剛剛創(chuàng)刊不久、日后聞名于世的商業(yè)管理學雜志《哈佛商業(yè)評論》上連續(xù)發(fā)表《管理科學在英國的發(fā)展》⑩ 《政策與政策制訂》⑩和《合理化的意義》④等管理學方面的文章,這些著作都充分反映其在經(jīng)濟管理學上的學術地位。但是,這是否能夠說明,謝爾頓是經(jīng)濟管理學所稱的“公司社會責任” 的提出者呢?令人遺憾的是,答案是否定的。
對公司社會責任而言,經(jīng)濟管理學界有自己的學術淵源和學術傳統(tǒng)。從某種意義上說, “公司社會責任”這一表述本身,正是來自于管理學界而非來自法學界學者的理論概括。相對于法學界而言,管理學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更富有獨立性、理論性和體系性。比如,圍繞著公司社會責任,管理學界發(fā)展出了公司社會回應、公司社會表現(xiàn)、利益相關者、企業(yè)公民等理論。相形之下,法學界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認識始終難以逾越股東至上、董事信義義務理論的藩籬,甚至在基本理論上要借用經(jīng)濟管理學的學術成果, 比如,法學界目前流行的公司社會責任觀即建立在利益相關者理論之上;而法學對經(jīng)濟管理學的影響則不多見。
就本文的主旨而言,與公司社會責任提出者命題密切相關的是美國管理學家卡羅爾的學術成果。
卡羅爾在公司社會責任研究上卓有貢獻,并早已為我國管理學界所熟知,因此,他的觀點有相當程度的說服力和一定的權威性。1999年,卡羅爾在其受到學界關注的《公司社會責任:定義構造上的演化》一文中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發(fā)展進行了系統(tǒng)梳理,并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之父” 的概念,認為1953年鮑恩在其《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中所提出的商人社會責任概念, 開創(chuàng)了現(xiàn)代公司社會責任研究的先河。因此,他認為應該將鮑恩稱為公司社會責任之父。 其后,這一說法逐漸為管理學界所接受。但同時,卡羅爾也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思想源頭進行了探尋,并將這一線索追溯到了哈佛大學校長埃利奧特(Charles W.Eliot)的頭上。
1906年3月10日晚上,埃利奧特在芝加哥商人俱樂部發(fā)表了題為“公司管理者的倫理” (TheEthics of Corporate Management)的演講。在演講中,埃利奧特用了相當篇幅表達了對公司雇員的福利的關心,他說: “對于公司雇員,公司所負的第一項義務就是提供能增進其健康、愉悅和活力的外部條件。”@ “目前人們所稱的福利工作,并不是什么恩惠或者施舍,只不過保障人們的經(jīng)濟需要,符合大眾的共識,滿足基本的人性罷了。對于公司來說,這需要有一些開支,但最重要的是對人性要有體諒和深刻的理解。再清楚不過的是,這種體諒是每一個公司應該履行的義務。”@這一演講引起當時人們的關注。也許正是基于此種原因,卡羅爾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源頭可以上溯到1906年的這一場演講。
另外,就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提出,還有克拉克(Maurice Clark)提出說 、卡內基提出說④等觀點,可謂眾說紛紜?梢哉f,西方管理界對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提出,目前難以形成定論。出現(xiàn)這一現(xiàn)象并不令人感到奇怪。首先,這一問題具有高度理論性和乏功用性,要從故紙堆里發(fā)現(xiàn)真相,除了少數(shù)理論家感興趣外,乏人問津;其次,如何界定公司社會責任,學者各有其認識,不同的認識之下,會有不同的結果;第三,公司社會責任提出者這一命題及其結論,受制于學者的研究視野、占有資料的深度和廣度。尤其是在公司社會責任成為一個全球性話題的今天,為了實現(xiàn)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本土化,不同國家和民族都試圖從其固有的思想淵源和學術資源中尋找與之相契合的觀念學說。
三、謝爾頓其人及《管理哲學》的寫作背景
雖然無論是美國法學界還是管理學界都未將謝爾頓視為企業(yè)社會責任提出的第一人,但謝爾頓畢竟為早期管理學的發(fā)展做出了貢獻,并且除了難以將其視為公司社會責任提出者之外,其在《管理哲學》中所闡發(fā)的思想也確可歸人開放的企業(yè)社會責任思想史的潮流之內,因此,對其本人及其思想的研究,仍有意義。④尤為重要的是,由于對謝爾頓及其《管理哲學》的介紹在我國學界存在著混亂和錯誤之處,這也使得對謝爾頓生平及著作的研究在我國有了一定的必要性和針對性。
總的來說,對于謝爾頓及其著作,我國學界有兩點模糊認識:一個是關于謝爾頓本人,在其國籍上存在混亂;另一個關于《管理哲學》,在其出版年份和寫作背景的認識上帶有某種臆測性。下面就這兩個問題分述如下:
