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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經濟學透視
摘 要:制定、公道、化的物權法,是當前我國市場立法的重點課題。本文選取經濟學的獨特視角,以現代產權觀照物權法的經濟意義,對其內在邏輯、趨勢等做了具體的,提出了物權立法中應留意的幾個重大。關鍵詞:物權法 立法 經濟分析
在邁向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也到了攻堅階段,產權題目成為關乎改革成敗的“堅硬內核”。制定科學的、公道的、現代化的物權法,不僅有助于完善資源有效配置的制度體系,為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公道的預期規(guī)范和激勵機制,而且對探索有特色社會主義的產權制度,推動中國的體制改革與法制事業(yè)的發(fā)展有重要的作用。
一
物權法的制定和完善意味著設置、維護所有權本錢的降低以及從事侵害產權活動的本錢的增加。明晰的所有權界定會促使所有人努力營作以獲取最大收益。實踐證實,只有當社會持續(xù)而穩(wěn)定地承認和保護所有權時,人們才會普遍地從事財富積累,謀劃長期的經濟活動!爱a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實上它能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可以公道把握的預期!保ㄗ⒁唬┰谖覈洕ㄔO的實踐中,由于我國民事立法中沒有物權的概念,缺乏對物權的設立、消滅、轉讓、等方面的一般規(guī)定,使當事人在從事轉移所有權權能、以財產設定抵押和擔保等交易活動中經常無章可循,司法機關處理很多物權糾紛也缺乏足夠的依據,從而不利于市場交易秩序的形成。我們以為,完善我國現行經濟立法的關鍵步驟是盡快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物權的概念、原則、各種物權形式和成立要件、物權內容、物權轉讓、物權消滅以及物權的保護等作出規(guī)定。假如再制定國有資產法、集體財產法、業(yè)主財產法,加上已有的土地治理法、森林法、水法等,就會使我國財產權方面的立法更加系統化,為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按照產權效率原則,對物權法的經濟學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有如下幾個方面:
。ㄒ唬┈F代社會為使稀缺資源得到公道配置,避免彼此間出現對抗,將物權種類、內容、設立方式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確定,而不答應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是為物權法定主義。(注二)法律對靜態(tài)的所有制的確認和保護,即承認特定人對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權,即財產所有權。而為使社會生產和生活在客觀上要求盡量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法律對動態(tài)所有制的確認和保護,即承認沒有某物的人可依法或依約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獨占性利用權(即他物權)。
。ǘ┪餀喾ㄊ菍崿F預期功能的基本法律!八袡嗍巧鐣忻恳粋人得到社會承認和批準的預期集。這些預期集是關于法律的或事實上的法律關系,而這些法律關系正決定了相對于他人的選擇集的個人選擇集!保ㄗ⑷┓芍挥斜Wo財產所有權,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使個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同一,才能幫助人們形成對財產的安全感,并對財產的價值和收益及行使財產權所獲得的利益形成公道的期待,從而鼓勵人們積極創(chuàng)造財產和享有財產。
所有權既是交易的條件,也是交易的結果。法律保護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一系列,如物權法定、客體特定、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對擔保物權的保護等,不僅在于保障財產權,而且在于維護交易的安全。具體說,民法在物權法中規(guī)定有先占原則,就是對土地等財富的回屬流通提供了某種簡單化的確權和分配方式,它實際上起到了減少糾紛,反對強取暴掠的作用,便于人們對其擁有的資源及收益做出公道預計。
