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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制度及應急處置方案
引導語:小學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制度及應急處置方案 為了保障我校學生的健康成長, 貫徹落實《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精神。
有效預防和及時干預校園中突發(fā)心理危機事件,維護學校穩(wěn)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校成立“杉城鎮(zhèn)中心小學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小組”。小組由負責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校長為領導,成員由德育處負責人、班主任、校心理咨詢員、心理健康教師。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全面規(guī)劃和領導我校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督促各班認真履行危機干預工作的職責,制定危機事件處理方案,實施危機風險化解,為重大危機事件處理作出決策。
第二條 存在心理危機傾向與處于心理危機狀態(tài)的學生是我們關注與干預的對象。確定對象存在心理危機一般指對象存在具有重大影響的生活事件,情緒劇烈波動或認知、軀體或行為方面有較大改變,且用平常解決問題的方法暫時不能應對或無法應對眼前的危機。
第三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應立足教育,重在預防。應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人生;應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fā)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應對學生進行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么是危機,人們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哪些言行是自殺的前兆,對出現自殺預兆的同學如何進行幫助和干預。
第四條 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別關注:
1. 情緒低落抑郁者;
2.出現嚴重適應不良導致心理問題者;
3.存在諸如學業(yè)嚴重受挫、軀體疾病、家庭變故、嚴重人際沖突或突遇嚴重挫折者
4. 過去有過自殺行為或企圖,或家庭親友中有自殺史或自殺傾向者;
5. 性格有明顯缺陷者,如明顯內向、與別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 有強烈的罪惡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 感到社會支持系統(tǒng)長期缺乏或喪失者,如父母離異、家庭破裂、親子關系惡化等;
8.有明顯的精神障礙或心理疾病者;
9.存在明顯的攻擊性行為或暴力傾向、或其它可能對自身、他人、社會產生危害者。
第五條 對近期發(fā)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重點干預對象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
1.討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涂亂畫的只言片語中流露死亡的念頭者;
2.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3. 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如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沖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yōu)槠届o,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第六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應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fā)現,早通報,早評估,早治療,信息暢通,快速反應,力爭將學生心理危機的發(fā)生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
第七條 對嚴重心理異常學生的干預措施: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周圍同學發(fā)現學生的異常情況后,應及時反饋到學校心理咨詢室。由學校心理咨詢員及心理危機干預小組進行評估和初步診斷,提出相關建議,并轉介到專門的醫(yī)療機構進一步診斷。
1.如果診斷心理危機程度較輕,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所在班級應密切注意學生心態(tài),指派學生骨干給予關心,及時向心理危機干預小組匯報情況。心理咨詢室根據班級報告或學生本人要求開展跟蹤咨詢,及時提供心理輔導。
2.如果診斷危機程度較高、不宜在學校繼續(xù)學習者,由學校與家長協商解決休學事宜。
第八條 對有自殺意念學生的干預措施: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周圍同學發(fā)現學生的自殺意念后,應及時向各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在心理危機工作小組的指導下,將有自殺意念的學生轉移到安全地點,組織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監(jiān)護。
2.由心理咨詢室對有自殺意念的學生進行評估,如果在校內可以解決,由心理咨詢室進行心理輔導和干預;如果情況嚴重,及時轉介到專業(yè)心理危機干預中心進行救助。
3.盡快通知有自殺意念學生的家長到校,家校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九條 對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學生的干預措施:有學生處、德育室負責,首先給予控制,保護雙方當事人的人身安全。由心理咨詢室對當事人進行心理評估。如診斷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者需要住院治療或回家休息,及時通知家長并與家長協商解決。
第十條 對已實施自殺自傷行為學生的干預措施:
1.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應在聞訊后立即趕赴現場,要立即將其送往醫(yī)務室或最近的醫(yī)院進行搶救,同時向學生處匯報情況。
2.學生處要及時向校領導和公安部門匯報,由公安部門負責保護、勘察和處
理現場,防止事態(tài)擴大和對其他學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的調查。
3.立即通知實施自殺行為學生的家長到校。
4 .對于自殺未遂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小組應與家長協商解決。如危機情況尚未解除,必須由家長為其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xù),轉介到專業(yè)心理治療中心進行咨詢和治療,不得讓其繼續(xù)留在學校學習,以免影響其心理康復或發(fā)生其他意外。
5.對于已實施自殺行為學生周圍的學生,包括同班同學、好朋友、目擊者等,學校和班級應采取相應的安撫措施。心理咨詢室可根據需要進行團體心理輔導,避免更大范圍的急性心理危機出現。
第十一條 對于因心理問題而休學的學生,在其復學以后應采取相應后期跟蹤措施:
1.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除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外,還應出具有資質醫(yī)院、咨詢中心等開具的心理疾病康復證明。
2.學生復學后,學校和班級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給予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同時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統(tǒng),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fā)生激烈沖突。班主任每月至少與其談心一次,并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狀況。
3.對于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復學的學生,學院還應對他們給予特別的關心,應安排班主任、學生骨干、該生好友等對其密切監(jiān)護,制定可能發(fā)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隨時防止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
第十二條 在開展危機干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做好資料的收集與證據保留工作,包括與相關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電話錄音、談話錄音、記錄、書信、照片等。學生自殺事故發(fā)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學生所在班級在事故處理后應將該生的詳細材料(包括遺書、日記、信件復印件)提供給學校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備案。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班級亦應將其詳細資料報學校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三條 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干預對象的各種信息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 危機干預是一項專業(yè)性強、要求高的工作,專、兼職從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師必須經過系統(tǒng)培訓,能恪守職業(yè)道德,不斷提高專業(yè)水平。要重視專、兼職教師的專業(yè)培訓,以不斷提高他們從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危機干預工作所必備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方法。全校各部門尤其是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統(tǒng)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因失職造成學生生命損失的,要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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