(一)謝爾頓其人經(jīng)查有關資料,謝爾頓生于1894年,卒于1951年,獲牛津大學文學學士學位。 20世紀20年代,他曾擔任英國約克郡朗特里(Rowntree)公司的董事。謝爾頓篤信企業(yè)并非僅為股東的利益而存在,服務社會才是企業(yè)的首要動機和立身之基;認為良好的管理超越技術本身,并且應該溶人人性的關懷在內;主張“領導者要有耐心、勇氣,最重要的,還要有同情”。尤為重要的是,謝爾頓并非是一個坐而論道的道德說教士,他還親自主導了約瑟夫‘朗特里一手創(chuàng)立的糖果公司的重組,使它由一個家庭作坊式的企業(yè)轉變?yōu)橐粋專業(yè)化現(xiàn)代公司。
在謝爾頓的影響下,朗特里公司為工人提供最低工資保證,使其享有體面的工作條件,并且還得以參與公司的決策過程。此外,公司及公司董事還參與各種慈善、社會和政治活動,并形成為了延續(xù)至今的企業(yè)文化傳統(tǒng)。∞可以說,這一切都為謝爾頓完成其名著《管理哲學》提供了豐富而有益的材料。通過該書,作者表達了其對經(jīng)營與倫理的雙重關注,他說, “天國并非建立在企業(yè)利潤的得失之上,而是建立在每個人的德性實踐之中。”@離世后,謝爾頓在英國約克郡遺有故居。
我國部分學者之所以誤認謝爾頓為美國人,可能主要受公司社會責任思潮和運動發(fā)源于美國這一“通說”的影響。他們假定謝爾頓是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提出者,從而認定謝爾頓是美國人,這恰恰犯了形而上學的錯誤。
(二)謝爾頓其書通過對文獻資料進行檢索, 《管理的哲學》一書于1923年由“SIR ISAAC PITMAN & SONS,LTD.” 出版公司出版于英國倫敦。 在書中,謝爾頓從社會與產業(yè)背景、管理的功能、管理者的社會責任、工廠的組織、勞工的管理、產品的管理、對工業(yè)管理者的訓練等幾個方面系統(tǒng)論述了他的“管理哲學”。所謂管理者的社會責任(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anagement),他認為, “是在服務中開辟出一條合作的道路,以使對社區(qū)的經(jīng)濟服務不僅僅是提供物質財富,而且還包括精神福祉。”∞它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對其所服務的社會的責任;另一個是對構成產業(yè)中的人力因素的各個階層的工人的責任。其中,對社會的責任是其主要的責任。
從該學的主要內容來看,它是一本管理學、企業(yè)倫理學著作而不是法學著作。因此,謝爾頓的社會責任觀宏觀而抽象,帶有強烈的倫理色彩。這與稍后幾年美國法學界對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探討,無論在立論的基礎、分析問題的深度、所使用的方法上都不可同日而語。
至于我國有學者認為,謝爾頓是在對美國企業(yè)考察后提出了“企業(yè)社會責任” 概念的,∞筆者認為這種說法的根據(jù)并不充分,在很大的程度上可能只是一種推斷。從該書的內容來看,除了英國外,謝爾頓的確也介紹了大洋彼岸美國的一些情況,但同時他也提到了歐洲大陸尤其是德國的有關情況,圓這說明他并非僅僅是基于對美國工業(yè)化弊端的把握而寫作該書的,雖然美國的資料對于增強其論證的 說服力是必要的;并且,在該書作者自序中,謝爾頓特別向朗特里(B.Seebohm Rowntree)及其公司的員工為該書寫作所提出的善意批評和建議表示了感謝,@而這些人正是作者所在公司的同事或者朋友,這也從一個側面證明,該書的寫作與作者在朗特里公司的工作經(jīng)歷直接相關。
四、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學界流傳的謝爾頓是公司社會責任思想提出者的說法,基本是一些國內學者想當然的提法。這一命題在其理論誕生地并不成立,至少,未形成通說或定說。而且,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提出,美國法學界與管理學界認識并不相同。在法學上,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提出是明確的,即它始于伯利與多德的爭論,并以多德的勝利而告終;但在管理學上,并無統(tǒng)一見解。就我國法學界而言,部分學者在論述公司社會責任起源這一問題時,并沒有意識到不同學科的差異,這也是使得法學界面對公司社會責任這一問題時,往往倍感棘手,難以形成內心的確信。事實上,承認公司社會責任在法學上有其獨立起源,使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從管理學的巨大影響下解放出來,對于認清公司社會責任問題在法學上的本質所在,正確認識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學意義,合理解釋和使用現(xiàn)行立法,并促進這一理論在法學上的健康發(fā)展,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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