(三)對物權法的交易本錢和收益分析,是理解不同性質的產權形式(國有、集體所有、私有)的關鍵。凡是資源本身及其使用形式經過產權的分辨、分割、界定、實施及保護過程,仍足以產生凈收益,便有排他性產權形式存在的條件,亦即私人產權制度和其他明晰性產權制度產生的經濟根源。我國憲法和民法規(guī)定的公民依法擁有私人財產并受到保護的條款,就是對私人物品權利排他性的肯認,這意味著誰擁有私有產權,誰就可以有效地制止他人不付用度而使用同一種資源。與此同時,私有產權的排他性也決定了它的可轉讓性,即權利邊界明確的產權可根據市場價格自由交換,使交易本錢最低。而由于產權交易的實質是人們利用資源的權利的交換,資源便通過自由的“約定”流向在競爭市場上出價最高者,即最高使用效率者。
壟斷行業(yè)的部分(如電力、電信、國防等),其固定本錢很高,邊際本錢很低,在使用權上不足以排他或排他用度極高,在使用量上是難以確定或無窮量的,對于此類資源可以考慮國有產權配置,實行國有壟斷經營;也可以由政府指定專門進行經營,通過特許權、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的方式賦予其壟斷或專有的權力,同時對企業(yè)進行管制以約束其從壟斷地位出發(fā)對其他企業(yè)和消費者利益的損害。在對資源的完全排他性使用和自然壟斷事業(yè)這兩極之間,還存在著眾多的資源要素的配置形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賃制、承包制、合伙制等,統稱“混合所有制”)。換言之,在純粹性共有產權和私人產權的競爭過程中,分布著各種次級共有產權及眾多的混合產權形式。其最典型的產權形式是對在消費和使用上外部排他、內部則不排他的物品,應盡可能實行公用事業(yè)的企業(yè)化經營和俱樂部收費制,即集體所有制。
。ㄋ模┪餀鄡r值化的趨勢是物權法本錢效益的現實基礎。物權本來的目的是實現對動產、不動產的現實支配,由所有權人自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諸權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為充分發(fā)揮財產的價值,所有人不必親身為占有、使用、收益,而將所有權內容予以分化,將物之使用價值交由他人支配,而自己獲取物之價值,這是通過用益物權制度來實現的;為滿足市場經濟發(fā)展對資金的需求,將物之交換價值交由他人支配,即不移轉占有而在財產上設定擔保物權,借以獲取融資。于是,物權由本來注重對標的物的現實支配的實體權,演變?yōu)樽⒅赜谑杖〈鷥r或者獲取融資的價值權。物權的價值化使得主體對物的支配由現實的支配轉化為觀念上的支配,從而極大地拓展了資源的利用方式,進步了資源利用效率。它通常是通過創(chuàng)設抽象物來實現的,抽象物是人的意識的創(chuàng)造物,可以根據用途任意選擇其類型,其功能也可相互結合,(注四)而有體物則受其自然屬性的限制,不能按照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進行分割和組合,從而限制了對物的利用,例如,在現代公司制度中,股東對其出資喪失了現實的支配,但是通過股份這一抽象物的創(chuàng)設,股東仍能對其出資進行觀念上的支配,而且由于股份能進行價值上的量化分割,使得股東雖不能轉讓其投進公司的實物,但可自由轉讓其股份從而降低交易本錢。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物權價值化還有助于降低物權的界定本錢。傳統物權法中對物權的界定是通過物的屬性來進行,如一張桌子、一塊土地,其物邊界是清楚的,而對其所有權的界定也是清楚的。但是當對物進行集合利用時,仍沿用這種界定方式進行,則或者會防礙物的利用,或者導致物權界定的本錢很高,從而不能獲得對物進行集合利用的增值效應,如財產作為集合物,通過股份進行價值化的分割可在股東與其出資之間建立對應關系,使得股東之間建立排他性的產權,降低產權界定本錢,發(fā)揮產權的功能?傊餀鄡r值化,使得對物的觀念支配代替了對物的現實支配,對物的價值的轉讓代替了對物的現實轉讓,從而降低交易本錢,促進了對物的充分利用。
。ㄎ澹┪餀嗯c債權的相互融合使得權利進行經濟比較成為可能。在傳統民法中,物權與債權有著嚴格的區(qū)分,但在,隨著經濟生活的多樣化,民法上的權利關系也愈加復雜權,物權與債權逐漸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由此帶來物權法與債權法界區(qū)的模糊化,首先,它主要體現為債權的物權化。即債權逐漸具有物權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債權物權化的典型是租賃權的物權化。其次,在所有權保存買賣及讓渡擔保等情形下,受讓人對標的物的權利即具有物權特性。最后,無記名債權(如無記名公司債、車票、戲票等)的證券券面并不表明其債權人,其成立、存續(xù)、先例均以證券之實際持有為必要,因而是一種證券化的債權,一些國家民法以為這是一種特殊動產,使之物權化,如日本民法第86條規(guī)定:“無記名債權視為動產”。作為錢債權證券化的票據也是一種特殊的物。
現代社會,隨著商品交易規(guī)模的擴展和交易手段的多樣化,使得債權不僅作為是對交換的權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為可交換的“物品”!凹偃绾贤鶆(chuàng)設的權利可以轉讓,法律就其作為一種財產來對待”。在這種情況下,債權本身就是一種物權客體。債權物權化將一種請求權變成一種支配權,省卻了權利轉讓中的交易本錢,實現了權利的自由轉讓。比如以票據式轉讓債權顯然要比簽訂債權讓與合同方式轉讓債權更為便捷有效。其次是物權債權化。是指物權逐漸具有債權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對性等。如在分期付款買賣、融資租賃、租賃及讓渡擔保等交易方式中受讓人所享有的物權是基于合同而產生,其、效力亦由合同約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物權的債權化有助于突破僵硬的物權法定主義,便于新物權的設,進步資源利用效率。
二
建立新的、合乎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物權法,用法律經濟學的獨特視角觀照,有以下幾個需要留意:
。ㄒ唬⿵墓(jié)約交易本錢是法律的經濟根源和制度效率標準的角度看,產權法(物權法)作為商品易和權利交易的基礎,應該重點考慮和優(yōu)先制定。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在于社會主義公有的改革和完善,而其唯一途徑則是正確處理公有財產的回屬關系與使用關系,這在法律上必要通過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制度和各種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才能實現。同時,解決當前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和集體財產“流失”題目,也需要盡快明晰產權,實行法律救濟。由于我國物權法律和國有資產保***遲遲難以出臺,使得我國經濟法律系統結構不盡公道,不能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分配機制,國家和社會的大量經濟收益無法在現有法律和執(zhí)法體制下回進正當渠道。據國家國有資產治理局初步統計,1982年1992年間,全國國有資產每年流失1億元,大體有5000億元國有資產流失。到193年5月,僅由于企業(yè)改制有股不上市所造成的資產流失(法律實施本錢)就達250億元以上,對7000家中外合資企業(yè)缺乏資產評估而造成的帳面凈損失達646億元之巨。(注五)
。ǘ┈F代市場經濟的使得利用他人財產來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創(chuàng)造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做法成為普遍的行為方式,物權法也隨之以重視和保護財產的所有關系為中心逐步轉向了以重視和保護財產的利用為中心,出現物權的價值化和國際化趨勢。由此我們的結論是: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繼續(xù)進步,必然導致所有權作為法律和思想的中心范疇地位的衰落。(注六)作為資源配置制度的物權法律將日益細化,原有的羅馬物權法邏輯體系將不再周延。
。ㄈ╇S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過往靜態(tài)的所有權已日益發(fā)生權能分離,人們對資源的法律控制已分解和重組為一組相互獨立的權利鏈,物的使用價值,常以利用權的形態(tài),回屬于物之用益權人,所有權中使用權(或稱經營權)移轉的結果,是非所有權人獲得物的使用價值,而所有人則收取對價(租金)。物之交換價值,則以擔保權形態(tài),回屬于擔保權人,所有人則因此取得信用,獲得融資。由此得出的結論是:收益權是物權的基本權利形態(tài),促進產權交易和收益是物權立法的本質目的。
。ㄋ模⿹N餀嗉婢弋a權預期與價值利用的雙重功能,是物權立法的主要規(guī)范內容,也是物權法國際化的根本原因。僅以抵押權為例說明之:其一,就債務人一方而言,抵押物權僅以物的交換價值為標的,因而無須將物移轉于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仍可使用、收益、處分,亦即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同時又可因該項財產而獲得信用;其二,就債權人一方而言,債權人即取得擔保物權。卻又無須負保管抵押物的義務,省往很多勞煩;其三,就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效益而言,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同時得到發(fā)揮,保證了物的最大化使用。適應擔保物權世界化的需要,我國未來的物權法將十分注重對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盡量將當代發(fā)達國家立法和判例確認的新的適合我國國情的擔保形式,如最高額抵押、最高額質、企業(yè)財團抵押、動產抵押、權利質、浮動擔保等都予以規(guī)定。(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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